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路所有权
Ⅰ 门口前的道路算谁的,建筑物所有权法律咨询
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判断的,比如小区里面,门口道路小区居民共有。如果是别墅,门口道路规划在别墅建筑面积的,属于该业主所有。如果是农村门前道路,若不属于宅基地范围的,属于村集体。不过不管道路如何,需要注意相邻权,即:给邻居便利。
Ⅱ 土地证中注明压占规划道路面积是什么意思
这个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表达,只是有的地方卖地要包含道路,有的地方卖净地。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不管证上写不写入这个面积,规划道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国家。
Ⅲ 农村村庄内的道路所有权归谁急!急!急!
道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你们那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交通部门反映,要求他们对公路修缮.但是所有人不可能是个人.就算是在老百姓的房子旁边.但是他宅基地以外的部分所有权还是属国家的.
Ⅳ 公路用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能判给农户吗
1、 “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土地可以在农户之间相互转让吗?转让也就是可以买卖了。土地是我们家以前就承包的,也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是我们的,想怎么办都行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们国家是禁止土地买卖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物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我家在湖南农村,总共有一亩多田在公路边上。该地规划可以用作建筑用地。我家现在卖了部分田地给别人做两间地皮的屋。这户人家也是农村户口。收取了一万五的费用,村上有人嫉妒要分款,不分就要告状。我家违法了吗?如果该土地属于你们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是属于你们的。其次:你们流转该土地是否合法?需要看该土地的性质。如果是耕地,你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肯定属于违法,很有可能被集体收回该土地。如果你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明确该土地属于宅基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可以流转的。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建议: 关于你们该土地的流转是否合法,目前通过你的资料还无法判断。如果可行,带着相关的证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流转合同)等咨询当地律师或者土地行政部门
Ⅳ 高速公路两侧多少米的土地所有权归公路部门所有
那要看当时的规划红线,每条路不一样
Ⅵ 规划用地性质分那几类啊!!
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Ⅶ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土地权属是谁在这个土地内建设市政设施是否需要业主同意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建筑退让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空间,规划上要求与城市人行道统一设计,但其土地使用权归属业主所有,并由所属业主负责建设和维护。
因此,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不属于市政设施范围,对该区域的占用和损害等行为,不适用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若有市民向城管执法部门就上述行为举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规划路所有权扩展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业管理条例
Ⅷ 道路退让红线政府变更规划后权属是谁的
属于国家的,退线的土地面积成本计入尚余土地面积成本中。
Ⅸ 城市规划道路占压某一单位用地怎么办,单位可以起诉吗
城市规划道路占压某一单位用地,可以主张补偿,对征收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Ⅹ 规划红线内的除了建筑物后,其他地面面积所有权还属开发商所有吗
根据复《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制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