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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占财产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3-16 16:52:33

⑴ 财产所有权的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是什么啊

占有权:简单的说就是所有权,东西是你的,就是由你占有,是排斥他人所有的权利。比如你的衣服,是你的财产,你对它实行占有,别人不得占有。
2收益权。比如你有一辆卡车,或者轿车,你每天运营所获得的收益,即利润归你所有。财产所有者占有财产并获得其作为投入所获得的收益。
3处分权。比如你的旧家具 你有权自行处分,你可以送人,也可劈成柴火,这体现处分权。
4使用权。就是你对你的财产可以使用,不受他人影响。

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怎样的权力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1、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的。
2、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的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4、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处分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其特征有: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⑶ 香港一步步被侵占与那些史实相关联,被割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过程: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在150年前的鸦片战争中,英国以武力相威胁,逼迫清政府签订了割让香 港的《南京条约》。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英国又用武力逼迫清政府签订了割让南九龙半岛的《北京条约》。 1898年,英国趁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之际,逼迫清政府签订了《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将深圳河以南、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的地区以及附近大小200多个岛屿连同广 大水域强行租借。
原因:近代国力衰退,在鸦片战争中失利

⑷ 香港是怎么占领的,有是怎么被收付的

力争中国对国际援助的支配权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日两国国力的差距导致中国丧失大片领土。国民政府中的当权者认为凭自己的力量很难打败日本人,于是,积极寻找国际援助便成了当时中国外交工作的重点。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在远东战场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以宋子文为首的一批外交家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为中国争取到大笔可观的援助,为前方战场提供大量的军用物资,对中国大后方的经济稳定做出重要贡献。
根据美国财政部统计,中国获得租借援助数额分别为:1941年,2600万美元;1942年,1亿美元;1943年,4900万美元;1944年,5300万美元;1945年,11.07亿美元 (抗战结束前阶段为5.5亿美元)。对华租借援助中,兵器、飞机、坦克及其他车辆、船只,各种军用装备等约占5.2亿美元。除两千万美元须偿还外,其余一概作为无偿赠与。
为力争中国获得美国对华援助的支配权,宋子文在1941年4月25日向罗斯福总统致电,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提出“应把以下条款列入为处置任何军需物资或国防情报而制定的每一项合同或协议中,即根据该方案,未经您或您的特派专员许可,任何政府不得通过赠与、出售或其它方式转让或占有军需物资或国防情报的所有权,也不允许任何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官员、雇员或代表使用这些资源。 ”
除了经济援助,宋子文还说服美国为中国培训空军。在1941年8月22日他发给陈纳德上校的电文中,就提到“无论学员过去是否接受过训练,将总共进行为期30周的基础训练和高级课程……在学习过程中学员需提高航空词汇。以后派来的学员,必须通过美国教官的考核。第一批来的学员,每一个人都需要您亲自证明。”此后,中国向美国派出1200名各作战领域的人员,接受最新的实际训练。
宋子文不是个贪腐之人
抗战时期,美国供给中国政府租借物资援助,旨在它出钱出枪中国出人,共同打败日本法西斯。然而过去,有学者认为,宋子文到美国后,他开办中国国防供应公司,雇用中国人和网络美国人处理源源不断的租借物资,甚至“用租借的办法做生意”,盗取巨额的租借物资款项,超过宋家其他成员认为适当的程度,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把援助物资中饱私囊的嫌疑。《宋家王朝》中披露,宋子文的资产多达数亿美元。
对此,吴景平教授有不同看法。他表示,至今都尚无实际证据宋子文有贪腐行为。因为按当时体制,如果宋子文贪腐,蒋介石不可能不知道,即使蒋介石当时不知道,事后几十年也不可能不知道。诸如孔祥熙贪污1600万美元等,蒋介石在日记中对那些贪腐人员的名字都毫不留情地指出,但其中明确点名的那些贪污腐败人员的名字中,并未出现宋子文。其次,蒋介石在日记中大骂宋子文专横、独裁、有野心,但惟独没有指责他腐败。
