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知识产权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则侵权不成立。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侵权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物侵权。 3.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侵权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侵权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在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侵权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比专利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因为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所组成的技术方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只有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利用才构成侵权。比如:独立权利要求中实现一个方案需要A、B、C、D四个装置或步骤组成,被控侵权方案仅仅利用A、B、C三个装置或步骤组成,则表明被控侵权方案利用了较少的技术特征实现了专利技术的目的和效果,这是一种技术的创新,比专利技术更先进,显然不能被视为侵权。 由于专利侵权手段的复杂性和隐秘性越来越高,就我国法院目前的实践来说,仅仅应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侵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少。因此,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继续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853年的威南诉丹麦德一案是美国最早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案例之一。威南设计了一种呈圆锥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压力的车厢,该车厢获得了专利。丹麦德也设计了一种车厢,该车厢的车厢上部呈八角形,下部为到金字塔形。威南诉丹麦德专利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威南的专利权利要求规定车厢为圆锥形,丹麦德设计的车厢不是圆锥形,所以侵权不成立。美国最高院认为,专利权人不可能造出一个绝对的圆锥体;如果被告的车厢的形状已经与圆锥体足够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专利基本一样,法院应该判定专利侵权成立。鉴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法院应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种特别措施后来被称为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早已被应用,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法释字第21号]中第一次对等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该条明确规定将专利侵权所适用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还扩展到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被控侵权物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1.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同时,在适用本原则时还应当注意以下的几点: 1.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因为它们都是为完成发明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2.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3.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4.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5.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公开日为准。 6.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等同原则在适用时也不能机械的运用,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用: 1.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 不能认为使用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人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分的保护。对社会公众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总之,在专利侵权的技术判断中确立等同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侵权人采取显然等同的要件或步骤,以取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而避免字面上的直接侵权,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但由于侵权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具体运用中应当认真对比、慎重判断。
⑵ 小米称专利纠纷保持全胜记录,为何小米总是陷入专利纠纷
因为小米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上很多NPE进行了谈判,持续地进行产权战略合作,另一方面小米研发力度也很大,所以就会保持全胜记录。小米陷入专利纠纷的原因就是在于和合作伙伴签订了许多交叉许可协议,这些协议有纰漏所以就有纠纷。
⑶ 被小米起诉侵权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如果能证明销售回产品答的合法来源,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无证据,则需要赔偿。
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还有最好签收了传票,不然对你不利。
⑷ 小米这几年申请了多少专利你知道吗
申请的不少,购买的更多。但是绝对数量,没法跟华为的八万多项相比。
⑸ 小米为什么要买这么多专利
你好,裕阳知识产权为您回答:
小米手机是手机行业的后辈,企业需要维持一定的专利总量,进而再在专利质量上下功夫,小米解决专利质量的方法则是通过收购来实现。
业界曾有分析小米收购专利是为了进军美国,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不过却不是最主要原因,小米进军美国肯定会面临专利问题,不过潜在的专利诉求更多来自像爱立信、Nokia、Interdigital这样的非手机制造商,小米有没有专利与这些专利拥有者没有直接关系,就像爱立信在印度起诉小米,即使小米有再多专利对法院判罚也没有多大帮助。对于一家致力于全球业务的公司,完善的专利战略、专业的运营团队和专利储备是前提,也是普遍的行业规则。
专利战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如前所述,抛开苹果与三星,真正对小米形成专利威胁的肯定是中兴华为,如果小米不想坐以待毙,通过收购专利提升高品质专利储备就是必然。
⑹ 小米专利有多少
以北京小米总部名义申请的专利总数:667 件, 发明专利:602 件, 实用新型:20 件, 外观设计:44 件。但其他分公司名义申请的、个人名义申请的,或者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就不知道。
您问这个问题的目的是想了解其发展方向?
