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笔记
㈠ 高分求郑成思 第二版知识产权法 读书笔记
最近集中时间和精力在研读《美国知识产权法》,李明德先生著。
已故郑成思先生语:这是一步读懂了美国判例而写就的一本美国知识产权法教科书。
在青岛科技大学举办的《科技法和知识产权前沿性战略问题研究》的研讨会上,有幸聆听了李先生的讲座,受益匪浅。
1、专利权的客体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或其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
方法是指方法、技艺或者方式包括对已知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美国专利法100条)
转基因的微生物是一种人造的产品,而非自然存在的东西,因而可以作为产品或者物质合成受到保护。(查克拉巴蒂案)
2、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说采取的是单一来源(single source)原则,判定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以该项发明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较,而非两件或者更多的现有技术。(待续)
㈡ 我想去参加达内的Java位有去过的吗和我说说那里到底怎么样
您好
达内成立10年,全国54个中心。全部归总部集中管理,所以,无论你在哪里的达内培训参加学习,你享受的都是同样的教学。这一点很多竞争对手将它恶化为视频教学,我们的教学是远程统一同步的。你在任何地方都能享受到无差异的教学,不要担心有问题没有人解答你,每个班陪伴单独跟班项目经理,会陪同你们完成4个月的学习。
成立背景,达内是外商独资的企业,我们现在有全球最大的风投IDG,亚洲最大的风投集富亚洲,和高盛银行,3轮融资的机构。其他小机构很多是个人的老板的。你看似和你没关系,其实不然。它关系到机构对你的保障。
达内有几大王牌:
课程体系,达内成立10年,全国54个中心。目前,课程升级了5次(有自己专门的课程升级团队)。达内课程有自己知识产权的,而且和企业最新的项目紧密结合。
师资,我们有50多名师专家讲师,300个项目经理。我们请的起行业最好的老师,我们的老师要满足3个条件,知名IT企业的,8-10年开发经验的,还必须是架构师。
就业平台,我们做了10年,近2万家合作企业,订单企业就700多家,什么叫合作企业?是长期和我们合作,而且有订单,而且每月会来上门招聘的企业,不是说像其他机构,随便在51,智联给你找个工作,也算就业。那样的公司你自己也能找。培训机构给你的合作企业,主要是让你在你的能力范围内,给你找到对你来说,最好的公司。
传帮贷,全国只有达内,是自己给学生提供贷款,别的机构都是朝贷款公司借的,都是贷款公司在你培训前,就把学费打到这个学校了,你毕业就还贷款公司的钱,和培训机构一点关系都没有。但达内是自己贷款给学生,没有第三方。
TTS5.0,教学品质保障体系,这是所有机构不具备的,达内教学部门分为:授课部+研发部+保障部+监督部。 授课部,讲师,会按照标准内容授课。研发部,我们有专门部门,其他机构在其他下班时间之后去写PPT。而且他们之前也是授课老师,项目经验丰富的。讲课的内容由他们研发保障部,项目经理,保障学员学会,针对性辅导监督部,集团督导部,授理投诉的。个人测试:2000多道针对所有知识点的在线测试,讲师,项目经理,自己都知道自己的学习情况经典案例:每天有一个或2个经典案例。相当于2年一线开发的积累,让在短时间内,接触到各种要解决的技术难点。作业系统:200道课后作业描述文档,(有提示的,怕有的人不会),之后可以上传作业,项目经理有评语在线笔记:记自己的理解。用于日后复习。在线考试:每周一次考试及1000道企业面试题。全集团大排名,衡量项目经理和助教的指标。资料共享:案例,文档,代码,分享给学员在线问答:在线提问,发布问题,解决后可以评价,达到我们对老师的监控。每天有专门的人就在那回答问题个人设置课程回访:当天视频,讲课视频录像,每个中心都买了服务器,视频分布到各个中心的,所以不会大家一起看,卡。重点的课程回放,经典专家视频,不是课上面的实录。是其他老师的。选修课程,我们录制好,增加学生的含金量。
网址:http://www.chinatarena.com
㈢ 教师课件、学生笔记的 知识产权/著作权 问题
1,自己学习用不构成侵权。用来牟利构成侵权。
2,修改、整理,做的课堂笔记回,该学生享有答著作权,但是有关老师的原话观点应当注明,否者也是对老师的侵犯。
3,网站的声明没有效力,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的,网站马上就删除的,网站可以不负赔偿责任。要是网站拒不删除的,就增加的损失网站和发帖人承担连带责任。
㈣ 我现在在自学知识产权的一些知识,可是我不知道要怎么去做好笔记。我以前做笔记都是直接抄。
你要学哪方面的知识产权知识,去网上找一些讲课的音频或者视频吧,都总结好的,总比你自己摸索好,再一个就是可以看一些案例分析,可以将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不然就算记住了干巴巴的理论也没什么用
㈤ 教师课件、学生笔记的知识产权/著作权问题
1. 侵权,学生仅仅获得该课件的所有权,复制到网上发布,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