宋子文档案对此有非常清楚的统计与记载。宋用钢笔亲笔书写了他自己名下的资产是多少,包括哪一项债券值多少钱等等;他的妻子张乐怡则分开记录。
吴教授表示,按一般理解,如果下级要贪污腐败,都会奉承讨好最高领导人,宋子文对蒋介石多次拍案叫板。另外,他在任驻美代表、外交部长期间,公务费实际上很有限,如他在美国成立的国防供应公司要租房,雇佣不少外国员工,政府提供的经费远远不够日常开支。怎么办?档案显示,宋要求中国银行在他的个人账户内拨出这笔款,以维持国防供应公司的运作。另外,他的档案中保留着一封财政部给宋的公函,说你现在的级别是外交部长(1941年末宋任外交部长),给你的工资及驻外津贴都要补差,数额是多少多少。宋回信说,据他了解,这种补差是不符合规定的,特让下属予以退还并请查收。这些档案资料不仅来自宋本人,还有交办人的记录。这些都表示宋子文并不是一个贪腐之人。
蒋欲通过事实占领收复香港
中国政府一直未放弃收复香港的努力。1942年10月30日,香港前途问题正式摆上谈判桌。 11月13日,宋子文代表国民党政府提出中方的条约草案,表示要废除《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收回被英国租借的新界地域。但在收到中国修订草案后,英国外交部认为,不能同意中方的要求,因为新界对于香港太重要,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战略地位。在丘吉尔主持下,英国内阁会议达成意见,拒绝归还新界。
在收回香港的大好形势下,国民政府最初并没有打算让步,宋子文重申中国坚决要求归还香港的立场。蒋介石表示,如果条约不包括收回香港,他就不同意签字。后来为了保持战时盟国间的“团结一致”,蒋介石政府暂时妥协。
1943年1月11日,《中英新约》在重庆正式签署,国民党政府不将新界问题与取消治外法权条约合并提出,只是在当天,宋子文照会英国驻华大使薛穆时严正声明:中国政府对新界租地保留日后提出讨论之权。吴景平教授在蒋介石1942年12月30日的一篇日记里发现,蒋介石一方面对英国的态度感到 “是可忍孰不可忍”,但又写道:“只要正约签订,则九龙香港必为我军先行进占,造成事实,虽无文字之保留,亦何妨耶。”就是说,蒋介石考虑在盟军反攻时,中国及时派兵进入香港,接受日军投降,造成中国收复香港的既成事实。
在1943年的宋子文与罗斯福等人谈话印象记中,也提到香港问题,罗斯福打算让英国做个姿态将其归还给中国,中国让其成为一个自由港。此外,“我(宋)告诉他(罗)并且获得其同意,满洲、台湾、琉球群岛和关东半岛都应该归还给中国。 ”

⑸ 财产所有权的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怎样区分

一、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掌控的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二、使用权是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三、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所有权的存在以实现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为目的,这最终体现在收益权上。

四、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5)香港实占财产所有权扩展阅读

一、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2、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3、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

4、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

二、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⑹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

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它可以是所有人占有,也可是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实上占据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财产所有人将占有权转让给非所有人,如通过租赁占有他人的房屋等,这种合法占有不享有所有权。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权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占有他人财产。非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占有的财产是非法的。如一头失散的牛被桑某拾到后,桑某赠送给好友马某,桑某赠给马某时说这只牛是他家自己养的,那么马某占有此牛就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仍然占有他人财产。如上例中,当桑某告诉马某牛是他偷来的,或拾来的,而马某仍接受“赠送”,那就是恶意占有。

.使用。

使用即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如照相机可以用来拍照,电视机可以用来收看电视。使用又可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又可分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合法使用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使用他人财产,如集体的土地个人可以承包使用;非法使用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财产,如挪用公款等。

