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销售
Q1:因为软件本身是其它公司开发的,我制作的该软件的教程,进行销售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A1:不侵权。但是你在为自己的教程作宣传时千万要明示自己与该软件公司没有关系。新东方因为制作托福雅思的教科书时,被人告商标侵权,这你得当心。
Q2:还有英语课程视频教程,我只是讲解课文的意思,并不是教材本身的制作者,那么如果销售我自己讲解的课文意思的视频,是否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A2:首先请注意,著作权的侵权与否与你的行为是否营利一点关系都没有。
其次,由于你讲解的过程中涉及到课文内容,所以可能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课文的著作权与软件的著作权虽然都是著作权,但具体行使权利的方式稍有不同。
Q3:如果是的话,那么我该以何种形式销售我自己制作的视频教程?
A3:第一,为自己的教程宣传时,要注意撇清与软件或课文著作权人的关系。
第二,制作课文教程,需要著作权人许可,因为你不得不在课程中完整展示课文。
❷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有什么区别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❸ 销售商和生产商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著作权纠纷
可以。但按现行法律规定,很难。因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共同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的情形很少见,大多是二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二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从司法效率上讲,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又是十分有利于诉讼的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权利人更容易获得流通领域侵权人的相关证据,而对于生产领域侵权人的证据则不好收集。如果销售商提供了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及证据,法院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这样不仅能够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并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销售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八)项、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销售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同于制造商,并不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或商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或商品即存在过错。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及如何认定销售商存在过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❹ 如何保证我销售的是软件的使用权,而不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软件一开发完成即属于开发人的,并不随使用而诞生,软件一开发完就有的。
只是软件需要再版权中心就行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开发人,与销售人无关。
❺ 销售的商品如果侵犯别人的著作权专利版权,销售的人有啥责任
这个主要看当时采购方(即销售方)有没有跟供货方签订知识产权相关免责协议,要是没签,那么要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如果签了,那当时怎么约定的怎么来
❻ 音乐版权的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1、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2、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3、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受托开发软件,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属于贵公司的,贵公司应按销售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
4、如果所开发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归委托方的,贵公司应按提供软件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❼ 软件有著作权就可以合法销售吗
软件著作权是保护你的软件开发专利的。
和销售买卖没关系,自己做的东西自己买本来就是合法的。
❽ 销售方案有版权么,怎么申请
做版权登记,这个相对简单。找省级版权局申请。
❾ 做产品销售是和版权人签合同还是和厂家签合同
如果原来的出版协议中间没有规定电子书形式的授权以及网络传播权的约定,那么需要原作者进行清晰授权才可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