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版权产权 » 墓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墓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3-16 14:01:16

⑴ 农村墓地买卖协议书怎么写

出售人姓名买受人姓名购买时间具体位置面积单价总价交款时间违约责任目的移交时间和程序就是这些内容

⑵ 墓地过户怎么过户,需要多少钱什么手续

过户手续:1.车辆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登记副表(车辆所辖区车管所抽取,带身份证、行驶证、养路费证去抽取)
4.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5.买卖双方身份证,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
6.交易车辆到场
过户费用:过户费按照旧车使用年限及排量收费过户费一般按排量分:
2.0L以下:800元;
2.0L及以上:1000元;
另外车辆变牌费用是300。
过户流程:1、过户大厅照相(手续准备:买卖双方身份证、行驶本、登记证复印件)
2、填写过户合同(外迁车辆填写买方转入地址)。
3、领取顺序号,等待受理
4、窗口递交手续,出过户票
5、工商及市场盖章
6、缴纳费用,领取过户票。
7、户籍所在地车管所拆牌、拓号、变更牌照、选取新号牌、出新行驶本、登记本
(仅供参考,每个地方有些不同,如果你是在二手车行买车的话,一切费用和手续都是车行负责)

⑶ 销售墓地应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明确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全文废止。
原117号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废止之后各地税务机关不知如何执行?但,征税是肯定的。有人说按:
1、渝地税发[2009]185号文件规定:经营公墓的单位取得的转让墓地收入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中的“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子目征收营业税。
2、原吉地税流字[1997]146号十二、问:出售墓地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将墓地出售给他人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无建筑物的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在2007年吉林省下发吉地税发〔2007〕94号文件将这个文件又全文废止。
3、在网上有好多人认为应按——服务业征税,因为117号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按服务业征税。
4、对经营性公墓者来说,无论按什么征税,营业税负都是5%,你们税务机关愿意按什么就按什么征——我不管。
5、尽管我省没有重新规定,但146也是因与117出台而废止。那么,现在117废止,所以,我的个人观点:还赞成原吉地税流字[1997]146号的规定。
即:
A、对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B、无建筑物的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同时还要加一点:
C、其他殡葬以外的服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 特别提示:
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故上述墓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应作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⑷ 转让经营性墓地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内若干废止和容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上述规定主要对“殡葬服务”中劳务服务行为免征营业税,对其中的货物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范围不应该包括墓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⑸ 乡村土地(墓地用地)转让协议书,怎样写

这样的合同还是不要签,怎么写合同也是无效的。必须省政府批准耕地变成非耕地,然后村委会把宅基地批给你,你才能盖房子。合同一点用也没有

⑹ 私人买卖坟地违法吗

墓地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前几年,墓地买卖悄然成风,部分购买者作为投资,欲得到巨额升值而不惜出重金购买。几年后,得到的结果不是墓地格位没有交付,就是无法转让没有得到回报,准备索回已经交纳的款项,但又考虑拘于合同的约定,无法实现权利。
实际上墓地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 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 (五) 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赁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再次强调“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商品,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⑺ 和政府合作开发墓地的合同怎么写

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于2004年9月18 日-19日在北京举办的“2004风险投资扶持中国企业新加坡上市双赢模式推介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合作内容:甲方发起并主办“2004风险投资扶持中国企业新加坡上市双赢模式推介会”乙方作为本次推介会的代理合作单位与甲方合作,推介会举办地点为北京、举办时间为2004年9月 18日—19日。第二条双方合作权利与义务:1、 甲方负责本次推介会的招商文案策划、演讲嘉宾的联系和确认、场地的落实与布置、对会场进行总体控制与协调,并负责保障本次推介会圆满顺利完成。2、 甲方为乙方提供招商之宣传材料。3、 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媒体支持。4、 甲方对本次推介会的招商文案,演讲嘉宾及用于招商的宣传材料,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5、 乙方利用本身掌握的客户资源为本次推介会作招商工作,以付费客户为准。6、 乙方招商收入,由乙方或参会人员直接以电汇形式在开会前一周内将会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7、 乙方招收参会人员的会费,甲方按标准对招商价格7折与乙方进行结算。(注:甲方标准的对外招商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人)。甲方扣除乙方收入的应缴税金。8、 乙方对外招商应保持和甲方一致或高于甲方价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降价,如甲方发现乙方有降价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作代理资格。第三条法律责任:1、推介会期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受到参会代表起诉,中国科技财富杂志社负责解决有关纠纷并承担责任。2、推介会期间如因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而非协议约定的事由导致本次推介会无法举办或无法如期举行,则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代理方有义务协助主办方处理事宜,包括退票和协调。第四条保密条款 :双方在合作或合作之外从对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批漏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违反本条将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第五条协议之不可转让性:本协议约定之权利义务具有不可转让性,任何一方在取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就本协议书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转让,否则实施转让方将视为严重违约,转让行为无效。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协议书发生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其他:1、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2、 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予以确定。双方签署如下: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签署时间 : 签署时间 :

⑻ 坟墓买卖犯法吗

违法行为。

⑼ 公墓经营协议怎么写

XX市公墓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殡葬事业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区、县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墓原则)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禁止擅自建墓)
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
第九条(申请条件)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应当具备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申请手续和提交材料)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埋葬地的单位,应当向墓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许可证)
市民政管理部门对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在公墓建成后,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扩大用地)
申请扩大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地的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证明、合同、证书和禁止事项)
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与认购墓穴者签订墓穴合同并发给墓穴证书。
第十六条(墓穴占地和用地标准)
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墓穴间道宽度不得低于零点六米。
公墓经营者出售的单穴墓用地不得超过一点五平方米,双穴墓用地不得超过三平方米。
第十七条(禁售寿穴)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出售家族墓、宗族墓。
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和埋葬地禁止对外经营)
从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业务的单位,不得进行公墓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墓穴使用权属)
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第二十一条(变更墓地用途)
申请改变经营性公墓墓地用途的单位,应当报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民政府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禁止迷信活动)
禁止在公墓内燃烧锡箔、纸钱、纸扎迷信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收据)
公墓、公墓业务代办处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收据。
第二十五条(公墓维护费)
认购墓穴者应当按期向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缴纳维护费。对连续三年不缴纳公墓维护费的,经公墓经营者发涵通知,仍未缴纳的,由公墓经营者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缴纳者,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
维护费专项用于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后公墓管理的开支,禁止将经营公墓的维护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公墓的维护)
公墓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墓内的秩序,负责公墓的绿化和墓穴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维护费的审核)
维护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民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民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民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有关罚则部分,予以处罚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其他部门的处理)
凡涉及违反公安、工商、规划、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款单据)
市民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民政管理部门作出行证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滞纳金)
经营性公墓、公墓业务代办处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公墓管理费的,每逾期一天征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民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民政管理人员的要求)
民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寄存类骨灰葬)
壁葬、塔葬以及长期骨灰寄存室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⑽ 去公墓买了一块墓地 以前的合同是说买卖合同 现在的合同是说租用而不是买卖 怎么办 这会对买的人有影

不要在乎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因为期限才是最重要的,形式无所谓!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