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版权问题
① 说了再见为什么被封,什么版权问题
好像是还没出版之前就被非法曝光 违规了
文化部公开点名100首违规歌曲2011-04-26 10:35今年1月7日,文化部发布《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公布首批100首未经内容审查或备案的违规网络音乐产品,要求各大网站于2月28日之前开展自查自纠,进行清理整改。3月中旬,文化部决定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整改、仍在擅自提供首批100首违规网络音乐产品服务的54家网络音乐网站进行立案查处。但在近期检查中,网络MP3等部分网站仍然擅自提供上述违规网络音乐产品播放、试听、使用或下载等服务。
为此,文化部再次作出部署,要求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网络MP3、3G门户MP3、千千音乐在线等14家涉嫌违法的网络音乐网站予以立案查处。
② 使用字体时,在什么情况下要考虑版权问题
当字体用于商业用途时,需要购买版权才可以放心使用~~
③ APP的版权问题是什么
肯定涉及版权问题,他虽然没有成品做出,但是这是无形资产,理论基础,比如数学家总结一个公式,你要把它变成你的你是要靠买的。如果他送你,当然你就不用出钱了,相当于把所有权移交给你,但是口头合同很难受法律保护,自己要注意
④ 中国法律法规是否有版权问题
法律、法规是没有著作权的。
但经过汇编、整理后的法律、法规,是有著作权的。对这类产品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进行相关的行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⑤ 什么是版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审理作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的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它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的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出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
(一)认定侵害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1)、(2)、(3)、(4)项的规定;
(二)认定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5)项的规定;
(三)认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6)项的规定;
(四)认定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邻接权,或者认定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8)项的规定;
(五)认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逾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⑥ 什么是版权问题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⑦ 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原因是什么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
(1)上载:
上载有两种形式:
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
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2)转载;
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
(3)下载:
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2、特殊行为侵权
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
(1)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时,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但经版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却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主观上由不知转向明知,因而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
其一,所述“发现”未说明是“初次发现地”还是“能够发现的地方”,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来起诉侵权者;
其二,此规定的使用情形与现行民诉法相冲突,现行民诉法要求诉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
⑧ 百科中版权问题需要注意些什么
版权包括的内容很多,一般国家的版权法,把版权分为楮神 权利和经济权利,而出版权仅仅是经济权利中的一种权利。
所谓精神权利,主要指作者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 发表作品;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因观点改 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 雄位损失〉等权利。这些权利,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新闻出版署保护其不受侵犯。
所谓经济权利,是指作者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 放、表演、展览、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因他 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它与传播作品的技术手段密切相关,传播技术越发展,作者的经济权利就越多。早期的版抆 概念,作者仅仅拥有印刷和销®作品的权利。目前,作者经济权 利的概念要广泛得多,一般包括:出版权、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摄制影片权、发行权、展览权、翻译与改编权等。出版权即以图书、报刊等印刷品或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 形式出版的权利。复制权即使用临寒、照相、录音录像、雕塑、 雕刻、印刷等方法复制作品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朗诵、演出、演奏作品的权利。播放权即通过无线电或有线电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摄制影片权即将作品摄制成影片并上映的权利。发行权即公开发行作品的本册或副本的权利。展览权即公开陈列或展览作品的权利。翻译与改编作品的权利又合称演绎权这些权利的有效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30年,依照有关继承的法律继承。
版权保护的只是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没有创造性的或已经属于人类共同财当的作品,如简单的标语、口号、 表册、表格、日历,各种科学定体、公式、已公开的数据,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的新闻消息,国 家的法令、政策文件,法院判决书等,不受版权保护。
版权所有者向外国人转让上或许可外国人以出版、复制、播 放、表演、展览、摄制影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时,必须签订合同并经省级出版事业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为了国家的利益,新闻出版署可将某些怍品的版权收归国有并延长其有效期限。
⑨ 就是视频涉及版权问题,被下架了。什么意思
意思是因为没有版权或者获得版权方的许可,而不能继续在网络上存在以供他人观看。
⑩ 在什么情况下算侵权还有一些细节的版权问题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
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取证方式:
在版权或称为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中,对网络信息等电子数据组成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举证已经是目前著作权诉讼中的常见信息,尤其在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此种证据固定方法被广泛采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证仅仅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从证据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种公证方式所固定的证据本身。另外,如果公证程序有瑕疵也有可能造成侵权难以构成。作为被告也不要被原告所谓的公证文件所吓倒,冷静质证,全面分析仍然是作为被告应当完成的工作。
1、基础证据的可信性
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的基础证据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备著作权。原告如果仅对侵权行为作了大量举证,但是就此基础问题缺乏说服力的证据,后面的公证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2、网站登录地点
质证时应关注公证文件中所体现的网站登录地点。尤其对于教育或科研机构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选择的网站登录地点为上述机构的内部,那么气所采用的网络很有可能是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少数科研人员才能登录的网页,该登录地点的选择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3、证据直接性、连贯性
无论是邮箱公证还是网站公证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各证据页面之间必须实现连贯性。如果不能连贯性取证,则会使得公证的电子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在连贯性和唯一性丧失的情况下,很难构成被告的侵权。例如对某段视频的公证,如果仅仅公证了通过各种链接实现该网站某网页显示了侵权视频的首镜头,然后公证人员进行了截图。
单凭该截图其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该网站的视频是否可以连续播放。即便公证人员抽样式的截图视频内容,质证时也应当对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视频内容,审查抽样截图的镜头在正版视频中是否存在。
4、截图质证
经过公证的网站截图是否完整体现了网页信息,所体现的网页信息是否为被告网站等情况,被告应当全面审核截图内容作出质证回应。
5、两次以上提交公证材料
由于电子证据的多变性,原告应当一次性将一个公证业务下的所有公证材料向法院提交完毕。如果出现原告二次或多次提供公证材料包括就提供就某公证事项的情况说明(法院要求的除外),被告有权拒绝对新提供的公证材料提起质证并对整个公证业务向法院提出质疑。
该情况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对于多次提交公证材料的情况,往往是因为前一次公证内容遗漏,甚至公证内容错误等情况所导致的。对于该类情况,已经丧失了公证本身的严肃性,降低了公众对公证的信赖。在被告提出上述质疑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支持被告的意见。
6、灵活使用对方公证证据
电子证据本身所体现的内容有时并非完全对被告不利。例如在对某段视频或图片进行公证时,网页截图内容有时会显示图片或视频的点击率,如果点击率过低,则被告可以此为理由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数额。
7、费用票据
公证费用一般为法院所支持,但是经过公证人员公证的在电子数据公证时花费的其他费用,被告应当严格质证该票据信息与案件的关联性。
以上对公证著作权纠纷电子证据的质证角度也是原告在起诉前办理公证时所应当注意的关键之处,盲目的迷信公证形式,而对公证点缺乏理性的筹划,同样可能输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