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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

发布时间: 2021-03-16 13:34:01

『壹』 《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严重威胁我国经济安全(ZT)》txt全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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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严重威胁我国经济安全
文/魏衍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
我国企业想打赢品牌专利、自主知识产权翻身仗,还需要付出极为艰苦而漫长的努力。但关键在于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那就是,国外知识产权的“中原逐鹿,全球合围”可能长期严重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使我国企业被知识产权拖累和钳制,永远被压制在全球产业链的末端
一、国外知识产权的“中原逐鹿,全球合围”
目前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有几千家,占万分之三,99%多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也仅占40%。在主导国民经济的关键技术领域,我国绝大部分发明专利被外国企业拥有。例如,在信息产业,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占81%;生物工程领域,外国公司占89%;高清晰彩电、西药等领域,外国公司也占90%以上。与外国公司在中国主导专利部署工作的格局不同,我国当事人拥有的相关发明专利申请中,大部分来自个人和科研院所,来自企业的很少。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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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如何应对知识产权滥用:分析与对策

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依据与对策
限制权利滥用是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基本理念之一。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存在着滥用的可能,在权利行使超出合理的范围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这与知识产权保护在宗旨上是一致的。对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八条就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的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也都有限制权利滥用的相关条款。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也是经济建设的内在需要。改革开放后,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利用都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正是我们在知识产权交锋中屡屡受挫的原因。因此,在加强保护的同时,遏制权利滥用的恶行,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是甚为必要与紧迫的。
对我国来说,应当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与完善,在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合理维护国内企业的权益,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保护我国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帮助我国企业建立清晰的知识产权理念。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结构调整,推动产业改革,为高、新、尖端技术的发展提供引导与扶持。

『叁』 如何理解《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关认定和推定规则,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是明确了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肆』 前辈们,能否帮我找一些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案例,先感谢了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知识具有公用性,在由知识产品创造者享有的同时,社会公众对之也有合法的利益,可以共享知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具有私权的属性,是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个人劳动的产物。保护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保障。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但是,如果滥用这种专有权,就会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使其成为一种非法的垄断权。自20世纪70年代始,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时代,垄断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国家垄断变为知识垄断。这种变化导致了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产生,并对我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成为我国政府和外向型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这在掌握着核心技术以及丰富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跨国公司上表现更为明显。美日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比较优势,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的手段来限制我国民族企业,损害我国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
滥用知识产权挤压我国民族企业
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二十多年来,不遗余力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我国政府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跨国公司在华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谓日渐完善。随着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经济,跨国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对我国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专利技术限制机制等相继启动。前者更多地以环境保护为由提高产品进口的门槛,后者则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最新体现。
入世以来,跨国公司的知识垄断行为已经给我国的民族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冲击。中国产品成本低、价格便宜,质量也不错,但技术研发能力弱,核心技术大多依靠进口。由此,跨国公司以“技术牌”应对我国的“价格战”,以技术占领我国市场成为了一种策略。如2002年的 DVD 事件,国外DVD厂家联合起来,把专利绑在一起形成专利池,然后形成标准,向我国 DVD 生产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而这些企业制定的标准我国企业必须执行,因为这种标准已形成了市场垄断。其后,彩电、电池、数码相机等产业因知识产权而起的贸易纠纷此起彼伏,使我国众多企业和行业蒙受重大损失。
有的跨国公司还利用对各种知识产权 (如专利技术) 的专有权,通过订立不平等的协议给我国企业种种束缚,实现其限制竞争的目的。如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附加限制竞争的条款,实质是用合同这样的合法形式达到限制竞争的非法目的,来维持既有优势或谋求进一步的垄断地位。
在我国市场套取超额利润以损害我国消费者利益
跨国公司在没有竞争对手时,利用专利与技术产品对我国实行价格歧视。如微软在视窗系列中对我国采取的歧视性的超高定价行为,微软中文版 Windows98 在我国的售价是 1998 元,在美国仅为 109 美元。据保守估计,我国一年的计算机销售量是200万台,以100万台新出售的品牌机捆绑销售Windows98计算,与在美国的差价就达10亿元人民币。这就是说;一年中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的差别价格要多支出10亿人民币。
在出现竞争对手时,压低价格打击对手。微软公司为了剿灭我国国产软件WPS97,在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不管word97的低价,还是Windows98的高价,其目的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利用知识产权行使市场垄断,谋取超额利润。
凭借知识产权控制我国企业甚至行业
目前,跨国公司还通过控股的方式并购我国企业,扩大规模和实力,控制行业甚至形成垄断。如柯达公司并购除乐凯公司之外的几乎所有国内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厂家,迅速形成市场优势地位。目前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如果跨国公司通过并购进入本国市场,会破坏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但在我国,这种做法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尚没有可以制约的法规。

