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条例
A. 知识产权具有法律保护么
一、知识产权受什么法律保护?
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二、 国家出台的相关知识产权法规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知识产权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越来越成熟,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当事人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合法保护自身权益。
B.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有关法律都有哪些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具体体现为:阻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阻止和打击商标侵权、专利侵权,阻止和打击著作权侵权、版权侵权等。
作为电子文档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文档、设计图纸、图像、音频和视频等等。
仅仅依靠上述行政手段是非常不完善、不系统的。
为广大用户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1、监控常用的应用软件
常用的如MS Offices、PDF、AutoCAD、等办公设计应用软件;用户只需在IPPS环境内添加所要监控的程序,就可以按习惯的应用程序使用方式完成设计、浏览文件信息。信息文件的加解密操作对于使用者来说是透明的。
2、自动加解密技术
动态加解密即IPPS环境内,用户写文件时系统会自动加密并存储为密文;读文件时系统自动解密文件以明文的形式打开;中间的加解密过程是由读、写的I/O操作驱动,对于使用者来说是完全透明的;避免了由于主动加密而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隐患(如:作者忘记了加密信息文件,或者作者本身就是一个不安全因素)。
3、防止文件信息泄漏
用户端硬盘保存的都是密文,通过USB盘拷贝、网路传输到外部等泄露出去的任何重要信息文档都为密文,只有在IPPS环境中才能看到明文.同时禁止拷屏、打印、透明安全环境内外之间的复制、粘贴、拷贝、导入、导出、内部通信等操作,严防用户端的主动信息泄露。对于非法流传到外部的文件,由于外部PC 机没有授权登录认证,无法获得加解密策略的内容,无法获得加密密钥,也就根本无法打开已被加密文件。防止所有文件通过人为或外围设备信息泄漏
4、事故追查和取证
专门日志审计管理软件详细记录了所有用户、任意时间、指定应用操作(读、写、删除、改等)的详细信息;并自动生成各类报表,方便日志查阅和集中管理以及事后审计和追究泄密责任;有声音、邮件等多种报警机制供用户选择。
C. tcl集团知识产权条例
作为TCL集团直属的以科研创新为主的核心研发机构,TCL集团工业研究院(简称“研究院”)致力于推动集团技术进步和长远发展。
研究院具备集团公司层面的技术、产品研发与技术管理的机构双重职能:在科研创新方面,积累前瞻性核心技术的研发、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把握集团未来新技术发展方向,寻求新技术与产业发展途径,促进新技术的孵化。在集团的技术管理职能方面,整合集团下属各事业部的研发资源,完善集团技术管理体系与建立全集团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与集团各产业研发体系之间形成互补、协作、服务与管理的关系。
研究院的研究方向围绕3C融合的数字家庭开展技术研究,为集团战略发展铺路。研究院拥有4个实验室,分别负责3C融合技术、3G移动通信、平板技术的开发,以及用户体验与研究。研发领域触及:互联互通技术,平板技术、视频图像处理技术,数字电视技术、IP电视及IP互动宽带电视技术、AVS技术、3G移动通信技术以及用户体验与用户研究。
研究院已与Intel等国际知名公司建立了多个联合实验室,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仪器和现代化良好的工作环境,并和国内外多所知名高校以及科研院所进行了密切的合作,合作院校包括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中山大学、东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福州大学等。
研究院拥有员工500余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员工占45%,直接从事技术研发的员工占80%,核心团队均为国内知名的专家型人才,对行业发展趋势把握到位。
D.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法规文件有哪些
一、我国法律
《宪法》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还有《刑法》、《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的中有关规定。
二、行政规章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等。
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四、我国还参加了一些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巴黎公约》、《伯乐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
E. 知识产权法包括哪些法律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发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订,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与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过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第225条)
1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过、1999年6月16日发布、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发布、施行)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通过,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目前我国内地现行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甚至在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有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条例。另外还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制定这些法规都是为了在各自的领域,防止知识产权被他人随意侵犯的。不过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就是,在没有依法申请专利权之前,是不受国家保护的。
F.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综合类: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
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
《商标法》。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G. 我国政府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政策法规是
我国政府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政策法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今天,在社会日益步入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实际上,计算机软件技术及其产业早已超越了技术和产业的范围,对整个国民经济乃至科技、文化、国防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
(7)知识产权条例扩展阅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用语含义: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4、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H. 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国内立法保护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国际条约保护
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