2. 应当仍然视为侵权,仅仅对作品(课件)作没有独创性的整理、编排,不能称之为作品。 即使添加具备独创性的思想在内,那也属于改编作品,仍然要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3. 没用,这不能改变你的行为性质和获利事实。而且国内一些视频门户网站的免责申明本身就有问题。
㈥ 法考应该先学哪几科
早期先要从民法和刑法入手复习,一是两门是基础学科,理论性较强,二是在司考中所占分值较高,以2015年试卷为例,民法92分(卷一70分、卷四26分),刑法82分(卷一59分、卷四23分),这样高的分值完全值得花两个月甚至三个月来完成进行第一轮复习,而且民法、刑法尽量早期完成复习,在司考最后两个月通过做题查漏税补缺,那时再花时间掌握理论知识已经太晚。
其次要重视诉讼法学,民诉68分(卷三46分、卷四22分),刑诉81分(卷二55分,卷四26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56分(卷二36分、卷四20分),需要大家重点对待,且诉讼法相对实体法理论性不强,只要下功夫比较容易得分。
再次是商法和经济法,商法52分(卷三34分、卷四18分)、经济法27分,商经除了公司法之外,分值较散,纵观历年考题商经部分法条考查较多,复习时应以法条为主。
最后,2015年卷一部分的法理23分、宪法27分、三国约29分、法制史4分、司法制度18分、而法治理念42分(卷一22分、卷四20分),这些学科许多考点需要记忆,可以在复习的最后两个月多投入时间,而一些分值相对较少的科目,可以通过平时刷题掌握,尽量少用时间。特别提醒大家:法治理念,随政策变动性较强,一定要等司考大纲和复习用书出版后按最新教材复习,以免白费时间!
㈦ 求<<信息法>>(英文版)有关翻译,如笔记等
知识产权与信息法
周林
知识产权与信息法
周林
2000年我去德国明思特大学访问时,在信息、电子传播与媒体法律研究所(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lecommunication and Media Law)听到霍伦教授讲起过信息法(Information Law)。在那段6个月的时间里,我一直尝试弄明白信息法的含义,却不得要领。在访问快结束时,从一份出版物(Rechtsanwält und Ihre Spezialgebiete, 2000, page 107)上翻译了霍伦教授的一段话:
信息法是一个相当新(relatively young)的涉及宪法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学科(cross-sectional discipline)。它是从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law)发展进来的。在美国曾提出过这样的问题,即如何防止国家获取公民自己收集的数据资料(uncontrolled collection of data)。还有很多问题,诸如打击计算机犯罪。在90年代,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发展引发了信息法,它现在已涉及广大领域,区别于电子传播法(telecommunication law)和传统的媒体法(media law)。信息法是由与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有关的权利组成的。就所谓产权(so-called Property Rights)的创造而言,无形物法(the law of immaterial goods)、版权法、工业产权法,以及新的数据库法(data band law),都可以适用。而信息自由是极为重要的。出版业及学术研究离不开自由接触信息。在私人利益的保护与公众知情权必须保护利益平衡。信息不能被限制在国家范围之内。在非欧洲国家主张版权是否有效成为一个问题。目前,信息法在布鲁塞尔欧洲范围正在进行协调的领域,诸如关于网络上儿童色情内容的法律。在这个方面,需要国际性的交流与理解。在解决信息及电子传播法律问题时迫切需要有效合作,如与数字材料使用有关的劳工合同。
翻译这段话,我的疑惑稍有缓解。信息法原来有那么丰富的内容!它不仅要谈到知识产权法,还涉及数据保护法、电子传播法、媒体法,还有信息自由、个人隐私权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利益平衡问题。
2001年我邀请霍伦教授访问北京,请他到法学所为研究生讲了一次课。在这次课上,霍伦教授就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理论的10个“疑问”提出自己的观点。例如,版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一个依据是“成本说”,但在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与使用人就作品使用条件进行谈判的高额“成本”不复存在,支撑“合理使用”制度的“成本说”不能成立。再如,版权的集体授权与集体分配制度(亦即中国版权法中所谓“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将面临权利人“单独授权”的挑战;面对可能与可行的“单独授权”,版权的集体授权与集体分配制度似乎已失去存在的必要。