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对我国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我国出口
2000年,我国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影响出口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达17.6亿美元,50%的企业因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被迫增加成本,25%的企业因此而增加了经营风险。2001年,因不符合国外环保标准而受阻的中国出口商品价值已超过100亿美元。加入WTO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更加严重。据商务部科技司调查,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食品土畜产品出口受到的损失最为严重,近90%的企业受限,损失达90亿美元,仅欧盟禁止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我国企业94家,劳动力近5万人,农户十几万家,贸易金额达6.23亿美元。
对外支付的专利费持续增加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面对我国企业的日益壮大,跨国公司更加注重有计划、有目的地利用专利与技术标准等知识权利在我国跑马圈地,特别是根据我国的各个5年规划,提前大量申请相关专利。尽管我国已开始重视技术开发与专利的注册,但是,科技不可能实现一日千里的发展,短期内很多领域还是难以和跨国公司抗衡。于是,我国企业每年不得不花巨资购买外国的专利使用权;即使如此,每年还是有不少的企业触雷而受到侵权的指控,在无奈中蒙受重大的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也显示,2000年-2002年,我国对外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和特许费持续走高,远远高于外方支付给我国的费用。在 2002年的收支表中,这项费用的逆差接近30亿美元。
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被削弱
我国企业在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大战中很被动。我国在高科技方面的专利申请数量原本就很少,再加上许多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外国企业经常先下手为强在我国申请专利,然后利用得到批准的专利来限制我国企业与之竞争,我国的相关法律或无动于衷或表现无奈。权利没有制约,必定导致滥用。当我国企业按部就班地自主研发产品时,却莫名其妙地被告知已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而为了继续我们的发展,不得不花大量的资金购买外国的专利使用权,从而大大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面对跨国公司利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对我们民族产业的不公平竞争,应把这个问题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中,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考虑和安排。

