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所有权转移
1. 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包括什么呢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二款的内容包括:原车购买增值税票、购置税发票和完税证明、行驶证、车辆产权登记证、车辆出厂合格证、环保证、保险单及发票,双方身份证。
(1)车辆的所有权转移扩展阅读:
《机动车登记规定》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 如何确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机动车属于动产。但是对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时间到底如何确定,在实际中争议一直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来确定车辆所有权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并实际交付车辆后,车辆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不是以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在实践中对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个人理解不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中造成了很大的不同。 持第一种观点的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认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必须在办理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转移的效力,否则在买卖双方之间只产生债权,而不导致物权的变动。但是从交法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后车辆的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所以仅应理解为是交通管理部门为方便对机动车进行行政管理的而进行的一种登记,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来作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即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即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即由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或者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以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赔偿主体。新颁布的《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明确了作为动产的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交付为准,而不是以办理变更登记来确定物权的转移。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就明确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因车辆买卖、交通事故索赔等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3.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是什么意思
您好!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说的是该机动车本来是属于张三的,现在张三把该车卖给李四了,所以该机动车的所有权就从张三那儿转移到李四那儿了。也可以这样理解:原车主是张三,新车主是李四。谢谢阅读!
4.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怎么写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一般包括机动车的车牌号码、车架子号,原车所有人,身份证等,转移之后的所有人,身份证号码等。
申请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应当前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下列资料,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编号的,还应当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5. 物权法,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别乱扯,机动车属于动产,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这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内、《道理交通安全容法》还有公安部门的规定都是统一的,绝对没有冲突,公安部的意见也很明确,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只是为了方便车辆管理而已。
6.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物权法》第24条登记对抗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似有矛盾。
机动车买卖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在保险单批改后出险的,买受人作为所有权人应当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已经交付的,但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所有权移转,此时买受人尚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出卖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险利益,都无法获得赔偿。机动车尚未交付,但已经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此时买受人尚不是所有人,而出卖人已不是合同当事人,出卖人自不可请求赔偿。(对其保险利益可解释为合同上的利益)但是买受人基于合同仍享有保险利益,似乎可以请求赔偿。
对于出卖机动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经交付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的控制而且也不是所有人,让出卖人承担责任至为不公平。最高院的批复也矛盾重重。
(对此问题,对保险利益的理解应当包括占有、合同等,而不应简单的理解为所有权关系,同时还要考虑保险合同关系人以及危险增加的因素来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7. 车辆买卖没过户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车辆买卖没过户,如果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实际交付车辆,车辆物权就发生转移了。内
《物权法》:
第二容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8.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一般是什么亲戚之间,只是赠送汽车,不存在买卖,这样又应该提交什么证明
汽车产权转移成功的标志,应该是车辆产权登记证(绿本)、行驶证、保险单上的产权所有人(车主名字)变更完成。
赠送无买卖无所谓,但过户税、变更手续费一样要交。
准备好:原车购买增值税票、购置税发票和完税证明、行驶证、车辆产权登记证、车辆出厂合格证、环保证、保险单及发票,双方身份证;这些材料就行了。找个中介,给他几百块他会帮你在车管所、地税、保险公司跑完变更手续的。
9. 民法,机动车所有权是交付转移还是登记转移
您好,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权是交付转移。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0. 夫妻之间车辆所有权变更,需要过户吗原牌照可以保留吗,去哪里办理
夫妻之间车辆所有权变更时需要过户的,原牌照可以保留,需要去车管所办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0)车辆的所有权转移扩展阅读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