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商务
『壹』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
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
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第一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台湾与香港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
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适用研究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新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以美国“花花公子”案为例,这是第一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纠纷的版权案子。“花花公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法院经审理、判决“花花公子”胜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
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就获得相关的权利。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美国商务部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中国为探寻符合国际标准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办印发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目前,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因特网国际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最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顶级域名机构。这说明国际社会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起诉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起诉?”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起诉,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对原告的起诉权不利。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起诉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诉。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起诉。
『贰』 购买电子商务网站模板后,私自修改版权,没有购买商业授权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只要不是用于非法用途,一般不会追究法律责任的,看你说到 了商业授权,如果做的项目是可能会引起以后的相关纠纷的话,还是与模板的服务商沟通一下吧。卖断服务。能用作商业服务的电商,免费是为收费的做客户基数和市场宣传,一般是没有收费的有很好的解决方案的功力的。
『叁』 商务合作经理(版权合作)是做什么的
负责建立和提供版权供方渠道与版权合作洽谈,维护合作关系。
『肆』 1. 电子商务法律如何确保知识产权和公民权利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及二者的关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主要应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以及专利权等项内容。(1)商标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为发挥有效识别商品的功能。其必须具有显著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的商标以及有声商标的出现。(2)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是一种资源标志符,域名作为一种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其对于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法律已开始把某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专有域名的商业价值。(3)专利权是指对公开的发明与创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一种法律上认定的权利。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技术包括界面的设计等,都已申请专利,成为专利的新客体。(4)版权也被称为作者权或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其是基于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权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并享受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目前,国际上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活动之一
知识产权贸易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如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技术贸易之外,以版权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号的许可以及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形式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飞速发展。
2.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一种主要的交易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识产业,已成为一种贸易产业形势而存在。在有形商品的贸易中,这些附有了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占相当大比重的,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一种主要的交易对象。
3.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6年颁发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中,已明确允许以商业的方法来申请专利。那些已在现实社会被广泛应用的经营方式,如首次移用到因特网上,便可以获得专利的保护,或将已有的经营模式“系统化”就可获得专利的保护。当前,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尽管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事实不容忽视。
4.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获得的提供一种新途径
在电子商务影响下,产生了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即电子申请,就是指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的主管机关提交知识产权的确权申请。以电子申请形式获得专利权、商标权也可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主要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问题,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复杂性以及难以根除性。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所谓的域名抢注,就是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成自己的域名行为。虽然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大规模的域名抢注行为逐渐得到了遏制,但域名的抢注行为还是时有发生。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网络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文件可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网页制作者选择一些精美的图片或文字作为锚,以吸引更多的点击,只要上网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的一些锚,就可直接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并把其连接到自己的网页内容上,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引发商标的侵权行为。
(三)网上侵犯版权的行为
所谓侵犯版权是指未经作者许可就将传统的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并制作成数据库在网络上传输的行为。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及转载网络上传输的作品,非法从网络上下载并复制别人的作品,越权或者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软件等。这些行为对版权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四)BBS上的商标侵权
所谓BBS指的是电子布告板系统,它是网络上一种重要的信息交流及通讯方式。一旦有人设立了BBS,人们就可向上面上传信息或者下载信息。但BBS的经营者往往不经过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将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吸引用户的标志来放到公告系统中,由此引发了侵权行为与纠纷。
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中还存在一些其它的侵权行为,如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或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或在网络上随意的诋毁他人商标的信誉等侵权行为。
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当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现象发生。
(一)建立及完善网络法律体系,提高民众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当前,一项有效而快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建立及完善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法律管辖的范畴,强调电子商务活动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减少新种类知识产权的权利不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真空”状态。另外,也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订与修改,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及国际交往中更好的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
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看,电子商务虽涉及的领域较多,但企业的管理水平高低不同,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宣传和普及电子商务的基本常识,提高国民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引导民众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的积累与保护。
(二)加强信息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以因特网技术为网络连接平台的电子商务是一种信息服务系统,其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使电子商务安全显得尤其重要,而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是电子商务安全保护必然要涉及到的问题。所以,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使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化。这就必须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开发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具备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软件的技术产品,以此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三)提高网络技术,运用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目前的基础电信建设与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相比,还相差甚远。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建设,提高网络技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达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目的。企业要对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及早进行域名的注册工作。加强对网络商业机密管理,建立企业的Intranet,安装防火墙技术手段,分层次的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及服务体系,对进出企业网络资料进行监视与备份等。另外,为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及水平,为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及时的做出反应,应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政府和企业间的沟通渠道及预警机制。
