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所有权
⑴ 所有权,善意取得问题!!!
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啊,不能放在一起比较的。
我国民法采罗马法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也就是说,无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经过多久,都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反过来说,善意取得所针对的动产,应当是占有委托物,比如因租赁、寄存、借用等,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物。而非占有脱离物,也就是遗失物。
你所说的两年期,应该指的是拾得人予以有偿转让的情况。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才设定的两年期。这两年期,权利人可以找受让人追回,也可以找无权处分人请求不当得利或者侵权损害赔偿。
PS:找受让人追回的情形也分为两种
1、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即有偿回复。
2、除此之外,不须支付费用,即无偿回复制度。此时,受让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下,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费用返还权。
⑵ 善意取得所有权和抵押权
1、“现实中可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的呀? ”:完全可能,这是先抵押后出卖抵押物,可能是出卖时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也可能是抵押人(也就是房子所有人)恶意隐瞒善意第三人房子已抵押的事实而导致。
2、“如果不可能,抵押权和善意取得有其他重叠的情况的时候,怎么处理呢”:嘿嘿,朋友,如果不可能出现,就不用处理了。只有在现实中有可能出现时才需要处理呦。
3、“那么抵押权优先还是善意取得的所有权优先呢”:
(1)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不管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虽然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一般应优先于抵押权,但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所有权有瑕疵,所以:抵押权应优先于所有权。
(2)至于恶意第三人的损失:自负。善意第三人的损失:应向出卖人索要赔偿。
4、其实,对此类事情《物权法》已有明确规定:
(1)如果房屋所有人把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是经银行同意的:房屋所有人应将卖房所得价款提前清偿银行的债务、或者是向公证处提存。卖房钱超过银行贷款的部分可以由房屋所有人留下;如果卖房的钱还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由房屋所有人补足银行贷款。
(2)如果房屋所有人未经银行同意而卖房:买卖无效,除非善意第三人替房屋所有人清偿银行的所有债务才行,至于善意第三人的损失,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依据是:《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⑶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如何处理
1,要确定小张是否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善意取得”。小张所谓的善意取得不一定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具体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2,如果小张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占有的目的,但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小张不构成善意取得,原物权人有权要求小张返还财物。小张只能向非法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人索赔损失。
2,如果小张确实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对抗原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可以依据物权法拒绝将财物交给原物权人,原物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索赔损失。
具体的情况在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⑷ 关于所有人不想放弃所有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必须是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权利人的名义进行的,将构成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本质上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即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虽未确定,但可经一定的途径确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即使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如没有特定的途径,该行为将是无效的。对此,我国的《民法通则》未做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的51条做了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要使无权处分行为这一效力未定的行为确定为有效的行为:
其一,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溯及成立时发生效力。
其二,无权处分行为,因处分人在事后取得处分权,溯及成立时发生效力。此种情形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处分时尚无处分权,但事后因继承,买受,或者受赠等情形而取得的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实际中,对《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却存在着一个例外(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即当事人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时,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的该动产的所有权。由此可知,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页。),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使无权处分行为转换为有效行为的又一方式。可是,作为《合同法》对无权处分行为转换为有效行为的规定的一个例外,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一、无权处分人,即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的占有处分物。所以盗赃,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所有人。
三、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物,如爆炸物、枪枝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受让人必须是通过交易而有偿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儿取得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不能通过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被继承人和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
⑸ 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⑹ 善意受让人与所有权人有什么法律关系
如果善意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即原始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消灭。
产善意取得有4个要件:
一,改物为占有委托物;
二,占有人无权处分改物;
三;以合理的价款转让;
四;已经交付;五,第三人为善意。
如果没有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即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⑺ 关于善意取得物所有权问题的疑问,请高手指点
给你举个例子吧。比如说甲把乙(房屋所有权人)卖给了丙,且丙并不知道甲乙的关系。这时丙就属于善意取得,。这时原物就应该属于丙,乙只能向甲主张权利
⑻ 什么叫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在更广泛的领域中进行,能够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两方面的研究。
(8)善意所有权扩展阅读: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⑼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⑽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106条规定的
无权处分条件下
买受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出了合理对价,而且相对方已经转移了物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但是对于物权法107条规定盗脏物、遗失物、埋藏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