⑺ 请问小米是侵犯爱立信什么专利呀无线专利是什么为什么之外印度才算侵权
小米在印度被爱立信摆了一道这件事情仅仅预示着小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悲催苦旅迈出了第一步,三星、苹果、谷歌和微软这些握有大量手机及相关专利的巨头还在看着呢,而更加凶险的专利“流氓”美国高智资本也许正在垂涎欲滴的等着小米送上门来。
小米在印度被爱立信摆了一道这件事情着实棘手,因为拥有大量手机及通信相关专利的牛逼公司远不止爱立信一家,苹果、三星、收购了摩托罗拉的谷歌、收购了诺基亚的微软都握有大量不利于小米的相关专利。
而小米一旦支付了爱立信的专利费用,却没有同时在专利上和苹果、三星等达成一致协议,分分钟就要被重新告上法庭。现在回味起来苹果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布鲁斯·塞维尔在互联网大会上针对小米要争全球第一智能手机公司时给雷军说的那句话“说总是容易的”真是意味深长啊!
只看图片
知识产权是跨国公司打击竞争对手的常用武器,而新进入者支付专利 “保护费”本来就是基本的游戏规则,只不过给多给少、给谁、什么时候给却大有门道。
还记得如日中天的HTC,被苹果以专利侵权名义起诉么?
2010年,当时如日中天的HTC在美国被苹果以专利侵权名义被起诉,诉讼历时两年,最终和解,并且HTC还与苹果公司奇迹般的签订了为期10年的专利交叉授权协议。和解是要给钱的,原先苹果提出的赔偿额度是数十亿美元,最终却只在2013年获得了1.8-2.8亿美元左右的授权费,苹果公司自己花费的诉讼费也近1亿美元,没赚上几个钱。
交叉专利授权这事更奇怪,HTC代工厂起家,没几个像样的专利,虽然在诉讼过程中花费3亿美金买了家技术公司,获得部分专利筹码,但和苹果庞大的专利数量相比,实在难以建立防卫阵地。
HTC这场诉讼的胜利原因,据说是给另外一家公司—高智资本交了保护费,也就是本文的主角。
高智资本是一家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公司,2000年由微软的前CTO创建,管理着一支约60亿美元左右的基金,基本上全球能够叫得上名字的高科技公司以及哈佛、耶鲁等知名大学基金都是它的LP(有限合伙人),微软、索尼、英特尔、雅虎等是第一批投资人。
这家公司雇佣了约700人左右的全球顶尖科学家和律师,主要做几件事情:一是自己研究未来5-20年内有可能会大量应用的技术,并将成果申请为专利;二是和全球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合作,看他们有什么成果可以申请成专利,给每个申请提供10-25万美金左右的经费,从而共同拥有这些专利;三是全球四处收购高智认可的具有价值的专利,柯达破产时高智就联合谷歌、苹果等一起收购了1100余项数字影像相关专利。十几年来高智共获得了多达7万余项 “知识产权资产”,其中有近3万项专利,核能、电动汽车、通信、航天等领域无所不包,近三分之一涉及无线通信及PC技术。
拥有了这么多专利,自然可以赚很多钱。赚钱的理由很简单,任何一家高科技公司都不可能拥有该领域的全部专利,谷歌不可能垄断所有搜索专利,特斯拉也不会拥有全部电动车专利。既然有这个前提,那么这些高科技公司的产品都可以被提起专利诉讼,赚钱的机会就来了。
第一种方式是收“保护费”
既然我拥有你没有的专利,而我又不提供任何产品,不存在互相专利授权,我可以毫无顾忌的告你,如果要我不告你,请交几百万至几亿美金不等的免于诉讼费,也就是“保护费”。
第二种方式是 “割肉费”
也就是和爱立信起诉小米的方式一样,如果没交“保护费”,就到法院起诉专利侵权,取得专利授权使用费,每销售一个产品就要分点钱给高智,摩托罗拉就曾这样被高智起诉。
第三种方式是“好处费”
,如果你被其它公司专利起诉,我授权给你该领域的相关专利应诉,如果原来要赔10亿美金,因为我授予你的专利抗诉成功只要赔偿1亿美金了,如此帮你省了9亿美金,你付我3亿美金好处费。HTC抗诉苹果,正是用的第三种方式。第四种方式是帮助毛利率比较低的科技公司发行专利债,一些企业平均毛利率低于百分之五,根本拿不出去来进行研发,高智帮助这些公司发行专利债,因为债不计入当期会计收益,只有利息计入当期收益,所以该方式既不会摊薄公司当期利润,又有钱进行研发,研发出来的新产品产生收益后再偿还债务。
前两种盈利模式,让高智获得了专利“流氓“的坏名声
前两种盈利模式让高智获得了专利“流氓“的坏名声,但是高智从来就是理直气壮,因为苹果、三星、微软等科技巨头们大家都是这样做的。