『伍』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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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小赛克610903
智者
11月30日 09:09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公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下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每年公布一次的《国际竞争力报告》(又称“洛桑报告”)把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但作为一个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并不仅仅只与科研工作相关。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港、台地区多译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各项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1
『陆』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目录
第1章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
1.1电子商务概述
1.1.1电子商务的含义
1.1.2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
1.1.3电子商务的分类
1.1.4电子商务框架
1.1.5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电子商务
1.2知识产权概述
1.2.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2.2知识产权的类型与性质
1.3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1.3.1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观念、特点及保护程序的挑战
1.3.2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
1.3.3国际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
1.3.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3.5电子商务对具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习题l
第2章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
2.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
2.1.1网络条件下作品表现形式
2.1.2网络条件下著作权的延伸
2.1.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
2.1.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2.2电子商务与著作权保护
2.2.1电子商务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
2.2.2电子商务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2.2.3电子商务中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2.4电子商务中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3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法的侵权问题
2.3.1网络联线服务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几种理论
2.3.2不同国家网络服务商著作权法律责任
2.4链接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4.1链接的概念和分类
2.4.2链接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5电子商务中数据库的保护
2.6电子商务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2.6.1利益平衡的两个层面
2.6.2利益平衡的实现
习题2
第3章电子商务域名和商标权的保护问题
3.1电子商务与域名的关系
3.1.1域名概述
3.1.2域名的管理机构及注册
3.2电子商务与商标权
3.2.1商标权概述
3.2.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使用和商标权
3.2.3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3.2.4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
3.2.5电子商务活动中商标侵权责任承担
3.3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关系
3.3.1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
3.2.2域名是否可以归入商标范畴
3.4域名争议和商标纠纷
3.4.1域名纠纷的产生原因
3.4.2纠纷的主要类别
3.4.3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3.4.4处理纠纷的途径
3.5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
3.5.1驰名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地位
3.5.2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3.5.3美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5.4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习题3
第4章电子商务的专利权保护问题
4.1专利权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4.1.1专利权的概念
4.1.2国内外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4.1.3专利制度的特征
4.2电子商务专利技术
4.2.1电子商务的专利技术框架
4.2.2电子商务专利技术特点
4.2.3电子商务对专利权问题的影响
4.2.4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专利权
4.3国内外企业电子商务专利现状分析
4.3.1国内企业电子商务专利现状分析
4.3.2国外企业电子商务专利现状分析
4.3.3电子商务专利申请的发展趋势
习题4
第5章电子商务立法中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问题
5.1网站的知识产权保护
5.1.1互联网技术简介
5.1.2网站(网页)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5.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5.2.1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问题
5.2.2网络中介服务商侵权问题
5.3链接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5.3.1超文本链接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5.3.2我国超文本链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5.4网络用户在电子商务中的侵权问题
5.4.1下载
5.4.2网上浏览
5.5网络环境下几种合理的使用行为
5.5.1为私人使用的目的下载作品
5.5.2为学校教育制作多媒体制品
5.5.3网上远程教育带来的合理使用问题
5.6网络侵权行为的避免
习题5
第6章典型案例
6.1域名和商标保护的案例与分析
6,1.1案例一:石家庄福兰德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公司案
6.1.2案例二: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案
6.2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例
6.2.1案例一: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
6.2.2案例二:上海一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另外一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网站著作权纠纷
6.3综合案例
6.3.1案情简介
6.3.2公证取证难辨真伪
6.3.3网上商标保护缺少规范
6.3.4网上创作“身份”尚未明确
6.3.5网络版权保护立法需加强
参考文献
……
『柒』 什么是电子商务中的网络著作权
电子商务中的网络著作权是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回网络作品所享有的答人格权与财产权,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普通百姓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子书,甚至对现有的作品进行恶搞等行为,似乎已被广大百姓接受,但这些为往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捌』 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如果我把别人商务授权给我的东西拿去卖,会侵权吗侵权的后果又是什么呢
躲着卖没事,不让他知道就行。现在哪里没有侵权,哪里没有黑产。
『玖』 外贸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怎么区分
外贸电子商务和国内电子商务,有以下不同:
1.款项支付、交易习惯的不同:前者涉及国际支付,流程更多,参与方更多。例如国际支付,往往要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而且,国际支付中介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严格,例如退货期更长,对支付帐户有权限设置(即使知道帐户密码的人,也不一定有权使用——paypal即如此)。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风险也在加大。比如说,国外信用卡公司有charge back 的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滋养了信用卡购物诈骗;
2.运输与通关:前者涉及国际支付,需要进出海关。进出关的流程较多,也较严,不少产品都会因各种原因而滞留海关,或者货物会被返回。而国内没有这个过程。做过跨国交易的人都知道,通关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
3.交易周期不同:从客户下单到交易的最终完成(以卖家顺利收到货款为准),前者的周期更长。之所以周期较长,有多个原因。一是运输距离远,而且进出海关耗费时间多,所以运输时间长;二是买卖双方往往无法及时联系,比如说由于时差关系,你想和对方联系时,对方在睡觉了;三是国外客户一般更为挑剔(个人认为是这样),所以打交道比较费事;
4.风险不同:一般来说,外贸电子商务的风险也更大。海关的政策、各国法律规定有时候是对我们构成不利,另外,国际诈骗行为手段也更多样,更复杂;
5.产品方面: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不一样,有些产品(比如虚拟物品)难以在外贸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但国内的话,要好得多。
『拾』 最近被宁波麦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郑聪 AE模板视屏片头合集投诉版权侵权盗版,有掌柜也被这家投诉了吗
(1)AE模板视屏片头合集这个涉及到版权纠纷里面的美术作品侵权、音乐作品侵权、视频类作品侵权。根据您的描述,你并不是作品著作权人,造成了版权侵权的事实。
(2)针对投诉方(宁波麦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提出的版权侵权,权利人有权让投诉方出局相关作品著作权证明及其材料。通常是国家版权局办法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3)如果确认侵权,下一步确定侵权主体、侵权类型、侵权程度(抄袭、剽窃、复制)
(4)关于“真正的版权方”同理是否有确权材料,如果有你与他是否有作品的作品生产销售授权书。如果有授权书可以向第三方平台(淘宝)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就尽快与淘宝投诉平台联系,停止侵权行为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