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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1-20 21:49:28

❶ 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各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青苗补助与土地补偿款两大块,青苗补助全额补给承包户,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但目前各省政府都有发文,明确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方法,分配方法为村集体提留一定比例金额后,其余款项由承包户所得,从各省规定看,提留比例都不超过土地补偿款的20%。
再以你的描述看,你们村委会将款项全部发给承包户并没有违法违规之处,是合法合理的。没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户依然耕种土地,等被征用后也应按此方法获取补偿款。

❷ 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

(4)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方式确认土地经营权。

(5)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办理。

❸ 农村土地所有权

这个事情找村委会协商。村委会对各家土地都有登记的。如果还是协商未果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❹ 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归谁

1、农村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4)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主体虚位:

集体所有权按基本来含义讲,应当是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既不是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是归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集体共同共有。

从中国立法上看,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这些规定,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以下几种:

(1)村农民集体;

(2)乡镇农民集体;

(3)村内多个农民集体如村民小组等。由于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或程序,这样,就导致农民集体无法行使所有权,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权的动力。

❺ 农村土地所有权有几种

我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农村土地主要是集体所有,但也有个别地块由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为国有。

集体所有主要有三种形式:

(1)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有村民委员会机构的农民集体,大致相当于过去的生产大队。行政村与自然村不同,按两者的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置行政村,即一个自然村为一个行政村;二是两个以上的小自然村共设一个行政村;三是一个大自然村设立几个行政村。(2)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内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全乡(镇)性的,包括乡(镇)全体农民在内的经济组织,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乡(镇)企业。

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代表全乡(镇)农民的意志,对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权。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之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组织机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3)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组织。农村实行大包干以后,大部分生产队已经解体,一些地区相应建起了村民小组。这种村内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各个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仍然明确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二是这些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对自己认定的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行政村内的各个自然村时,可以分别确权发证;如果同属于一个自然村,根据土地详查成果,对权属界线较难划清,特别是宅基地等村内土地,相互交叉的情况相当普遍,单独确权发证比较困难的,可在一个土地所有证的所有者栏内填入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并不做具体分割。

❻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改革开放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逐渐确立起来。由此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使用权主要归农户经营使用的制度。

由于土地利用对社会经济有很强影响,因而土地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规划(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续原则(开发利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❼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多少年

农村的土地为集团所有权,农村集体对土地所有权没有年限限制。但是农民承包有年限限版制。
《中华人权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❽ 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吗

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目前是分为两种,分别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我国土地所有权 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8)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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