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版权法
A. 美国版权法的规范版权的法律
美国版权法的规范版权的法律
1790年版权法
1909年版权法
1976年版权法
1998年版权期间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
2005年家庭娱乐和版权法
对美国有效的国际协定主要有: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品公约
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定
《WCT公约》
参考资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2
B. 国外怎么解决地区版权限制问题
您好,来根据您的提问,属于源《著作权法》的范围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的解释:凡涉外关系一方、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标的物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各国针对自己国家的国情和法治进程,有自己的著作权法规定
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如果您想问的是关于著作权的国际争端问题,可以参考国际条约
例如《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我国承认并且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
条约规定在承认的国家范围内普遍适用,您可进一步详细进行了解
如果我的回答您觉得有帮助,请点赞并采纳
如果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C. 侵犯国外著作权受什么法律处罚呢
绝对不会有任何惩罚。
你一家网店能做到多大?一张图片能造成多大的损失?不够来回一趟机票的,除非他自由泳过来。
D. 外国的版权从什么时候开始
英国:1710年4月10日《安妮女王法令》生效,规定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内作者有权重印该书;尚未出版的图书,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权。这是世界上第一步版权法。
法国:1791年和1793年《版权法》,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天赋人权”的口号给版权又注入了新的内容──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维护其人格的精神权利。承认作者既享有经济权利又享有精神权利。
中国:
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第 1部版权法。
1915年(民国四年)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十七年(1928)国民党政府亦分别制订过版权法(当时均称
“著作权法”) 。
1950年9月1950年 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
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 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1985年7月建立的国家版权局正在起草版权法。
1991年6月1日 ,《著作权法》生效
1992年7月10日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
1992年7月30日中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
E. 国内著作权主体和外国著作权主体的差别和联系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联系:著作权主体都是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 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 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 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 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
F. 国外特别是欧洲国家文章的版权问题
朋友你好! “版权与言论自由权……可以视为同一枚硬币的相对两面(o osite sides of the same coin),前者是所有权,后者则是社会的政治权利。它们被连在一起,是因为二者都涉及信息的流动(the flow of information),一个为营利,另一个为了自由。就像运河之闸,它可以促进信息流动,也可能阻碍流动。”[1]《版权的属性》的作者对版权和言论自由(本文将主要使用“表达自由”一词)之关系的把握,应该说是相当中肯而深刻的。 对于版权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下列叙述曾经是较大范围内的基本观点:第一,表达自由要求表达能够自由传播,而版权则允许权利人垄断其表达,由此,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因“表达”而相关联,并难免发生冲突。第二,基于冲突的可能,也基于法律价值的考量,版权法历经几百年的演变,已经为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预留了充分的空间,从而在法律规则上避免了逻辑上的冲突。由此,长期以来,版权法研究、有关国家的判例基本上不考虑这种冲突,因为他们认为,冲突已经解决。[2]然而,20世纪末,随着互联网的崛起,更随着版权保护的一步步扩张,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开始较多地引起学界的关注,并频繁地引发有关诉讼。[3] 在我国,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没有引起太多关注。原因应该有很多,最重要的是,我国版权制度的建立时间短,没有发生过相关的诉讼。据笔者的了解,吴汉东先生1995年的博士论文最早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的论述。[4]时至今日,随着版权法律实践与研究的深入,这一问题仍有许多值得继续探讨的必要。 本文的进路主要是:首先分析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关系,包括共存、相互促进和冲突等;然后,重点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并从制定法以及判例的角度分析版权制度为解决这一冲突进行的规则设计。另外,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涉及到法律价值与规则等不同层面,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需要深入的法哲学探讨,本文对此不做专门论述。 “一枚硬币的两面”─在西方学者的生动比喻中,硬币就是“表达”,两面即是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两面因表达而共存;也因相反、相对而发生矛盾——正可用“相反相成”来形容这种关系的实质内容。简单而言,围绕表达,版权法与表达自由法有着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价值取向。这两种取向虽有可能合力促进相同的目标与结果,更可能因取向相反而构成冲突。 在本文语境下,我们有必要理解版权法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版权的内涵。“人们相信,版权存在的理由是,保护创造作品的人,免受他人盗用(pilfer)其作品。”[5]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6]——查阅手头数种教材或专著,即使有版权的明确定义,也只是如此简明而笼统。确实,定义是不容易的。 不过,纵观整个版权法理论,作为常识,以下几点是非常明确的:第一,版权赋予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他可以自己、也可以授权或禁止他人发表、修改,并以复制等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版权的客体是作品。由此,在版权法的视野内,“作品”成为垄断、控制性使用的对象。除了作者或经其许可获得权利的人,任何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作者的作品。 (二)表达自由:民主社会的公民基本权 表达自由已经成为现代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对此自不待言。[7]但是,各种著述表明,“表达自由”却一直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颇有争议的概念。[8]总的来说,表达自由是指,在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或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不受妨碍地利用各种方式、媒介,表明自己的意见、感受,传递任何信息。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来区分、并理解表达自由: 第一,从“表达”的媒介手段上,表达自由可以分为:口头言说自由、书面言说自由、新闻出版自由、艺术创作与传播自由以及行为表现自由[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可以说明这一点,它提到,表达的方式“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二,从表达中的信息的流向上,表达自由包括发出的自由、获取的自由。前者是指表达主体把内在的意见等向外、向他人传递;后者指任何人对他人所传递信息的接受、获得。一般而言,对外发表的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原态,而获取的自由则是一种延伸。《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有着几乎相同的规定。 这种表达自由观也在版权学者的论述中得到印证。国外学者指出,表达自由权不仅包括说(to eak)和出版(to print)的权利,也包括听(hear)和阅读(to read)的权利,从而就有了一种取用权(a right of acce )[10],它允许人们寻求、接受甚至使用已经公开的信息、作品等表达。 第三,另一方面,就表达主体与表达客体的关系而言,表达自由也可以分为使用自己的表达性客体、资料的自由和使用他人的表达性客体、资料的自由。在前者,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自己写作、创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属于表达自由的当然内涵;在后者,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他人发出的信息或资料,写作、创作的作品或其他形式的成果。 第四,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区别是,积极与消极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前者属于作为的自由,后者则是不作为的自由,具体表现为沉默的自由。这样,不仅任何人不得阻止我以任何方式发表言论、也不得强迫我发表言论。 关于表达自由的论述文献汗牛充栋。笔者以为,上述几点正可引向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之关系的分析。在本文的论述语境中,我们更主要的涉及:(1)新闻出版自由[11].表达自由固然涉及一切形式的媒体,但新闻与出版则是最基本、最传统的形式,是一切表达自由的集中体现和根本保障;(2)发出的自由。获取的自由固然非常重要,但前者是更基本的层面。另一方面,获取自由也能反过来证明发出自由的重要;(3)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由。显然,使用自己的作品不会涉及版权纠纷;(4)积极意义上的表达自由。消极意义上的沉默的自由也涉及版权,如作者可以借此支持其首次发表权。 帮你到网上搜的!愿对你有用!呵呵~
G. 是否世界各国用的版权法都一样
不一样,但是基本保护版权的精神是不变的
H. 外国著作的版权过期,是不是就可以随便用了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中国的著作权法和国际是接轨的,因为我国于1992年加入《世界著作权公约》专,所以保护期是国际标准属。
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可以使用,再版发行也不必著作权人同意了,不需要交纳有关费用,但是在使用时要注意,不可以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补充回答:外国的作品版权过了期,可以免费用来当剧本,用来制作动画,或拍电视电影,法律上并没有什么限制。也不需要交什么费用。只要注明原著名和作者姓名即可。
I. 国外的作品版权在国内受保护么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19年7月4日,随着所罗门群岛的加入,成为该公约新缔约国,该公约缔约方总数达到17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因为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而另外的176个国家也是这个公约的公约缔约国家。 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所以,这个公约缔约方,177个国家的作品版权在国内受保护。具体,你可以查一查该国有没有签订该公约。但是,大部分的国家都有签订该公约。
J. 关于版权问题国内的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