破解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的对策

面对跨国公司纷纷利用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对我国企业进行的围剿,面对外国企业利用国际规则频频发起的专利冲击,我们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将会在未来的国际科技和经济竞争中陷入更加被动的地位。可以说,如何规范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限制权利的滥用,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对抗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尽快出台《反垄断法》,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确定其合理范围。当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市场垄断,产生很大危害性时,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避免这种危害,如美国《反托拉斯法》明确表示,如果企业要联合制定标准,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经过审查才能合法。在欧盟、韩国、台湾,微软公司就曾经因为滥用支配地位被起诉。
我国经济正在全面融入全球市场,必须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保护我们的民族企业。比如,思科的路由器已经占有80%的市场,而且一直以这种优势地位实施高价策略,形成事实上的垄断,但是我国至今没有法律可以制约。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这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比较全面、具体地阐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当事人 (开发者、生产者、消费者等) 之间的利益,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鼓励创新、竞争的作用,又切实照顾到限制竞争的合理需要,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滥用,使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竞争秩序不至于受到破坏。
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反制知识产权滥用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是一把双刃剑,跨国公司可以用来保护其知识产权,我们也可以利用其来反制知识产权垄断。对国内企业来说,一旦遭遇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应退让隐忍,而是应该“以牙还牙”,具备足够的抗争意识,这样才能取得自己应有的利益。我国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对上还是不够成熟,据统计,2002 年美国针对我国企业展开的8起知识产权调查中,国内应诉的企业少之又少。因此,企业面对不当指控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应诉,不畏惧专利纠纷,采用独立或联盟的方式,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及相关规则为自己争取合法权利。
实际上,在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 协议) 中即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保证国民待遇、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功德、公众健康等原则,第8条2款就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赋予成员国“可以根据成员国自身的实际,对有关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控制”的权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却对此没有给予相当的重视,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限制性规定。所以,我们应当研究国际相关公约,利用国际惯例和准则去考虑如何限制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重视自主研发,提高创新能力
归根结底,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才是能从根本上解决困境的关键因素。在支持企业发展的诸因素中,核心技术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企业单纯靠从外部引进技术,是不可能长期发展的,只有集中力量开发和改进核心技术,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而技术创新需要有坚实的科研成果、需要有创新意识的专业人才,而这些都需要长期积累。国内企业应更加重视技术研发,加大投入,在人才、资金和设施上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支持必要的基础研究和技术研究,也可以走联合开发的道路,努力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行业的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这才是抗衡、超越跨国公司,破解他们知识产权垄断的根本出路。比如汽车产业,由于奇瑞、吉利、哈飞等企业自主开发的努力,使得跨国公司感受到了来自我国企业的压力,不得不加快对华技术转移的速度。
重视“二次技术”的开发。在核心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的辅助技术,称为“二次技术”。日本在发展初期也遭遇到发达国家技术壁垒的限制。日本企业在得到核心技术时,对这项技术再进行深入的研究开发,开发出“二次技术”来申请专利,即“第二次专利”。如此一来,二次技术是在新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的结果,不但开发成本低,而且比第一次技术更先进和更具有经济价值。根据规定,“第二次专利”投入生产时,须经第一次专利权的许可。所以,日本企业采取交叉许可的方式:你同意我使用第一次技术,我同意你使用第二次技术。日本的这种做法很值得国内企业借鉴。
及时把握各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可以由商务部、海关、工商局、统计局等共同建立专门部门,对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信息进行预警分析,主动、长期、动态地为企业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务,让企业了解其它跨国公司最新的知识产权战略,在积极利用的同时规避冲突、寻求创新,提高国内企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政府采取措施,推动跨国公司本土化
本土化政策的主要目标在于促使跨国公司植根东道国,为东道国服务,并推动东道国全面发展。作为东道国政府,应因势利导,推动跨国公司本土化,使其成为本土公司,这也是化解垄断的重要手段。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澳大利亚利用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权,对跨国公司提出了信息技术和电子通信领域的“伙伴开发计划”,促使跨国公司增加在澳大利亚的研发投入,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实际上,我国市场的规模比澳大利亚大得多,政府在推动跨国公司本土化方面应有更大的作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人力资源本土化。目前国内的跨国企业似乎正处在人力资源本土化的高潮阶段。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快这一本土化进程,比如采取改革人事体制、完善人才市场等措施,鼓励跨国公司通过完备、有效的培训体制开发国内人才。
研发中心本土化。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公司更加重视产品研究开发的本土化,纷纷在中国投资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政府鼓励跨国公司在境内建立研发中心是至关重要的,是改变过去以市场换技术吸收外资方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配套国产化。通过国产化培育民族产业,进而推动我国产业升级,也是化解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一种途径。比如摩托罗拉把配套产品国产化作为在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实施本地采购策略,促进了我国相关行业企业的管理与技术进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在知识产权发展相对落后的背景下,我国要保护知识产权,更要防范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滥用。我国应立足国情,遵守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采取完善法律等多种措施,限制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给予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从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伍』 知识产权滥用的中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法条的语义中分析,在反垄断法层面下的知识产权滥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行为。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除了要满足排除、限制竞争的条件,还需事先存在一个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但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未有相关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在制定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第四稿)》(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指南》)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行为时,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1)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2)确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3)界定相关市场;(4)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5)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6)如果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则进一步考察该行为的有力影响以及该有利影响是否大于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美国成文法中没有“知识产权滥用”这样的表述方式,而是分别规定了专利权滥用、商标权滥用和版权滥用的具体情形,其中最早也最重要的是有关专利权滥用(patent misuse)规定。在美同,“专利权滥用”往往不限制专利诉讼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使用,尽管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有时可以形成反诉的基础,但专利权滥用本身不是一种可起诉的侵权。如果被诉侵权者基于所谓的滥用行为提起反诉,那么这种反诉也必须满足提起反诉的那个独立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证明滥用成立的责任在于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一方。如果滥用被裁定成立,那么该专利权就会被判决不可实施,直到该滥用被“消除”。滥用的裁定排除了预期的禁令救济和在滥用发生期间的损害赔偿金的获得。因此,一旦滥用被认定,被控侵权者或者违约的被许可人以及任何第三方,就可以在消除滥用行为前的那个期间内免费使用专利技术,①由此创立了美国专利法中特殊的专利滥用抗辩制度。但是随着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的逐渐完善,利用反托拉斯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也成了重要的手段,同时也影响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界定,即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重大知识产权滥用还必须违反反托拉斯法。
wT0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相关条款不仅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滥用,而且给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TRJ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可能需要采取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的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或借以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实行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协议中无任何规定阻止成员方在其立法中详细载明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对有关市场中的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专利权使用做法或条件。如上述所规定,一成员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根据国内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或控制此种做法。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例如独占性回授条件、阻止否认合法性的条件和强制性的一揽子许可证交易。”此外,TRjPs协议第41条第1款、第48条第1款、第50条第3款、第63条第l款等都是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知识产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甚至在很多国家都没有这一概念。实践中.一般都是把行使知识产权导致的违反反垄断法而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认定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其要件就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排除或限制了市场竞争。所以,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在反垄断法范围内,并不是因为滥用了知识产权而违反反垄断法,而是因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果不违反反垄断法,那就不存在什么滥用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了。

