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条
Ⅰ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Ⅱ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法规文件有哪些
一、我国法律
《宪法》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还有《刑法》、《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的中有关规定。
二、行政规章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等。
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四、我国还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巴黎公约》、《伯乐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
Ⅲ 知识产权法包括哪些法律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发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订,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与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过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第225条)
1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过、1999年6月16日发布、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发布、施行)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通过,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目前我国内地现行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甚至在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有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制定这些法规都是为了在各自的领域,防止知识产权被他人随意侵犯的。不过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就是,在没有依法申请专利权之前,是不受国家保护的。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我国知识产权法是主要由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 伯尔尼公约 、巴黎公约 。
所以,知识产权法不是单个法律,而是很多法律组成的。
Ⅳ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
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5)知识产权法条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Ⅵ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这样讲,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包括我国制定的商标法,实际上也是属于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制定的一部法规,具体涉及到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当中,需要参照不同的法规进行。下面我们可以大概的来了解一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民法总则首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
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客体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新增内容。
“现代技术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简单易行、成本低廉。这种‘专有的’立法表述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丁荣余表示,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使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所在地均难以确定。大量的网络行为都是跨地域、跨国界的,而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未有定论,这都导致知识产权监管、举证、制裁难度很大。
有关专家表示,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规定,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了依据。
以民法总则作为领导性的法规。民法总则第123条当中就规定我国的民事主体都享有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可以申请的知识产权的专利包括商业秘密,作品发明,植物新品种等,就比如说专利权如果被侵犯的话,实际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权侵犯的时候,除了要遵循民法总则以外,我国制定的也有关于专利权的相关法规的。
延伸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法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共有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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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知识产权法律有哪些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实施监督、保障各项知识产权法制度执行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关法律及法规仅在中国大陆生效。
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学会用法律程序将新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同时要大力宣传专利制度在技术中的作用,专利制度不仅仅是促进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而且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技发展的一种动力机制。
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
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