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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0-11-20 19:26:02

① 房屋使用权70年是什么意思

房屋的使用权这个东西是当时开发商起房子的时候交给国家的“土地出让金”,这个使用年限就是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时候开始算的,用比较直白的意思就是租了国家70年的地,而真正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如果你的房子真的存在了70年,那到时候再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没到就遇到政府拆迁,那政府就会补偿给你的,补偿的时候这个年限是不计入考核范围的,这个你就不用担心!像美国是没有土地出让金的,也就是他们的房子和地就是私人所有,但是他们有物业税,如果出台物业税,可能这个年限会有一定的调整!

② 70年使用权是什么意思到期后该何去何从

在当下的中国,至少购买一套房子已经是一种家庭标准。这两年房市遇冷,虽然大城市的房价依旧居高不下,并且还在持续上涨中,然而二三线的城市却由于房屋库存过多的问题,房价不断下跌。前段时间,冷清的房产市场由于房屋70年使用权产权问题再次备受关注。人们纷纷在讨论,当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的产权归属改何去何从。

70年使用权介绍

中国的住房土地使用权70年产权出现是起因于在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从此后,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转让交易。而当时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为70年,主要是学习香港,当时香港的住房土地使用权是99年。这应该是当时的一种权宜之计。也就是说,按照当时立法意图一是不改变土地的公有性质,使用权有年限,否则为永久产权,公有土地的性质也就改变;二是要让土地使用权能够可转让与交易,否则完全公有产权的土地是无法转让与交易。也正是有了这个法律之后,中国深圳才出现第一块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交易。所以,中国的住房土地使用权的70年产权,假定要如何变更也应该是在2056年之后事情了而不是现在。

法律条文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各方观点:

关于续期的费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续期时出让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申请续期当年县级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减去初次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三种意见认为,续期应该免交出让金,或者只支付换证工本费。

以上就是对于70年使用权由来、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各方观点的介绍。前阵子由温州房子产权到期的纠纷只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引起的,并不对房屋产权制度产生影响。一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准。虽然现在为止,国家尚未有详细的规定,但不久的未来,国家一定在保证人民大众利益的基础上给出妥善的处理方法。

③ 买的房子只有70年使用权 70年以后怎么办

70年的产权限制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房主只是租用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权并不是说业主从拿到了产权证书算起的,也不是从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算起。按照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从开发商拿地时间的那天算起的。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

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情况:

①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②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3)70年使用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70年使用权扩展阅读: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④ 中国人买房七十年使用权什么意思。

70年产权是经过多方论证过的。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专、商用建筑属、工业用建筑。
1)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
2)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用地50年;
3)工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设施等用地年限40年。

⑤ 买房只有七十年的使用权限是什么意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2、《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5)70年使用权扩展阅读: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难发现,从禁止土地租赁、买卖,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买卖,这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也正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

事实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时间限制也并非独创,在其制度设计之初就受到了当时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而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这种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方式也普遍存在,区别不过是具体年限的不同而已。

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相关法规和政策健全的基础上,本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⑥ 请问房产使用权70年是怎么一回事。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刺眼”的字句让李先生更加担心自己房子的命运。
法律没有给说法
70年后的房子该怎么办,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如何解决。
“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并非每个“有产者”都注意到了,而事实上,每个“有产者”都已经开始面临这个问题。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中,“无偿收回”的确切概念是什么?业主的利益会不会因此受损?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该如何提出申请,最长能申请多少年?要不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处处长丁世华回答是,现在办法的具体细则正在进一步探讨当中,将来会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目前尚在试行阶段,有一定修改的余地,并非一成不变。
而另一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70年后的房子该怎么办,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如何解决。”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他认为,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我个人认为,再次申请的期限可以和第一次申请一样,也是70年。”
房地产业内也对此问题认识不一。万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冯仑表示,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应由人大立法,土地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办法应该只是一个方向性的政策。
而北京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认为,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的很多细节还需要细化。如在何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提出延长申请?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地上的房子如何处理?央产房、公房及经济适用房的用地该如何处理?
一些私家产权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应出台具体细则,否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土地使用权为何70年
这个规定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会折旧到零。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70年期限”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这个规定的依据当时并没有解释,出来后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从国际上来讲,土地批租90年、100年都有。中国的这个规定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会折旧到零。”
而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伟则表示,这与人的寿命长度也有关系,因为一般中国人的预期寿命就是70岁左右,所以当初可能综合这些因素,定出了70年的期限。
“70年之痒”解决之道
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国家,采取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给予折价补偿的方式。
如何解决“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增杰说,全球范围来看,有些西方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而另一些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则采取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给予折价补偿的方式。
林增杰说,个人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隐性损失”浮出水面
许多土地在开发商手中闲置多年才开发,业主买到这样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
而事实上,伴随着“70年之痒”,还有一个问题在频频困扰众多的“有产者”。
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起开始计算,70年为住宅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的最长期限。目前国家土地制度是以出让为主,即国家以出让的方式转让后,土地就进入市场流通。一般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周期通常为1至3年。这也就是说,当购房者变为业主时,其拥有的有效住宅土地使用权根本无法达到70年之久,无形中已经“缩水”了。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土地空置二年以上的,国家可以收回。但现实情况是许多土地在开发商手中闲置多年才开发,业主买到这样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但由于各种原因,业主不会注意到这些问题,而且我国房地产制度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以说,这种损失属于一种隐性损失。
据了解,现在还没有出台土地使用年限价格折算标准,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对于购房人来说,最妥善的办法就是签订一个细致的合同。目前商品房价格仍由市场决定,但商品房价格中显然没有考虑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
专家建议,今后,可以由房屋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后以合同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其前提是“信息对称”。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土地使用期限公示制度,强制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并对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开发商实施处罚,从而保证相对弱势的购房者的知情权。在这个基础上,实行土地使用费分摊制。以年度为计费单位,开发商和购房者按各自实际占用的使用年限分摊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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