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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口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06:50:51

⑴ 高层住宅,首层住户是否拥有电梯的一部分所有权在购买商品房时,是否应承担电梯的初装成本为什么

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购房时应当分摊这一部分成本,但该部分应当包括在全部房价内,不应在收取房款后又另外收取

⑵ 商业办公楼(已交付使用)电梯的所有权属于谁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

属 业主的

⑶ 求电梯产权转移详细内容

出厂开始,设备到工地了,电梯在安装的过程中之要涉及到甲方的配合问题,内甲方都是无条件容的配合。直到安装结束,由当地的质量检验所验收后,在一个月内你的电梯里会贴上一张绿色的合格证,然后电梯公司会把电梯移交给你。包括【电梯的验收合格证 电梯的给主要机械部件的合格证 电梯内的钥匙2把 3角钥匙2把】移交后电梯就是你的了,在合同上写的电梯的甲方是谁的名字 合格证上就是谁的名字。望采纳。

⑷ 楼房顶楼使用权归谁

哈喽,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语,每天都会有不同的精彩资讯分享给你。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小区住宅楼的楼顶使用权归谁所有?

下面我们来具体说一下

⑸ 小区里电梯的所有权归谁

应该归属所有业主吧.物业公司仅是管理服务公司.

⑹ 电梯使用者权和所有者权怎么分

所有者权看物权归谁,比如说租用办公楼,电梯是办公楼内设施,归办公楼的所有人。办公楼可能出租给单位,并雇佣物业进行管理,单位就是使用者,物业就是管理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关于使用权一般由合同规定。小区业主的话,就是所有业主都拥有电梯所有权,也同时拥有使用权。

⑺ 小区电梯 物权是归业主还是物业

电梯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是没有产权的。物业仅仅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安全负责,负责管理电梯,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7)电梯口所有权扩展阅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⑻ 私装电梯,电梯的所有权怎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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