2002年底,我和霍伦教授分别在北京和明思特,借助国际互联网举办了一次“远程教学实验”。网络传播技术使得身处异地相隔万里的近50位教授、学生能够面对面地进行讨论和交流。这次教学仍然围绕着信息法的主题。霍伦教授首先介绍了欧洲信息法的最新发展,而我作为中方主持人,介绍了中国在信息法领域的一些新动向和新情况;接着,我们还进一步讨论了信息法的概念以及信息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这些研讨活动对我的同事、学生和我本人都是有益的。我的一位同事承认,信息法与其说是一个法学学科,不如说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我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信息法是把所有由于信息产生、传播、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放在一个法律框架中进行研究,它突破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由于信息传播无国界,它还有可能突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界限。就信息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言,由于多数学者都承认知识产权法保护客体是信息,所以信息法与知识产权就有了一种天然的紧密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从历史上看,每一次信息技术变革都会引发知识产权的变革。例如,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的网络传播技术,它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为了强化对版权的保护,WIPO于1996年通过了两个版权新条约。看得出,WIPO的意思是想通过两个新条约,强化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约束网络服务商的行为。但是很快,信息传播技术又发展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所谓“P2P”技术以及相关的网络传播技术,它使得“版权王国”中的三个角色——作者、出版者、读者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或者说,每一个网络用户都有可能同时成为网络服务商、信息提供者和普通网民。在这种环境中,如何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追究或者控制涉嫌侵害有版权信息传播就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或者说我们熟悉的知识产权理论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其实,我们熟悉的知识产权早就不是它原来的模样。仅仅在20年前,一向被我们尊敬的德国知识产权教授们教导我们说,无创作,无版权。可是,当我们看到欧盟1996年发布的保护数据库指令时,毫无创作的数据库居然享受到了“准版权”或“特殊权”的保护。当我有机会当面请教德国教授时,他们虽然给了我这样那样的解释,但终究没有回答“无创作,无版权”这条“定律”是如何被破除的。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当下许多人,包括本人,热心研究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对于处于“公有领域的”“无主的”“年代久远的”传统知识,用已往我们熟悉的知识产权理论去解释,将永远不会有一个积极的答案。
知识产权的许多内容,不论是版权、专利、商标还是商业秘密,它们都与信息保护有关,因此,已经有一些学者把知识产权放在“信息法”的框架内进行研究。特别要说明一点,“信息法”一词完全是译自英文 “Information Law”。不希望它被错译为“情报法”,也不希望像“知识产权”这个词曾被错译了那样。人们对“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研究,几乎都是从“财产(Property)”的起源开始的。可是,当“Intellectual”和“Property”两个单词放在一起时,“Property”就被翻译为“产权”。相同语境下不允许一个单词有两种译法。“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本应译为“知识财产”或者“智慧财产”。现在人们经常使用“知识产权”一词,那其实是将错就错。
㈧ 《知识产权法》《合同法》读书笔记
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即可移动的财产,如汽车、家具、牲畜……。不动产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桥梁、土地、房屋……,也称不可移动财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所谓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同原则)
平等原则: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决定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是平等原则。
含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自愿原则是指: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