2011年,苹果在美国起诉三星,因为三星的Galaxy系列手机要抢iPhone风头,要三星赔偿10.5亿美金;于是三星在自己占优势的欧洲、日本和韩国反诉苹果。鉴于双方都拥有大量手机相关专利,诉讼在不同区域各有胜败,都没让对方占到多大便宜。
但是,如果苹果、三星调转枪头,指向小米,恐怕就不是爱立信在印度那几件专利侵权了,可能多达几十甚至上千项。另外,微软、谷歌卖手机是不行的,但他们花大价钱购买的诺基亚和摩托罗拉的几万项专利总要变现吧,变现的途径正是高智模式。
⑻ 小米申请了多少专利,讲的详细点。
小米在2015年10月30日以前申请的3738项专利当中,超过40%的专利项目是在欧美日韩等国家的海外发明专利。
据了解,小米在2015年10月30日以前申请的3738项专利当中,超过40%的专利项目是在欧美日韩等国家的海外发明专利,这也将成为小米进军海外市场的铺垫之一。
对于目前的发展现状,林斌也提出了未来的专利发展计划,并信心满满的表示小米2016年的专利申请总数目标为10000项,“明年突破10000件不成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小米公布的专利申请数和专利持有数并不是一件同一个概念,最终专利是否能够通过直接关乎到小米的专利持有总量,与此同时,小米也并未详细公布已申请的专利类型,如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除了小米公布了专利相关的数据之外,华为也在今年年初公布了2014年的专利发展情况。
据悉,截止2014年底,华为累计获得专利达38825件,其中90%以上为发明专利,而根据联合国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报告,华为2014年全年度申请专利为3442件。
⑼ 小米因涉嫌侵犯专利被起诉,对小米有什么影响吗
据相关媒体消息,印度移动和视频研发公司近日在印提起了针对小米的诉讼,理由是小米涉嫌侵犯其智能手机技术专利。该公司要求小米进行赔偿。
理由就是涉嫌侵犯印度的相关智能手机技术专利。我看这根本就是莫须有的罪名,甚至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印度一直有个大国梦,现在很多方面上都被中国震慑,经济上又是中国的企业遍地都是,加上美国最近也在排业,印度小跟屁虫也在打配合。
印度仗着中国没印度市场,我们拿他没办法,无下限的去中国化,一旦去掉 中国企业多年深耕的市场,就会很快被欧美企业侵蚀。印度就只知道天天嘚瑟,这样的国家没救了,中国也可以起诉印度涉嫌抄袭。印度起诉的理由竟是小米涉嫌侵犯其智能手机技术专利,这完全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美国式敲诈。小米在印度市场占有率第一并稳超三星,如今对小米下手他们是有多自信,不出意外应该是和传唤马云一样的结果,这波碰瓷也要不了了之。
⑽ 「小米」如何成功捍卫知识产权
作为一家互联网公司,小米一直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
2018年3月份,IPRdaily联合incoPat创新指数研究中心发布了“2017年企业发明授权专利排行榜(前100名)(点击标题,查看全文)”,数据提取时间范围为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数据提取的参考数据为在中国公开,小米以646件发明授权专利数量位居第32名。
而在2018年4月份,IPRdaily联合incoPat创新指数研究中心发布了“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发明专利排行榜”,数据范围为截止2018年4月10日,全球公开公告的发明授权专利数量。小米则以历年发明授权专利1415件的数量排名第五,同时也是前十名中唯一一家还未上市的企业。随着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新领域快速发展,催生出诸多新模式和新业务,小米等“独角兽”企业持续崛起,成为互联网行业的新秀代表。
小米在专利方面可谓是下足了功夫。
而在商标保护方面,小米也特别注重全面保护。
在中国商标网仅以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检索项,就可搜索到66页结果共3257个商标项目。
这其中也不乏一些大众津津乐道的黑米、紫米、虾米、米饭、米线、米粒、玉米、爆米花、大麦、小麦等等与米有关的商标。
能把商标防御做到这种程度,确实值得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