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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所以权没影响所有权转移

发布时间: 2021-03-16 07:49:53

A. 优先受偿权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吗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啊

不知道你说的“所有权转移”是不是指的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转移。如果是的话,那么这是不行的,我国《物权法》规定即使到期债务未获得清偿也不许债权人直接获得抵押物或者质物,必须经过拍卖,以拍卖款抵债。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这里以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为例。它主要是基于债权人的抵押权而获得的。比如说A向B借了5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又向C借款70万,并且拿自己的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抵押,也约定一年后偿还。一年后,A无力偿还B、C的债务,于是拍卖了自己的房产得100万元还债。虽然A和C是后订立的债务合同,但是因为A向C做了抵押,所以C优先受偿,得到70万元;B由于没有和A订立抵押,所以只能获得剩下的30万。
上例中的C由于与债务人A设定了抵押,于是具有优先受偿权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B. 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最后一句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啊

两层意思:1、合同的效力问题。2、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即使合同发生效力,物权由于没有办理交付或登记等公示手续,其原来的权利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转移。

C. 关于不动产得所有权转移问题。有点扎心

交付指的是实物交付,房子都交给你了,相当于你是房屋实际控制人,产权已属你的,只是未办理过户而已。

D. 合同中未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时怎么办

没有约定可以随时进行催告行使权利,给对方合理履行期限即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 动产未交付,所有权是否转移风险由谁承担

问: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某甲以600 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300 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 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300 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 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问: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答: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72 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F. 中国法律如何规定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首先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所有权,《物权法》中,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法》规定: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进一步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是权利人对于某特定货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一是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可称为“约定转移原则”二是在缺乏明确约定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可称为“交付转移原则”。同时,还对所有权在某特定情况下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可称为“法定转移原则”。该原则当然在效力上优先于交付转移原则。
普通法国家的《货物买卖法》提供了在五种特定情况下认定当事人就财产转移的共同意思的标准,即设立了在缺乏明确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默示的标准:
1、当事人就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签订无条件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转移到买方,且与具体的货物交付时间和价款交付时间无关。
2、如果买卖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使该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特定义务且买方也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3、如果买卖已处于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以确定合同的具体价格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此特定义务且买方已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4、如果卖方以“买方认可”或“售后付款”的方式将货物在没有签订合同前先交付给买方的,所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转移:(1)买方向卖方明确表示认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动接受该交易;(2)买方未明确表示认可但也未退货或拒绝,而卖方规定的退货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届满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买卖,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和时间被无条件的划拨为特定物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普通法将以上情形视为确定当事人模式意思的方式,故无须援用“法定转移原则”,而如果中国法也就作出类似规定,则就会成为我国《合同法》所承认的法定转移原则的体现。

G. 所有权转移问题

一,相关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实现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

善意取得制度由四个要件构成,分别是:

让于人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
标的物是动产;
让与行为是交易行为;
受让人善意受让动产的占有。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即因为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而使受让人对此占有状态产生善意信赖,因此,让与人必须占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占有的合理信赖,以占有公信力为其逻辑证成的基础,因此,只有采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才得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只有动产才适用善意取得。

但是有些动产,如船舶,机动车辆等,法律规定必须登记,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此类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不存在善意取得适用的依据;另外,此类动产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有相当大的影响,甚至会涉及到公共安全,不适用善意取得有其实际的考虑。

1,先回答第二个问题:

非法占有一般指赃物等非法占有的财产,赃物等非法财产属于禁止流通物。只有合法占有的前提下才能善意取得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禁止流通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须有交易行为的要件,法律也无保护此类财产流通之必要。

赃物、遗失物非因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占有的动产是否运用善意取得,立法及学说意见不一。

一般认为:赃物、遗失物就本身而言,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法令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之物,此类当然不适用善意取得,理由上文已论及;

另一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在此,作为赃物虽然依法不得销售,但依其表面特征无法排除市场流通的可能。

第二类赃物和遗失物的适用问题,对此我国实践中的作法并不规范,一般是将赃物和遗失物不加区别而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即只要是赃物或遗失物,不论转让几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占有人返还。

(我国的相关几个司法解释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赃款、赃物认为适用善意取得,具体的司法解释的名称我忘了,只有模糊的印象,好像有一个司法解释是用犯罪行为人用赃款还债的,债权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所谓赃物,是指通过走私、盗窃、抢夺、贪污等不法行为取得的财物。对于赃物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原因有:首先,赃物的取得方式是法律所禁止;第二,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第三,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第四,在赃物的交易中,一个诚实而理性的买受人是可以对于赃物做出一定的判断的。第五,只有排除赃物的善意取得的适用,才能更好的开展追缴赃物和遏制销赃的工作。第六,赃物对于所有流通物而言,只是为数很少的一部分,对其排除适用并不会构成对善意取得制度整体性的破坏。

(具体我就不再展开了,因为善意取得比较复杂,无法简单归纳)

一般认为低价或无对价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赠与等无对价取得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关于你第一个问题:

我个人认为从法理上,只要善意取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就应该认定为善意取得。至于,某种类物(如你举例中的手表)由于甲个人的感情对其的特定化,不能及于其他人。这种特定化对善意第三人显然没有法律效果。对于善意取得人而言,并不因此而获得甲的特定化的价值。

如:甲购买机票赶着谈生意,但是飞机晚点,导致甲无法及时到达目的地,丧失了商机,这时,甲无法向航空公司要求商机被耽误的间接损失,只能要求其承担票面价值等直接损失。因为,与购票人签订航运合同的时候,航空公司无法预知所有购票人的特定化的损失。

H. 假如买方未支付货款,卖方交付了商品就是转移了所有权了吗

我国《抄合同法》第134条规定:袭“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假如买商品的一方未支付货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卖方有权继续保留商品的所有权。

I. 机动车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问题

樊某是一名司机,从胡某手上买了辆大货车准备跑运输,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樊某支付了车款,胡某也把钥匙交给了樊某,两人约定次日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就在樊某把车开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将霍某撞伤。霍某向樊某和胡某提出索赔,但胡某认为车已经卖给了樊某,责任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胡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樊某和胡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完成交付,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发生事故的,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樊某赔偿,与胡某无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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