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版权运营
⑴ 起点经营的小说是全版权,这什么意思,一切版权都归网站所有么
是的,包括小说的电子版权、无线发布权、传统文学版权也就是纸质书版权及动漫、影视改编权等版权归网站所有。
早在2009年,盛大文学即开始对其旗下网络作家进行“全版权”运营机制的探索。这个机制的建立包括:将小说的电子版权、无线发布权、传统文学版权也就是纸质书版权及动漫、影视改编权等统一运营包装。
盛大文学时任首席执行官侯小强曾如此解释:“‘全版权’运营,也就是一个立体运营,在线上线下,在影视公司的各种模式上,都要去做。通俗地说,一旦有一个产品,一定要想办法把它嫁出去。”
(1)全版权运营扩展阅读
企业跨界开发进行全版权运营,主要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集团式运营,如腾讯、阿里巴巴等具备完善产业链的大型集团,在这些集团内部,各个链条之间能进行互动互通,资源共享,已经形成闭环,依靠自身的资源就能打造泛娱乐生态圈;
另一种是开放式运营,采用这种开发模式的大都是正在成长中的公司,其企业内部产业链条还不够全面,因此一般专注于全版权开发链条中的几个环节,并与其他公司合作共同进行全版权开发,各自发挥平台优势,实现共赢。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类型并非是绝对的划分,而是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规模及其主要运作方式进行的大体划分。集团式运营模式并不排斥对外开放,他们同样注重与外部专注某些领域的企业合作,以弥补自身的不足。
如腾讯、阿里巴巴等,在内部进行版权闭环开发的同时,也对外开展广泛的合作,共同做大泛娱乐生态圈,推进产业升级。
而企业内部链条尚不够完备的企业,也在纷纷布局自己的不同业务板块,以更好地实现内部资源互通、互动。
⑵ 什么是全版权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是关于作品保护的国际性公约,于195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在日内瓦签定,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7月修订,修订后的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公约不允许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予以保留。该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成员国不必交纳会费。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维持了国民待遇和独立保护的原则。对要求版权保护须履行一定手续的国家,《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只要在作品上标有“C”(英文“版权Copyright”一词的第一个字母)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姓名、初版年份,即认为履行了手续。
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核心为关于C条款的规定,即作品受到国际保护的要件规定为:在作品各复制本的适当地方印上作者姓名,初版发行年月,同时标有C这样一种符号。一个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作品,只要符合这一规定,即承认其著作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受保护作品范围。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各缔约国自行决定保护范围。
2、非自动保护原则。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权标记,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保护期。对作品的保护期限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作品首次发表之后25年。
4、无追溯力规定。该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
5、以国民待遇为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6、作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和翻译权;翻译,或是享受与一般著作权同样的保护,或是发行7年后按法定许诺制度处理,二者任择其一。
7、如与伯尔尼公约的条款发生冲突时,服从伯尔尼公约;如与美洲国家之间已经签定或以后将要签定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的条款发生冲突时,则对参加世界版权公约的拉丁美洲国家适用最新签定的协定或公约;除上述情况外,各国之间已经达成的协定,如与世界版权公约发生冲突时则服从世界版权公约。
公约并不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提供一般保护,只是在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内,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权收回已进入市场的作品等相当于保护精神权利的规定。
⑶ 原创小说,道底要不要同传媒公司签全版权合约
不建议卖全版权合约。在版权交易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签合同前的谈判,要据理力争最大利益,全版权合约显然不符合利益最大化,因为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长处,单纯的一个公司,可能只会在他擅长的方面做的很好,不会把你的全版权做到最大化的;二是合同的严谨,不留下供人利用的漏洞。买家会用尽一切可能的方式对交易情况进行渲染,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者唯一留在手里的,可能就是纸合同。而全版权里面可操作的空间太大了,到时候你是无力与一个公司对抗的。