『陆』 滥用专利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违背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例如: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采取的专利权滥用
广义上的概念是指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明知在不享有诉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或虽享有诉权,但本着侵犯他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之目的恶意行使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具体诉讼权利,以实现不法诉讼利益的行为。

『柒』 如何理解和评价《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一条款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态度,即不否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知识产权法行使权利的正当性,但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鉴于该条规定非常原则,实践中存在的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需要予以规制,迫切需要制定相关规章或者指南,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更好的指导反垄断执法实践,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期性。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2012年底,工商总局在开展《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研究制定工作的同时,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此前,工商总局于2009年成立课题组,开展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制定工作。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国外竞争机构的执法实践和相关指南、规章的资料和文献,系统研究他们在知识产权领域执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行为类型、分析方法、主要执法对象等问题,同时比较研究,归纳总结这些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形成的共识和对一些问题的不同看法。二是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四川、甘肃等12个省市,通过走访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发放问卷调查、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行政司法部门意见等方式开展了调研工作,了解掌握我国现阶段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总体状况、行为表现形式、企业应对措施等。三是拟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听取意见,除书面征求意见外,先后举行座谈会、研讨会6次,工商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各类企业以及国外竞争执法机构提出了很多建议。对这些意见,进行系统的梳理研究。
在制定《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逐步掌握了我国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现状的总体情况。我们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既是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复杂和敏感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实践经验更是有限,此时推动一部符合中国实践、内容全面、体系完备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出台,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实践的积累。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需要予以规制。工商总局在制定《指南》的基础上,立足职责,启动了《规定》的制定工作,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2013年3月以来,工商总局先后就《规定》初稿书面征求意见两轮,举办研讨会、座谈会5次,对象覆盖全国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工商局,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办、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知识产权局等与反垄断、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十二个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电信、华为、高通、三星等19家国内外知识密集型企业、美国商会、美国律师协会等外资商会和机构,欧盟竞争总司、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加拿大竞争局等国外竞争执法机构以及国内竞争法专家学者。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意见建议300余条,对各方提出意见建议,工商总局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对《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即为了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同时,对相关概念作了必要解释。

一是明确了经营者所普遍关注的反垄断法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反垄断法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创新和竞争,提高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根据工商总局承担的反垄断职能,明确界定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三是明确本规定所称相关市场,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界定,并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二)禁止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既在总体上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又规定了安全港规则。安全港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对竞争明显具有不利影响的权利行使行为,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自己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判断相关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后果,指引经营者避开对竞争明显具有不利影响的权利行使行为,逐步走向合理竞争。

(三)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明确在反垄断执法中执法机构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对待,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因素,但是经营者不仅仅因为拥有知识产权而直接被推定为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规定了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滥用行为。其中,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规定,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各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绝大多数意见主张保留但应明确其构成要件,有的主张删去。经过慎重研究,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和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保留了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对反垄断法关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的条款做了限缩性规定,仅将其限定在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一种情况,对其适用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力争做到鼓励创新和保护竞争的平衡。

(四)规定了四种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如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行使专利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等。这些行为可能分别或者同时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后者。

(五)规定了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认定,工商机关在考虑知识产权特殊性的基础上,遵循对垄断行为分析认定的一般步骤。在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时,要对该行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分析。该规定向经营者和相关机构明确了工商机关的执法方法,既可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提高执法透明度,为经营者自我评估提供参考,有利于鼓励经营者进行技术推广和传播。

(六)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定》第十九条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捌』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这一条款是什么意思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关认定和推定规则,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是明确了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憨牛网的问题,可以使用以下服务:向TA提问

『玖』 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知识产权滥用属于法律行为。

凡是能够引起自己或者是他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发版生变化的行为都是权法律行为。

《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从法条的语义中分析,在反垄断法层面下的知识产权滥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行为。

『拾』 如何完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抄管理袭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了安全港规则。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关认定和推定规则,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是明确了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依据《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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