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所有权利
1. 投保人若一直在非常到位地尽了该尽的全部义务了的话,则在保期内投保人那一方当然能享受到权利。对吗
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就是每年按时交纳保费,在保险期间享有公司的分红(保障型除外)。
2. 权利用尽的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
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3. 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相结合,产生了权利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学说,国际穷竭说是用来支持平行进口的。尽管权利穷竭说与平行进口关系密切,但它并不能完全用来评判平行进口是否侵权。
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
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4. 只要能够得到至高无上的权利即便杀尽所有亲人又如何
就会堕入无间地狱。
有五种行为会堕入无间地狱,一、杀父;二、杀母;三、杀阿罗汉;四、出佛身血;五、破和合僧。因为五种人都是自己的最大恩人,他们养育自己、教育自己、教育他人,尤其是圣人,他们品德高尚、为人师表,教育人们认识自己、认识宇宙人生,教导人们离恶向善、解决困苦,直至解决生死、永远脱离轮回。
进入无间地狱以后,会受到极大苦楚。在《地藏菩萨本愿经》中,关于无间地狱的描述如下:
“尔时地藏菩萨白圣母言。南阎浮提,罪报名号如是。若有众生,不孝父母,或至杀害,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若有众生,出佛身血,毁谤三宝,不敬尊经,亦当堕于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若有众生,侵损常住,玷(diàn)污僧尼,或伽蓝内,恣行淫欲,或杀,或害,如是等辈,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若有众生,伪作沙门,心非沙门,破用常住,欺诳(kuáng)白衣,违背戒律,种种造恶,如是等辈,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若有众生,偷窃常住财物谷米饮食衣服,乃至一物不与取者,当堕无间地狱,千万亿劫,求出无期”。
“地藏白言。圣母。若有众生,作如是罪。当堕五无间地狱,求暂停苦,一念不得。摩耶夫人,重白地藏菩萨言。云何名为无间地狱”。
“地藏白言。圣母。诸有地狱。在大铁围山之内。其大地狱,有一十八所。次有五百,名号各别。次有千百,名字亦别。无间狱者,其狱城周匝(zā)八万余里。其城纯铁,高一万里。城上火聚,少有空缺,其狱城中,诸狱相连,名号各别。独有一狱,名曰无间。其狱周匝万八千里。狱墙高一千里,悉是铁为。上火彻下。下火彻上。铁蛇铁狗,吐火驰逐,狱墙之上,东西而走。狱中有床,遍满万里。一人受罪,自见其身,遍卧满床。千万人受罪,亦各自见身满床上。众业所感,获报如是。又诸罪人,备受众苦。千百夜叉,及以恶鬼,口牙如剑,眼如电光,手复铜爪,拖拽罪人。复有夜叉,执大铁戟,中罪人身,或中口鼻,或中腹背,抛空翻接,或置床上。复有铁鹰啖罪人目。复有铁蛇,缴罪人颈。百肢节内,悉下长钉。拔舌耕犁。抽肠锉(cuò)斩。烊(yáng)铜灌口。热铁缠身。万死千生。业感如是。动经亿劫,求出无期。此界坏时,寄生他界。他界次坏,转寄他方。他方坏时,辗转相寄。此界成后,还复而来。无间罪报,其事如是。又五事业感,故称无间。何等为五?
一者,日夜受罪,以至劫数,无时间绝,故称无间。
二者,一人亦满,多人亦满,故称无间。
三者,罪器叉棒,鹰蛇狼犬,碓(ì)磨锯凿,锉斫(zhuó)镬(huò)汤,铁网铁绳,铁驴铁马,生革络首,热铁浇身,饥吞铁丸,渴饮铁汁,从年竟劫,数那由他,苦楚相连,更无间断,故称无间。
四者,不问男子女人,羌(qiāng)胡夷狄(dí),老幼贵贱,或龙,或神,或天,或鬼,罪行业感,悉同受之,故称无间。
五者,若堕此狱,从初入时,至百千劫,一日一夜,万死万生,求一念间,暂住不得,除非业尽,方得受生,以此连绵,故称无间”。
“地藏菩萨,白圣母言。无间地狱,粗说如是。若广说地狱罪器等名,及诸苦事,一劫之中,求说不尽”。
5. 父母留下遗嘱把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其中一个子女的,其它子女也尽了赡养义务的 有权利要求继承财产吗
没有的,如果留下了遗嘱的话,只能参照遗嘱执行。
6. 论述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
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但同时,为了防止这种垄断性权利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障碍,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创造者专有性权利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以协调创造者、传播者、与代表社会利益的使用者三者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就是对专有权利限制的一种典型制度。
比如,当专利权人进口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将其所购该产品再次销售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即当购买者合法购买了该专利产品后,专利权人对于该专利产品的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相结合,产生了权利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学说,国际穷竭说是用来支持平行进口的。尽管权利穷竭说与平行进口关系密切,但它并不能完全用来评判平行进口是否侵权。
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所谓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s[ii]),也称权利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品自由处分。其制度宗旨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
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7. 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少年儿童有什么权利,应尽哪些义务
儿童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的权利义务即可
未成年人的权利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撤消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义务
国家法律在规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可见,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况下也担负着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8. 老人可以不让子女继承自己财产,同时也不用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权力吗
父母可以不用子女赡养,只要不起诉即可。父母有权处分个人财产,即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无需子女同意。从法律角度讲,子女不能放弃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使子女未能继承到财产,也应当赡养父母。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或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照顾配偶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子女都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民事责任。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8)尽所有权利扩展阅读:
子女赡养父母的具体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至第15条对赡养人的具体义务作了全面规定,第一,物质上的赡养,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第三,精神上给予慰藉,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
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因此,赡养老人精神上给予慰藉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9. 发明专利中,权利要求1必须要尽可能的详细吗
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必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越少,则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越大。
但是如果过少,缺少了必要技术特征,很容易被无效,稳定性差。
专利的撰写就是要在二者之间去平衡,在保证稳定性的前提下,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