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由城镇子女继承
『壹』 如何看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籍子女可继承一事
我感觉是很正常得一件事情,因为不管是古代还是现在,子女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现在农村家里的人都希望自己家的孩子能够出人头地,当孩子考上大学去城里工作,就有机会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城市去,但是自己父母的户口依旧还在村子里边。所以这时候就会出现村里边只有老人的户口,所以老人去世之后房屋就会空置。这个时候这个房屋不能够归别人使用,导致土地没有很好的利用,所以国家才会颁布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当父母去世之后,孩子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将房屋变卖给他人。同样这条规定也是符合我国《财产法》。那么,国家颁布了这件事情都会有哪些受益者呢?
1、户口在城市的子女。
子女在城市,父母年迈去世以后,房产转到孩子名下,可以使土地资源不浪费,同时也符合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当然,还会给子女的资产上增添不少财产,还会减轻子女的生活负担。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贰』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意味着什么
这首先意味着国家重视这一块,毕竟我们国家农民还是大多数,就是说非农户口也是更多的人。那么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与登记,这是非常重大的一项民生问题,所以国家不得不重视,再就是“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是一下很明确的答复,只有短短的30多个字,却在广大的农民的朋友圈中引发了十分广泛的讨论效果。
还有一点就是“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因为像有一些人,他们如果在外面打工或者什么其他的原因导致不能回到自己的老家,那么原宅基地上的房子因为年久失修或者其他特殊的原因而倒塌了,这就会导致记得不到房子也得不到土地房地产。所以这一次党中央对于这一次很明确的使用权,是有他很深刻的用意在里面的。
『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籍子女可继承,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近日,刷爆全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这则消息可谓异常火爆。
最后,让老去荒芜地宅基地重新活了过来。
这个政策对手无缚鸡之力的老人来讲是一件好事,因为老人都习惯了农村的生活,不想和子女去城市生活,这样子女在有效享有宅基地的同时,为了父母着想也会重新考虑给父母建设更好的房子,这样房子新了,人也流动起来了。
同时因为交通便利的原因,基础设施,如:取暖,天然气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加上农村田园生活更是吸引了不少的城镇居民前来参观,这样不仅助兴了农村的兴旺发展,更是给农村居民带来了经济福利。
这条政策对平衡城乡发展真是推波助澜的效果。城乡一体化更有利的往前大跨了一步。
『肆』 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答复就“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等问题也做了明确回复。答复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全文
邵志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十分重要,不动产登记事关重大财产权,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进行全流程优化、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切实便民利企。
一、 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物权法》第97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对于建议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办理登记的问题,属于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将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建筑物中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定、权利设定和登记确权”的原则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中予以明确,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实施时严格落实,避免开发商留有部分房产、出现产权模糊,在此基础上,依法开展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定纷止争。
三、关于监护人代为申请问题。《民法通则》第16条、17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个人或组织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范围并未限定为父母,其他合法监护人也可以依法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四、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问题。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如何判断国家秘密、哪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判断的主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进行,该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为不动产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定密提供了明确依据。国家保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范涉密不动产定密依据,加强涉密不动产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五、 关于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问题。对于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关于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6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58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涉及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年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目前该项工作正由农村农村部门移交给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按照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一步将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八、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农村不动产依法可以办理预告登记。下一步将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结合实践需求,完善预告登记相关制度,保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法规政策对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规定“2019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登记办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规定,我部加强部门协同,通过信息、流程或人员集成,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19年印发了个人、企业和机关单位26种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指导各地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统一程序,绘制并公开本地流程图;2020年,我部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多部门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目前,全国98%的市县均已公布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已经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已经基本完成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方便企业群众办理业务。
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办8号文,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促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切实便民利企,力争2020年底前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伍』 城镇子女能否继承农村父母宅基地使用权
能继承房屋的你可以具体与我电话联系的
1.子女有权继承房屋的所有权。
2.若宅基地被征用,拆除房屋的补偿属于遗产,由其子女继承。
『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城镇子女继承后,可以重新盖房吗
当然是可以的,农村的老宅基地是可以在上面重新盖新房的,除了不能在新的地方重新盖房屋意外就没有什么问题。
『柒』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房屋是否可重建
城镇户籍子女是否可继承宅基地?2020年官方最新表态来了!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进行了答复。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是指由邵志清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问题、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关于监护人代为申请问题、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关于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问题、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等问题都得到了明确答复。
1、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只能跟房屋一起被继承。
也就是说,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子,那就不能继承了。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在确权登记时,会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别小看这个注记,有了这个注记,那在房屋重建、扩建、改建时就会受到限制。因为依据现在的法律政策规定,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农村房屋是不能重建、改建、扩建的。因为宅基地使用主体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户口是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虽然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城镇户口的子女继承房屋后,暂时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但不能长久使用。
在了解到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后,很多朋友就问,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农村房屋能不能重建?综上,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但继承的农村房屋不可重建。
『捌』 城镇子女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
依据最新的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8)宅基地使用权由城镇子女继承扩展阅读: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意味着什么
就是说所有的子女都有继承权,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以免城市的孩子孝敬了老人,却得不到老人的财产,造成分配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