如今 IP 运营逐渐成熟,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是作品版权再次开发的机会。版权划分越详细,对作者就越有利。影视行业可以做电影、网络剧、电视剧,动漫改编,游戏领域可做网页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VR 游戏等等,你很难全部列举出来,而且也很难预计到未来会出现什么更好的形式,所以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面是最好的选择。
连南派三叔,天下霸唱这样的大神,都在版权上面吃过亏,对比拥有雄厚资本的制作方,作者处于弱式地位。我相信随着观众审美的提高,优质的内容会越来越受到重视。至于拍摄技术,演员什么等等,只是内容的呈现方式。但是如果你是第1次,急于出名,作为开拓商业途径的第1部作品,能卖出去未尝不是一个好的开端。但是要有更好的选择的话,还是慎重一些。
⑷ 我想问一下什么是全版权
所谓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7种权利。
早在2009年,就有公司开始对其旗下网络作家进行“全版权”运营机制的探索。这个机制的建立包括:将小说的电子版权、无线发布权、传统文学版权也就是纸质书版权及动漫、影视改编权等统一运营包装。
“‘全版权’运营,类同于集约化经营,可以充分发挥作品资源的最大效益。如果真能做到,是件大好事。”中国出版集团副总裁潘凯雄对此表示认可,“在发达国家,但凡有些成就的著作权人都会将自己的‘全版权’委托给一家机构全权运营。”
但潘凯雄亦直言,发达国家的版权经纪人制度比较健全、比较成熟,他们完全有条件、有可能从事名副其实的“全版权”运营,而国内当下实现“全版权”运营的环境还不够完善;此外,“全版权”运营,在理论上可以做到,但在实践中,却未必所有的版权都具备运营的价值与可能。
因此,在他看来,现在大家所谓的“全版权”运营,其实很难真正做到“全”,而只称得上“多”而已。
⑸ 小说签了全版权可以更改作者笔名吗
小说的署名永久归作者,就算对方买断你的小说全版权,对方也没有权利更改署名,如果对方更改署名那就是侵权,你可以直接去法院告他。
⑹ 版权时代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所谓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专权利,亦称著作权。按照《属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17种权利。
早在2009年,盛大文学即开始对其旗下网络作家进行“全版权”运营机制的探索。这个机制的建立包括:将小说的电子版权、无线发布权、传统文学版权也就是纸质书版权及动漫、影视改编权等统一运营包装。盛大文学时任首席执行官侯小强曾如此解释:“‘全版权’运营,也就是一个立体运营,在线上线下,在影视公司的各种模式上,都要去做。通俗地说,一旦有一个产品,一定要想办法把它嫁出去。”
⑺ 成熟的全版权运营或多版权运营是什么样的
成熟的全版权运营包括电子版权分销、纸质书出版、影视改编、游戏改编、动漫改编、周边衍生品开发等。目前运作比较好的国内公司说实话没有,国内IP运营相对较好的公司如盛大文学、腾讯。在国外运作好的公司例如迪士尼。内容运作好的如哈利波特、影视运作好的如变形金刚、漫画运作好的如日本的一些动画片等
⑻ 已经跟一家出版商签订了全版权运营的合同,
你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第一家出版商有权对你提起诉讼。
⑼ 独家授权是否能更好的运营版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音乐、视频版权环境的改善,“独家版权”“独家首播”等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原本同质化非常严重的音乐网站、视频网站,因此走上了差异化、个性化的发展路径。无论文艺范、小清新,还是怀旧派、“二次元”,都不难找到适合自己需求的音乐或视频网站。
此前作家莫言宣布其全部作品的纸质图书版权独家授予浙江文艺出版社。此举改变了莫言作品长期以来“一女多嫁”的现状,也让人们对进一步规范出版市场的版权有了更多期待。
然而,在历史长久的图书出版领域,“独家版权”的概念反倒显得新鲜。因为面对稀缺的热门作家资源,各家出版社早已跑马圈地,各占一角。在无法撼动既有格局的情况下,有的出版社就见缝插针,用“文集版”“精选版”“经典版”“插图版”“手稿版”等名目重复出版知名作品以分得一杯羹。这些出版社既是重复出版的“受益者”,往往也是“被”重复出版的“受害者”,同质化出版的现象愈演愈烈。
一个规范有序的版权环境,既是读者的期待,同时也是著作权人和出版界的呼声。早在莫言之前,已故作家王小波的版权继承人李银河就将王小波全部作品的版权独家授予知名出版机构新经典文化公司,而这家公司也是张爱玲作品版权的拥有者。
值得注意的是,独家版权有利于规范出版市场秩序,但可能并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十几年前,一位知名童书作家把全部作品版权授予一家出版社独家出版。但到了2015年,双方发生龃龉,最终不欢而散……其实,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合同约定,作家选择独家版权或非独家版权都无可厚非。不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作家和出版社都应该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承担各自的责任,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
除了“独家版权”,天天出版社的曹文轩儿童艺术中心以及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成立的雪漠图书中心都引起了出版界的注意。这些中心更近似于作家的经纪公司,不仅拥有作品版权,而且在作品的影视改编、海外代理、数字出版等方面进行全面开发。出版社在版权领域做得多一些、专业一些,作家就可以在这些方面少受一些困扰、少费一些心思,而能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作品创作之中。
版权独家授权和分发授权都是版权运营的手段,不论是哪个都有其优缺点,具体的版权运营方法还是要具体视情况而定。
⑽ 现在中国最大的网络版权运营商是哪家急求
捷成华视网聚国内外千余家出品公司,积累了5万余小时的影视、动漫、节目版权内容,面向广电、互联网新媒体、运营商等媒体渠道进行数字化发行,全面覆盖数字电视、OTT、IPTV、电脑、平板、手机、户外流媒体等全媒体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