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其所有权
❶ 关于物权法中无权处分人的物品,受让人可取得其物品所有权的情况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1.受让时为善意,2.支付合理的价格,3.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要登记。
❷ 地下停车位能否办理产权证,有无相关依据开发商声称地下车位未分摊,能否作为其享有所有权的理由
地下停车位:很多开发商报建的时候都是做为人防使用,地下停车场不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开发公司只有代管、维护权利,谈不上出售办理产权。
出售车位的开发商一般都是打着出售使用权的旗号,一旦需要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必须无条件停止任何经营方式。
国家早已停止办理地下停车场产权业务。
❸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如何续期、办何种版手续、续期权是否缴费都还没有具体规定,这是下一步立法的问题。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我们购买了商品房,只是取得了70年的使用权,开发商是出卖房产所有权和7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经营者。租房永远是租赁房产,对所租赁的房产不可能享有所有权。
❹ 所有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财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其有区别表现在:
1,财产权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为无形物,它是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总称,然而所有权必须以有体物为客体,一旦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了无体物,则所有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分将不复存在。
2,财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财产权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与利益,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也就是说,财产既可以指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债务。
3,所有权只是财产的一种形态,财产权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与非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种权能可以进行不同的组合,也可以相对分离。它包含对债权和无形资产的占有权力。
4,所以说,财产权是包揽所有权在其中的大范围概念,所有权不过是财产权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构成民法中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统称为物权法。而财产权远远超出物权法范围。
❺ 专利所有权问题
专利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含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二)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❻ 农村集体土地有偿转让给县交通局做道班闲置10年没用其转让他人开发,请问当地农村有权收回所有权吗
1、土地的所有权已经转变为国有,该宗土地如何处置已经和原农村集体组织没有任何关系。
2、当地农村无权收回所有权,但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使用该宗土地,具体事宜应与现在的权利人协商。
3、道班撤销后,权利归道班的上级部门。上级部门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开发,那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干涉。
❼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法院为何将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强行无偿转让更名过户
如果有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并且标的物权是判给对方的,如果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力,岂不是司法救济的尴尬,司法救济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公,应当在上诉期内进行上诉。
❽ 为什么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在第106条。
而对于遗失物,物权法在第107条有特殊处理: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其实,最核心的一句就是所有权人等有权追回遗失物,即使受让人通过拍卖获得了遗失物,所有权人同样可以追回,只不过需要支付对价。既然有权追回,就不适用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了。当然,也有人将此理解为善意取得中对遗失物的特殊规定,因为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后”,就不能追回遗失物了。不过这是一个很模糊的规定,因为所有权人何时知道是个不确定的时点。若以此认为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原则,那么不利于法的安定性。所以通说认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本人脱离民商法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可能理解有所偏差,仅供参考~
❾ 一套房产经法院判定之后,三人各有其中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但其中一人是钉子户,导致其余两人无法拆建,
这是正常的,因为属于三家共同房产,一家不愿意,就无法拆迁,只能协商解决。
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