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版权问题
版权与软件著作权有什么关系
在我国,“版权”是老的叫法,现在都叫“著作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区分版权与著作权,在《著作权法》第57条明确载明“著作权及版权”。
软件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一种。
著作权,是指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或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Ⅱ 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Ⅲ 软件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计算机的出现至今已逾半个世纪,但直到微型计算机问世后,计算机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才真正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随着这一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容易受到个人复制的危害以及广泛复制和盗版的威胁。计算机软件已有的各种保护模式都有其优缺点,每种模式都存在自身缺陷。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文简称《软件条例》)于同年底开始施行,说明我国已经选择了用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模式,但《软件条例》与《著作权法》规定的种种不同,似乎又让人感觉到立法者没有完全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则之下。
一、我国目前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1990年9月制定《著作权法》时,就在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客体,又在1991年6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以著作权客体的法律规定和单行法规相结合的形式保护计算机软件,宣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建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和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持一致,不再需要在25年时申请延长。同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减少了对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范围。包括:(l)取消了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2)明确了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即仅享有安装权、备份复制权、使用中的修改权三项。(3)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即仅在新《条例》第17条中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应该说我国目前初步构建起了以版权法为核心的软件保护体系,但由于专利法仅仅保护与其他方法相结合的计算机软件,所以实际上我国还是依靠《著作权法》和《软件条例》的组合来保护软件的。
二、利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的问题
版权保护是目前最主要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方式,由于利用版权来保护软件有保护范围宽、自动生效、手续简便的特点,使得大多数国家都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纳入版权法的框架内。
但在目前的软件版权保护模式中,主要问题是软件的思想和表达难以区分,以致强行用版权法保护软件存在着无法回避的矛盾。版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允许作者对作品的思想享有专有权,以避免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思想垄断权而妨碍公众自由使用该作品的思想。计算机软件的价值在于其工具性和实用性,也就是软件的功能。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程序员相同的构思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实现相同的功能。利用不同的高级语言写出来的源代码只要构思和结构相同,就会产生相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按照版权法仅仅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即源代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程序的功能、算法、结构、组织等思想性内容的话,就会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带来极大的风险。
Ⅳ 软件开发版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Ⅳ 请问软件版权问题.
个人认为使用盗版软件违法.
请看一篇<上海法治报>的文章.
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也违法吗?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从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套有关计算机程序方面的软件,供自己使用。我单位的同事说,这种软件是盗版的,不能使用。否则,该正版软件的开发者找上门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感到不理解,用户花钱购买盗版软件供自己使用也违法吗?
读者:刘岭
------------------------------------------------------------------------------------------
刘岭读者:
为了遵守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加大了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务院针对计算机盗版软件屡禁不止的现状,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吸取了多数发达国家的做法,将计算机盗版软件的侵权主体的界限从制造者、销售者、出租者延伸到最终用户。
根据《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以及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有关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对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进行复制是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均属于盗版软件,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从根本上铲除盗版软件市场的存在空间,《条例》改变了以往只追究盗版软件的制造者、销售者和出租者法律责任的做法,特别对最终用户设定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用后继续使用。”此处的“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是指侵权复制品持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依据持有人的专业知识及获得该侵权复制品的渠道、价格等方面来认定。
综上所述,结合到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你作为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无论主观上是否知道该软件为盗版软件,均必须停止使用、销毁该盗版软件。否则,正版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要你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盗版软件将给你造成重大损失,你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值得一提的是,你如果在购买该软件时,不知道其为盗版软件,则电脑公司存在商业欺诈行为,你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向电脑公司索赔。
Ⅵ 软件著作及版权问题
要看你们签定的协议的内容来判断,如果你公司只是帮A公司销售及运作,软件产品的商标是A公司的话,那软件产品品牌是属于A公司的,如果那软件产品的商标是你公司的话,那产品品牌是属于你公司的
软件产品的著作权无其他约定,著作权是属于A公司的
Ⅶ 软件版权问题
答错了。。。。。。
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看,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其是否回职务作品答却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一旦计算机软件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其著作权即由单位享有,而不论其创作过程在客观上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说是归单位所有的。但是你有获得报酬权。。。。
Ⅷ 关于软件版权的问题
这不是一个姑娘许配两家了吗。建议你看看高校与第一个单位的合同上是怎么写的,有没有关于第三方介入时的条款。如果我是你们单位的话,那就三家坐下来谈谈,无非就是利益分配吗。
Ⅸ 有关版权的问题,我怎样认定软件侵权呢
纽乐康知识产权专业为您解答: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
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
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Ⅹ 软件程序的版权问题
使用他人程序,是否侵权?要看一下因素:
1、该程序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果是某个软件程序的一部分,尚不能判定是否享有著作权,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即是否公知的通用程序,通用程序没有著作权;是否是开放开放源代码的软件的一部分?参考http://ke..com/view/1708.htm。开放源代码的程序适用协议规则,即可以公开免费适用,但是也需要开放编辑后的源代码;尽管程序具有独创性、也不是开放源代码程序,但是如果实现同一目的的编程方式只有有限的几种,那么这几种都不享有著作权。
2、如果以上判定,该程序享有著作权,并且在保护期之内,如果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你可能要面临停止使用、赔偿、道歉等法律责任。
3、你是否寻找了作者,是否能找到作者,不清楚编写时间(预计不会超过50年的保护期限),都不影响侵权的成立。
建议:要么,不要用,但是似乎你已经用了;要么,等待作者找上门来,再谈价格,一般授权使用的价格都不高,因为,高了,也得不到法律(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