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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不动产租赁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为什么能说的通俗些吗谢谢

发布时间: 2020-11-21 03:59:05

A. 请问物权法对应商品房是怎么解释的谢谢!

《物权法》较之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购房者更多的权利,同时完善了商品房交易的程序和救济制度,为购房者进行商品房交易保驾护航。

一、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解除了购房者的担忧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在《物权法》出台以前,70年届满以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一直是悬在人们心中的巨大石头。购房者担心,一旦土地使用权被收回,那么自己住宅的命运将会如何呢?《物权法》对此的回应是,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自动续期。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不需要对这点存有担忧,该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普通民众的安居乐业。

二、房屋登记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化,购房者应该充分重视
1、物权公示制度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统一登记制度,减少购房者的手续

《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3、登记费用案件收取,规范收费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预告登记制度”,防止“一房二卖”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可向登记机构要求赔偿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三、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可不归还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四、购房时,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和共有权分清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五、注意小区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B. 那种物权,既属于用益物权,又属于不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及属于用益物权有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是前三种

C. 请通俗的说明下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地役权、质权。别给我搬一大堆概念来,谢谢

你好,希望以下通俗的解释可以帮助你理解!

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看着它“任意移动”或者可以被“任意移动”的财产,通常来说是可以被身体感知到的、实在的物体。

不动产:你可以理解为动产的矛盾体,那就是不能看着它“任意移动”或者不可以被“任意移动”的财产,通常来说是固定在地上的房屋。

用益物权:用,使用;益,收益。它是一个物体(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以被用来使用或者受益的功能。学过高一政治的话应该知道,商品拥有两个价值,一个是使用价值,一个是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指这个商品有多大用途,交换价值就是指这个东西值多少钱。这两个概念对应在法学上就是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多大用途)和担保物权(交换价值:值多少钱)。再通俗一点说就是,用益物权是 一个人可以使用某样东西的权利。

地役权:这是一个语文上的倒装,正确语序应当是“役地权”。役,就是驱使、驾驭、利用的意思,那么这个“役地权”就是 使用(你可以理解为奴役)一块地的权利。显然自己的地不需要“奴役”,所以地役权就是指 将他人某块地的某些功效归自己使用的权利。举个例子:花钱在别人的房子或地上打广告。罗嗦一句: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质权:上面讲到过担保物权,就是说某样东西值多少钱、可以用来换多少钱的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质,你可以用“人质”这词去类推理解,质权,一般说来就是把自己的财产(需要明确告诉你大部分是动产,少部分还有股权之类的权利)交付给别人(也就是把某样东西作为“人质”给别人看管),用来担保你的一些具有经济效益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其实仔细想想你会发现它确实跟真的人质差不多:你事情完成的好,担保完成,你的东西自然还给你,“质权”消失;你的事情搞砸了,那就拿那个“人质”拿走了不还给你了——可能唯一的区别就是流不流血了。

希望能让你满意。

D. 《物权法》属于什么法

一、物权法属于什么法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是规定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私法。

除《物权法》外,民法还包括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以合同法为主)、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人格权法等。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说明白一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英国有句古语叫“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物权法的保护功能。

二、怎么解决不动产物权纠纷
1、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2、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的区别
1、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3、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独立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的,但主物权是可以转化成从物权的。

E. 什么是“物权法”

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这个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它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矿藏,埋藏在地底下的,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着物,它包括比如说居民的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等。这个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等,都属于土地附着物。动产这个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动产以外的物。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这样一些东西,都属于是动产。
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这个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包罗万象。制定《物权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想讲到《物权法》是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什么?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刚才讲到的这个不动产和动产,都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物权法》上的物权、和《物权法》上的这个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F. 为什么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不能设立质押债权

你好用益物权只可以设定抵押,不能出质,如果出质则与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相违背。用益物权本身在于对物的使用、占有,如果出质,则违背这一使用目的。

G. 租赁权是用益物权吗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租赁权在一定范围内有上述三项权能,比如租赁他人的土地,那就应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

H.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物权法》以18个条文(第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篇幅,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此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国民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登记对抗主义。

认为不动产物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日本国采此立法例。

二是登记要件主义。

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

三是地券交付主义。

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

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8)请问不动产租赁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为什么能说的通俗些吗谢谢扩展阅读: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I. 请问不动产租赁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为什么

《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学术界的争论,并没有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以登记为准,而房屋租赁权仅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 当然,租赁权现在越来越具有物权化的倾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物权化的倾向进一步强化的话,国家当然会将其纳入《物权法》的体系,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种类来对待。

J. 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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