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所有权
A.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指在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搐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
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行为时,均可有法可依。
扩展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直接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网络-《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B. 在授权书上面是否可以打“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不可以,现在已经被中消协禁用了。
这种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凡合同内容约定存在异议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合同样本一方来解释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这种条款除了属于霸王条款外,还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异议时的解释规定。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法律行为。
C. 某卡或者是什么活动,在条例或者是说明的最后一条好多都是“最终解释权归。。。所有”。这有什么用
一般这只会见于企业内部的文件。
正规的法规、标准,都有专门的释法机构,也就是全国人大。
一般道理上说,是谁发布谁负责解释。企业发布这种措辞,主要是因为文字语言的多义性,以及具体的场景不可能在一份文件中全面解释清楚,始终会有例外的情形。那么,这时候,对于例外、特殊情形的处置,企业的确有一定的解释权和解释义务。
本来是一条正常的条款,现在却常被奸商拿来忽悠人,不过,人并不好忽悠,他的解释权也只限于合理、合情、合法的基础上,单方面只维护自己利益的说法,要么会被告上法庭,要么被人们用脚投票、被唾弃
D.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所有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如果遇到说不明白的问题,解释权在他手里,他说什么是什么
E. 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有好多活动之类的在最后都加上最终解释权归谁谁所有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终解释权”,是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利用的是我提出一个格式条款,你买了我的商品或服务就要接受我的格式条款,但“某某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格式条款根本无效。以下是我的一点拙见: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 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 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 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41 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 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 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 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 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 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唯 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 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
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 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 据合同法理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1] 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法国法称其为附和合 同。由于现代经济生活对于交易效率的要求日渐提高,缔约、 履约行为大量发生且不断重复,企业垄断地位导致缔约行为 出现强制倾向,使得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运用日渐普遍。典 型的格式合同存在于邮电、铁路、银行、航空、城市用电、城 市用水、医院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 业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 格式条款,附加于议定合同之中,使得议定合同也具有了格 式合同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 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 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 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 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41条的强制 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F. 最终所有权归谁所有
在法人财产制度中,财产终极所有权即出资者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并且能运用股东权利影响企业行为,而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也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
G.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代表什么意思
意思是:当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消费者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与商家产生分歧的时候,商家对漏洞或争议内容具有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但实际上,这句话非但没有法律效力,反而触犯了法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该行为明令禁止,违反者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1号)
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7)最终所有权扩展阅读: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常见于商家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使用的宣传单、体验券、店堂告示等。
“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违者将受到警告甚至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标准如下: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H. 法律咨询:“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在法律上有根据吗
没有法律根据,一切依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执行。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回量的监督管理答,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8)最终所有权扩展阅读: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