.收益。

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都是收益。收益又称孳息,可分为天然孽息和法定擎息。家禽生蛋,果树结果等都是天然孳息。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处分。

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如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等等。可以这样说,处分是财产所有权最主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处分能决定所有权的命运,而占有、使用、收益都不可以引起财产所有权的改变。处分权一般都由所有权人享有。但也有例外,如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但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某些财产进行处分。

这4项权能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完整内容。财产所有权的4项权能其中任何一项或者全部权能都能与所有权人暂时分离,但所有权人并不丧失所有权。

⑺ 内地公民夫妻移居香港且离婚后,在内地的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具体可参照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⑻ 香港的法律的章节目录

·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
· 第二节 法律的职能
· 一、私法
· 二、公法
· 三、国际法
· 四、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世界的法系
· 一、苏维埃法法系
· 二、民法法系
· 三、普通法法系 · 第一节 法的渊源的含义
· 第二节 普通法
· 第三节 衡平法
· 第四节 立法
· 一、联合王国的立法
· 二、地方立法
· 三、附属立法
· 四、解释
· 五、法定的定义
· 六、解释的一般规则
· 七、推定
· 第五节 判例
· 第六节 习惯
· 第七节 权威著作 · 第一节 宪法性法律
· 第二节 宪法的原则
· 第三节 香港的宪法
· 一、总督
· 二、行政局
· 三、立法局
· 四、司法系统
· 五、市政局
· 六、乡议局
· 第四节 咨询服务与冤情补救
· 一、分区制
· 二、理民府
· 三、行政与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办事处
· 四、司法复审 · 第一节 历史
· 第二节 案件的分类
· 一、民事诉讼
· 二、刑事案件
· 第三节 法院
· 一、裁判司署
· 二、特别裁判司
· 三、海事裁判司
· 四、少年法庭
· 五、死囚裁判官
· 六、太平绅士
· 七、租务裁判所
· 八、劳工裁判所
· 九、土地裁判所
· 十、小额求偿裁判所
· 十一、地方法院
· 十二、最高司法法院
· 十三、高等法院
· 十四、上诉法院
· 第四节 上诉
· 第五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 第一节 什么是合同?
· 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
· 一、简单合同
· 二、特种合同
· 三、记录合同
· 第三节 有效合同的基本要素
· 无效合同,可成为无效的合同和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
· 第四节 要约与承诺
· 一、要约
· 二、承诺
· 第五节 对价
· 第六节 衡平法上的禁止出尔反尔
· 第七节 明确的条款
· 一、条款必须肯定
· 二、条款可以变得肯定
· 三、强加的条款
· 四、无意义的条款
· 五、明示或默示的条款
· 六、条款的改正
· 第八节 行为能力
· 一、未成年人
· 二、法人团体
· 三、已婚妇女
· 四、精神病者和酒醉者
· 五、外国人
· 第九节 真实的协议
· 一、错误
· 二、虚伪的陈词
· 三、胁迫和不适当的影响
· 第十节 非法性
· 第十一节 合同的解除
· 一、协议
· 二、履行
· 三、违背合同
· 四、其后失去履行的可能性
· 五、由于法律的运用而解除合同
