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使用权
Ⅰ 用益物权受到侵害有判判赔礼道歉的案例吗
如果价值很低,可以判赔乱道歉,
但一般物权受侵害,是不会打官司的,
既然己打官司,都会判赔偿对方。
Ⅱ 他人占用我的耕地扩建宅基地.行政起诉判令国土局对第三人侵害原告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理.法院以是侵权行为
不经过国土局批准宅基地使用权,私自盖房属于违法占地,是国土局依法处理处罚,对国土局的工作进行监督的不是法院,你那么起诉,法院必然不受理。法院的职责是认定国土局的工作是不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如果违法或者违反程序,可以判决国土局的审批结果无效,国土局的违规违法审批行为会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让法院命令国土局干什么,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
Ⅲ 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其土地使用权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规定,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超过期限的,法律不再保护,这就是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Ⅳ 关于肖像使用权的一个疑问
学界和司法实践都认为不能将侵犯肖像权仅限于营利性使用肖像。恶意丑化、玷污他人的肖像及未经本人同意但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也应该是违法行为。 将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不妥当的。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类型来看,实践中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种类型: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此种情况就是指行为人未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其肖像用于制作广告、挂历、橱窗展览等各种商业活动,从中获取非法所得。此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而且也侵害了肖像权人本应获得的财产利益。 二是未经本人同意但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此种情况主要是指某人基于各种动机、目的而收藏、鉴赏、制作他人的肖像。一般来说,善意收藏、鉴赏他人的相片及其他肖像载体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但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即使行为人并非追求营利,也可能侵害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三是恶意丑化、玷污他人的肖像。例如,以女电影演员的画像作为酒店女洗手间的标志。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的动机和目的,这种情况都造成了对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的侵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由此可见,由于侵害肖像权的类型比较复杂,侵权行为种类也较多,如果将营利作为侵害肖像权的判断标准,将使得许多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客观上已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的行为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对待。这将难以制止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无疑不利于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
Ⅳ 宅基地使用权被侵权后,当事人应当享受哪些赔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Ⅵ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害房屋使用权人利益选择什么案由
楼主,你好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主要依据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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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关于侵犯个人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你可以要求那个村民恢复土地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警方一般不介入这种民事纠纷
Ⅷ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条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修订是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前增加了“依法登记的”几个字。增加这几个字说明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更重视土地登记的重要性和土地登记的效力问题。
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是从正面来规定的。该规定包括的含义为:一是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是法定的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二是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给予保护,可请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比如,他人占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耕地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可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等。三是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保护。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下述方法寻求保护:第一,通过确权之诉来解决。即自己的权利与他人发生归属争议时,请求法院确认权利的存在与归属。第二,通过给付之诉来解决。即当义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权利人可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通过变更之诉来解决。即权利人要求变动已经存在的权利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变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实际上是对权利人以外的人来讲的,它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给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外的政府及其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设定的一项义务,这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如违反这项义务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Ⅸ 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自己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土地使用权,应当承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
(1)停止侵害,即土地使用权人在其土地使用权权遭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方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
(2)返还原物,即侵权人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财产,土地使用权权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其非法占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将非法占有的土地或其他财产返还土地使用权人,同时,还应该返还土地和其他财产在被非法占有期间的孳息。
(3)恢复原状,即在土地使用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土地使用权主体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将受到损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恢复原来的状态。
(4)排除妨害,即侵权人非法干涉、阻碍、妨害权利主体行使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权的障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即农民集体组织为阻止承包经营权人耕作其承包地而设置障碍、停供水电以及阻止通行等,应承担排除妨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赔偿损失,即侵权人侵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给土地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土地使用权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者请求土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以其财产赔偿土地使用权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Ⅹ 土地使用被人侵犯应怎样保护
可以到法院起诉
土地使用权人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占有使用权的侵害。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可以请求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造成土地使用权人损失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赔偿。但应当指出,这里的赔偿,已不是侵权赔偿问题,而属于违约赔偿。
1、排除妨碍。当他人非法妨碍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以保护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
2、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请求侵占其所使用土地的人立即停止侵害,以阻止产生损害或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害。请求停止侵害一般适用于已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直接的侵害且侵害行为正在继续的情况。若未发生实际侵害,则不能请求停止侵害。
3、返还土地。当侵害人侵占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时,应当责令其返还给土地使用权人,以使其继续使用。
4、恢复土地原状。他人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状态加以破坏,如擅自在他人所使用的土地上取土、挖坑、排放污水等,属于损坏财产的侵权行为,侵害人应当恢复土地原状,以使土地使用权人继续使用土地。
5、赔偿损失。在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土地受他人的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简单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赔偿标准加以确定。
对触犯刑法的,可以报警,有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