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使用权年限
㈠ 地下人防车位产权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长期使用权
人防车位的产权是属于国家的,只不过开发商是低价从政府人防办
租过来的,然后转租给业主。
开发商根据《防空》的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成地下停车位,这类车位称之为“人防车位”。该类车位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而属于国家,但可以出租,且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0年后,要跟政府续签合同之后,再跟业主签
㈡ 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产权问题以及使用年限问题
你好,您的提问现在在很多地方都有发生,以下是一个案例你可以参考。随着城市的发展,私家车拥有量在不断增加,城市停车空间紧缺问题日益突出。记者了解到,如今,一些小区开发商将小区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停车位,并将其出售给业主,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停车难问题。不过,不少市民对开发商出售人防停车位的行为表示了质疑。
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商能卖吗?一位网友也询问了相似的问题,据这名网友介绍,鲁兴古槐广厦小区内的地下人防工程被开发商改建成了停车位,并向业主出售。对于周先生的疑问,人防办工程科科长柴庐峰解释说,王府景人防工程现已经过人防办审批,不过,由于该工程尚未竣工,目前还没进行验收和备案。在验收合格且备案后,硬件人防工程面积归国家所有,居民出钱购买的,实际上是小区车位的使用权,与其说卖,倒不如说“租”更贴切。据了解,国家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允许开发商以使用权的形式出售这些人防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
此外,工程所在单位使用人防工程(包括使用权出售、转让等)必须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人防部门才会颁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业主如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时,最好确认一下,看看这个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㈢ 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 是否合法
第一,这种情况下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因为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如此转让并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之外其他所有权的转让在我国都是由租赁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认定为是租赁合同,你也知道是明显超过了租赁期限的,因此20年后的期限就不会受到保护。三、因为没有产权,只有合同,如果开发商与第三方另外签订这样的转让合同,那么就会产生纠纷纠缠不清。
你的个人认为是正确的,即使是租赁,你也可以转租,当然你要继续承担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
综上,你应当认识到以下问题:
1、这个车位是国有的,国家可以随时无条件征用;
2、如果这个车位的建设者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有权利用它获得利益;
3、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变相租赁,20年以后的租赁期是无效的;第四,如果无良开发商多次出售该车位,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
车位是有产权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国有的,都是有产权证的。
(3)人防车位使用权年限扩展阅读:
物权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㈣ 人防车位能出售吗 使用年限是多少
买卖的说法主要是针对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可以租赁或支付费用获得使用权(长期),形式上是用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形式。
大量的小区只有人防车位,小区业主也只能通过受让人防车位使用权或长期租赁来拥有固定停车位,毕竟车位越来越稀缺高价,用这种方式“买”人防车位,这也是现行政策下可行的方式。
当然,保险起见,还要落实开发商是否在人防办办理登记手续,是否缴纳了人防工程使用费用。
㈤ 购入地下停车位,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年
如果是居住用地的,使用权是七十年。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
(5)人防车位使用权年限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选择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不要选择靠近入口或者是出口的车位,这个地方车流量是最大的,难免遇到不小心的司机出现操作失误,碰撞到的就是自己的爱车,能够避免这种情况当然最好在购买车位时就想好。
选择地下停车场的车位最好选择购买距离电梯比较近的车位,这样可以减少下车后走路的时间,也减少了回家路上的危险性,地下停车场一般人很少,遇到了危险都无法求助。
㈥ 车位只有使用权能买吗
车位(库)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允许出售。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车位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停车位、车库作出明确的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上述规定只是对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停车位、车库可以销售、附赠,而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不属于开发商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其他省(市)应该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