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所有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http://ke.so.com/doc/6221467-6434768.html
2、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所有权是否属于建使用
那要看是什么业态的建筑和建筑体的销售方式了,如果是住宅且全面销售,那么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仅属有投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义务,而且使用权是转卖给了业主;如果是商业或办公,且都是租赁的形式,那么所有权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手中,反之如果销售了,那么等同于住宅
㈢ 建设用地地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吗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一)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不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补充:《宪法》第十条 第四款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即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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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我不动产证 权利类型一栏只写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内容只有这些,这个不动产权证证明的就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建厂房、建写字楼、建商业广场之类。所以应把这个事情弄清楚。
㈤ 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不动产登抄记申请书;袭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立项批文;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合格证);
7、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竣工验收备案书);
8、非人防工程证明(存在地下工程,确认是否为人防设施,如是登记需核减);
9、地名使用证及居民住宅门牌编号申请审批表;
10、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11、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12、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㈥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如何确定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首先,这条规定确定了一个一般规则: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这部分设施,其性质属于市政公用,其归属就应当按照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先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当然地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后续通过房地产交易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人也应当尊重这种权属划分。另外还应当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
㈦ 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颁发。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三者的区别:
1.作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管项目的选址、性质、用途等;《建设用地批准书》主要管项目在建设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房产证》是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注明。
2.颁发的部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
3.颁发的对象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房产证》——产权单位或个人。
4.领取的时间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收土地前;《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建设前;《房产证》——项目建成以后,并取得所有证件之后。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㈧ 新办的不动产权证,权利类型一栏写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1、意思是你房屋的用地性质是国有建设用地,房屋所有权指该房屋的权属人登记人。
2、不动产权证大致分成三类,一类是只登记土地权属(建设用地/国有出让用地),一类登记房产(商品房、商铺一类),最后一类是土地与房产两证合一的房屋(村民宅基地连房屋产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4、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房屋使用权如果上市交易房价比所有权房屋便宜很多,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房屋使用权为房管局所有,与房屋使用权的使用人是长期租赁关系,产权单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赁关系,不能随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会对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8)建设用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特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房屋所有权特点:
1、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2、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3、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㈨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宅基地使用证用于农村,不属于所有权证,但却是能证明谁是房产主人的证据。因为农村多半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组织成员需要建房,就必须办理宅基证,但是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因此个人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即便是批准建房,也仅有使用权而已,因此农村居民没有房产证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意即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房产证是城市居民拥有房屋产权的凭证,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上是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凭证。在城市建房,首先要获得许可,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待房屋建成后再办理产权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没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地上的房产却可拥有产权,房产证即是房屋产权人的产权凭证。
㈩ 土地所有权为什么不可以质押
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能进行交易,所以不能质押。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10)建设用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
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