· 第十二节 违背合同的补偿 · 第一节 什么是代理
· 第二节 代理关系的形成
· 一、明示的委任
· 二、表见的授权
· 三、默示的和推定的授权
· 四、追认的授权
· 第三节 合同三方的地位
· 一、经授权的行为
· 二、公开代理关系并指明委托人姓名的情况
· 三、公开代理关系,但未指明委托人姓名的情况
· 四、未经公开代理关系的情况
· 五、未经授权的行为
· 六、委托人的地位
· 七、代理人的地位
·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性质
· 一、动机与目的
· 二、合法的权限
· 第二节 能力
· 一、皇家
· 二、司法官员
· 三、外国的元首与外交官
· 四、社团法人
· 五、未成年人
· 六、精神病者
· 七、已婚妇女
· 八、破产
· 第三节 故意干扰
· 非法侵犯
一、对人身的非法侵犯
二、对土地的非法侵犯
三、对动产的非法侵犯
· 第四节 非故意干扰
· 一、非法妨害
1.对公妨害
2.对私妨害
3.权利与责任
4.答辩理由
5.救济
· 二、过失行为
1.注意的责任
2.失责
3.损害的后果
4.损害的隔绝
5.分担过失及自愿承担危险
· 第五节 责任
· 一、转承责任
1.代理关系
2.主人与仆人
3.对受雇人所加的损害
4.独立承包人
5.合伙人
6.共同侵权行为人,分摊与补偿
7.死亡与破产的影响
· 二、严格的责任
· 三、各种特殊的责任
1.住房的责任
2.雇主的责任
3.发表人的责任
4.违背法定义务
· 第六节 对侵权行为中的一般答辩
· 第七节 起诉的期限 · 第一节 导论
· 一、财产的性质
· 二、所有权与占有
· 三、法律上的和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
· 四、财产的分类
· 第二节 地产法
· 历史
· 第三节 新界土地
· 一、族地
· 二、祖宗的祀地
· 三、寺院的庙地
· 四、社团的会地
· 五、继承
· 第四节 限制永久持有和累积的规则
· 第五节 租业权
· 一、法律上的租业权和衡平法上的租业权
· 二、租赁关系
· 三、《起诉期限条例》
· 四、转租
· 五、业主的义务
· 六、承担人的义务
· 七、规定契约义务的明示条款
· 八、租约的终止
· 九、定着物
· 十、抵租扣押
· 十一、英王租地契约
· 第六节 抵押
· 一、法律上租业权的抵押
· 二、衡平法上的租业权的抵押
· 三、受抵押人的权利和取得补偿的方法
· 四、抵押人的权利与取得补偿的方法
· 第七节 租金负担
· 第八节 地役权
· 一、方便地役权
· 二、收益地役权
· 三、地役权的产生
· 四、地役权的消灭
· 五、限制性规约
· 第九节 共同所有制
· 一、合有租业权
· 二、共有租业权
· 三、共同所有权的产业
· 四、共同所有关系的终止
· 第十节 货品与物
· 第十一节 可实际占有的物
· 一、《售卖货品条例》
· 二、寄托
· 第十二节 以货品作担保品
· 一、留置权
· 二、动产的抵押
· 三、典质
· 四、租买合约
· 第十三节 权利上的财产
· 一、转付与转让
· 二、可转付的文据
· 三、汇票
· 四、支票
· 五、期票
· 六、信用证
· 七、包装信贷
· 八、航空运货单 · 第一节 刑法的渊源
· 第二节 刑事责任
· 一、犯罪意图
· 二、精神病
· 三、酗酒
· 四、未成年
· 五、法人团体
· 第三节 辩护和减刑因素
· 一、自卫
· 二、强制和胁迫
· 三、无知
· 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程度
· 第五节 罪行种类
· 一、妨害公共秩序罪
1.叛逆罪
2.非法集会和暴动罪
3.持有进攻性武器罪
4.非法结社罪
5.妨害公共利益罪
6.《危险药物条例》
7.《防止贿赂条例》
8.《保护妇孺条例》
9.《赌博条例》
· 二、侵害人身罪
1.杀人罪
2.谋杀罪
3.误杀罪
4.对人身的侵犯罪
5.重婚罪
· 三、侵犯财产罪
1.盗窃罪及其类似的罪行
2.刑事性损坏财物罪
· 四、伪造罪
· 拉丁文法律术语
· 议会法例及香港条例目录
香港税务
香港税收可简分为直接税及间接税。香港一直实行简单税制,征收税种较少及主要为直接税。税收是16.5%
香港工商
香港工商注册,指的就是注册香港公司,现在香港注册处注册时间是5-8个工作日。注册人提供公司名称股东身份证复件就可能注册.

⑼ 财产所有权包括那些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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