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版权引进
① 中国电视台引进的外国电影译制程序,版权问题。
引进外国电影的渠道很多,一般是购买播放权。
② 为什么真么多电视剧都是版权限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布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规定,要求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此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还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播放。
根据通知,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的网站,可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可在本网站播出。
通知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适量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③ 电影或电视剧版权问题!
电视剧盗播与抢播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广义的盗播指在未获得合法播放权授权的前提下私自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播放行为,其中盗播行为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电视台,还包括各类在线播放网站、移动视频终端等,而被盗播的内容也不局限于影视作品,还包括现今流传甚广的MP3影音唱片文件。
电视剧市场初期,许多地方电视台私自刻录电视剧光盘,然后播出,这种盗播原来是很猖獗的,后来经过整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随后,盗版影碟成了电视剧版权受侵的主要原因。目前,电视剧的网络盗播已经日益扩张,电视剧的网络版权遭遇侵害,占据了盗播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网络盗播的影响面和危害度都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的电视台盗播。通过网络搜索,电视剧在近期被网络盗播的情况为数不少,2006年夏天,38集电视连续剧《封神榜》还在后期制作中,就已有23集被挂在了网上,而提前下手的居然有60多家网站;2007年初《卧薪尝胆》、《大宋提刑官2》两剧除了发行音像制品外,没有授权任何一家网站提供网络下载,现在已经发现全国有70余家网站提供这两部剧的下载服务。央视一套播出的82集的《贞观长歌》,也被不少网站非法在线播放或下载。
④ 电视剧版权问题
要看具体合约的吧,如果有限制的规定的话,就是什么 要在一定期限内播放 这样的条回款,那答不播的话就是违约啦!
单丝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特别规定,不算违约吧,但是一般电视台都会播的吧,不然何必浪费钱来买呢?!你想啊,你从超市买了个东西来,超市没有资格要求你一定要用,你丢了也可以不违法,但是一般你也不会如此浪费
⑤ 国外电影电视剧合法引入中国需要的流程,手续,大约要多久,怎么能快速获取国外影片版权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有电影进出口资质的企业与版权持有方,一般是制片商洽谈,商定引进价格。影视作品涉及审批,时间不是很清楚,你可以致电中国广电总局咨询该问题。
完全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无法给出你价格。
⑥ 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
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是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也就是该片的制片方。电视剧著作权已经交易的按照交易后规定的权属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电视版权引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⑦ 国内视频网站所购买的电影和电视的版权是怎样的
1. 花费一般是多少?土豆用6000万美金来购买内容和自制。貌似花费不少。
答:费用根据电视剧和电影的演员、导演和剧情而定。知名的导演+知名的演员+吸引人的剧情当然价格就比较高了。目前视频网站有些电视剧的版权与卫视的首轮播放权价格是一样的,贵得惊人!!土豆的6000万是其他网站的小零头吧。听说国内的一家长视频网站版权购买这块一年能花掉3个亿。
2. 视频网站买的版权和电视台买的版权有区别吗?毕竟视频网站只有在线观看。
答:有区别。视频网站属于新媒体,属于新媒体版权;电视台属于传统媒体,属于传统媒体版权。新媒体的版权又分为:网络媒体、手机媒体、IPTV等流媒体。以前很多视频网站买的版权基本上都是网络媒体,近两年智能手机兴起之后,他们也购买了手机媒体的版权。但,很多网站目前没有购买IPTV、互联网电视等媒体的版权。虽然新媒体版权目前没有明文规定说这三者有严格的区分,但是,如果有分销的版权商不分销其他新媒体的内容的话,其他厂商如果使用了这部分内容,就是属于盗版,可以进行诉讼。国内的案例不少。
答:版权有一定的期限,和专利一样。等期限过后,就不需要再进行购买。但是这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具体期限不详。
答:国外的电视剧和电影版权不必国内的贵。如英语国家的影视剧通过很多国家的海外发行将成本降低,而且大都是你有她有我也有,不具有差异性。但是最近两年搜狐视频为了差异化也冒险引进了很多的美剧,而且是独家的,所以估计也花了大成本了。具体数字不详。如果细心的用户就会发现,搜狐视频上有很多的新电影是一些枪版的,上线了一段时间就立马下线。美剧方面应该都有版权。
⑧ 电视节目版权申请的条件有哪些及如何申请电视节目版权
一、电视节目版权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如何申请电视节目版权
申请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审批登记: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仍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若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则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节目版权申请的条件有4点,提醒一句: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⑨ 影视作品版权的产生及归属
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等具体形式。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为您介绍影视作品版权的产生,以及影视作品版权归属等知识性问题。影视作品版权一、影视作品版权的产生影视作品版权的产生方式,有自动产生、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注册三种不同规则。由于其制作方式和传播途径不同于一般的作品,其版权的产生可谓一波三折。在我国,对于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历来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制度。《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在影视作品制作阶段,电影剧本要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视剧的选题也要先进行审批。在传播阶段,影视作品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电影由广电总局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由审查机构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对于引进境外的影视作品在我国境内传播,必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证。因此,只有取得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影视作品,才可以在我国进行合法传播。二、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影视作品即属于特殊的作品种类,其版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从性质方面来说,兼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拍摄影视作品时,往往需要先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实际上是小说或戏剧的演绎作品。另一方面,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导演、编剧、摄影师、作词家、作曲家等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因此,影视作品亦具有合作作品的特点。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⑩ 浅谈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
浅谈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现实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中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还有待完善,各国的保护状况也不尽相同,如何在促进行业发展和版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被业内人士关注。由于电视节目制作的特殊性,使得互相借鉴、模仿、克隆司空见惯。那么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小编想大致有以下两点:一、明确保护客体范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曲折的,法律制度建设也是如此。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内,也不免遇到一些困境。首先是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具体范围难以界定。电视节目模板通常分为书面模板和电视模板两种。对于前者,保护的客体可以依据书面说明的详细描述来确定,对于后者的保护范围就颇具争议。笔者认为,由于电视节目和戏剧在制作过程、创意部分具有相似之处,可以参照国外对戏剧结构安排进行的保护。如果在现有电视节目模板的基础上再创作所形成的作品,又是否构成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1、未获得电视节目制作人同意的私自模仿后的再创作,这不能受著作权的保护。2、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电视节目版权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本土化再创作的,同时这也涉及到第二个问题,模仿与独创的界线问题。二、完善法律保护制度需要对独创与抄袭进行正确认定。电视节目模板的抄袭不同于一般作品的抄袭。大多数情况下不再是书面模板的简单复制或是制作上的完全复制。在电视节目制作中,节目的展开、布景、环节、主持人都不同,但是节目的风格、结构性安排甚至情节又会有惊人的相似处,如此一般的高级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呢?具体到认定是独创还是抄袭上,判断是否实际抄袭原告作品中用以编织故事的文字并不是构成作品之间实质相似的条件,角色、情节、事件以及事件发生的背景实际上是一种结构性抄袭,这种抄袭并不是完全借助语言来完成,而是非字面相似的结构。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版权?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