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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发布时间: 2021-03-16 03:27:23

① 别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划拨批准文件号如何查到

要查这些东西还是去房管局查的详细些!一旦有问题你直接现场处理!

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什么不同>

实际操作没有什么不同,主要是解释
其实,月长石也不是特别清楚,解释专下,解释不好不要给臭鸡属蛋~谢谢~~~~
土地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承租方,一般是政府和承租人之间。
土地转让:是指土地承租人通过协议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承租方之间的协议。

③ 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是怎么填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上的编号填写

④ 淄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怎么查询

这些合同号说明这套房子原来是划拨地后转为出让地.
首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回件号》这说明这土地原答本是划拨地,后来申请划拨地转为出让地所以有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转文件号>> .最后是转为出让地后有的合同号.所以有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如果你不放心要查询一下,那只有到当地土地管理局去查询.要求土地所有人方可查询,土地证所有人的带上身份证及土地证原件,

⑤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和合同编号什么区别

您好,我是国家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和房产评估师。关于您所咨内询的问题,电子监管号是针容对国土部备案并可查,合同编号只是针对所在地的合同顺序号,也就是说:如果本地签订的合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进行电子监管,国土部就不会清楚其中会有什么不合法律的条款。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记得选为最佳答案。未尽事宜,可以私*信联系。

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是什么意思

就是合同的编号

⑦ 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2、特点不同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是特定的,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一般为境内外的企业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前提条件。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主要涉及订立前提、订立主体、订立原则、订立方式、订立内容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下逐一述之。

(一)订立前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一是必须有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须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三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出让。

(二)订立主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主体,一方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三)订立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一种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合同,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双重法律原则的约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合意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又受到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公益原则等公法原则的约束。

(四)订立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第14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使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合同争议纠纷的出现。

(五)订立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缴纳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让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条件;

第三,出让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让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

第六,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的处理;

第七,出让土地灭失的处理;

第八,情事变更情况的处理;

第九,违约责任;

第十,争议纠纷的解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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