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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1-20 20:52:59

『壹』 关于版权问题。

其实很简单。解决版权一般有两个手段,一个是你自己取证,然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另一种是委托专业律师取证,然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者给对方写律师信。
如果是盗版网站刊载的话,一般是联系不到对方的,或者维权成本很高,这在中国乃至全世界是一个普遍现象,也叫互联网侵权现象。因为解决成本远远高于索赔结果。
所以,遇到这种事,你应该换一个心态,你的作品能值得盗版,说明你的作品是有价值的。
你不知道,还有多少作者,渴望着自己的作品被盗版网站刊载啊。

『贰』 关于版权问题

您好!您列举的上述行为若是未经版权方授权,则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叁』 有关版权问题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算侵权。

用于商业用途不能擅自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肆』 关于版权问题国内的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伍』 关于版权的问题,谁知道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 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陆』 什么是版权问题

上述的版权版法及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版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权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著作权法》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柒』 请教关于版权问题

版权,又名著作权。你写了剧本,在剧本完成之日起,就自动拥有了著作权版,并且自动在《保护文学权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以及《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享有版权,不需要任何的申请。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的国家,都属于这两个公约,包括 中国和美国。虽说不需要申请即可拥有著作权,但我建议你还是到版权局去进行登记。起码这个登记可以作为你是该剧本的著作权人的证据。专利权必须“申请”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则上必须“注册”才能享有,而著作权从作品完成即可享有,也可以 “登记"。

『捌』 有关版权问题

亲身经历的,以公司名义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一定谨慎,可能图片上面的字体也会涉及侵权,还有一些鸡汤文章,如果抄袭别人的也会被告侵权。

『玖』 关于版权问题

方所有,参赛作品可以被作品征集方通过任何宣传形式进行改编、推广和传播” 有这句话的征文

『拾』 关于一个法律问题(版权问题)

法律上没有对博客版权的相关规定,一般是按照你和你的blog服务商之间的协议为准。如果服务商没有规定说blog上面的各种内容版权归属问题,那么版权应该属于作者。
当然,假设服务商和blog作者的合同中有类似的条款,就是如果blog作者的文章不代表服务商的意志,同时服务商也不为blog作者的文章承担任何责任和法律后果,那么无论是否有关于版权归属的条款,都应该认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其他人复制你的文章,并不写明出处,他侵犯了你作为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这个责任很小,尤其是在经济上对你造成的影响不大的话,会使得你付诸法律的成本很高,他侵权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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