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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艺术作品保护

发布时间: 2021-03-16 03:11:01

㈠ 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多长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㈡ 美术作品保护的注意事项

美术作品保护的注意事项,美术作品自创作出来之时也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不用再申请著作权登记,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美术作品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利益的保护,应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美术作品保护的注意事项美术作品保护的注意事项(1)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滥用权利,保障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2)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恶意毁损美术作品原件,保障著作权人基于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一切权利。(3)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追续权,鼓励创作。(4)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同时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要求作者支付使用费,当美术作品作者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权相冲突时,作者展览权优先。美术作品保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㈢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权法是保护该作品的作者对其享有的与该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那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接下来由八戒知识产权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三)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4、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实用艺术品既是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品。我国以前不保护本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在美术界,对实用艺术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认识不一。《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在,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如果申请外观专利的保护,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㈣ 雕塑作品如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一、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关于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三、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属于本法保护的范围。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地说,在没有作者授权、转让的情况下,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本人。
四、雕塑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及保护措施

㈤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说艺术作品被侵权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应有的作品版权呢

哪些情况下可以说艺术作品被侵权

如果只以自己的学习研究为目的,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你必须在自己改编后的作品中进行声明,自己的作品改编自哪里,也就是要把原著作权人的姓名标注出来。但是,如果你要发表在BBS上,这种行为是可能侵权的,因为你发表在BBS上是有可能损害到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比如会有其他网民将你的作品下载进行出版,对于这种情况,你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制定的,是和国际接轨的,因此在其他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基本相同的,但是也是会有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的。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看是否过程合理使用,而要想构成合理使用,一是不能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二是不能给原著作权人造成损害。

如何维护自己应有的作品版权

电影、电视剧都涉及原作者授权的剧本使用问题,影视产业的实质是版权经济,构成影视版权的首要核心是剧本版权,没有剧本就不可能拍影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因此,编剧是影片的前位版权所有人,不管多大的制片公司必须得到剧本版权拥有者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其剧本,才能开始一部影片的生产制作,未经剧本作者授权,任何人使用剧本的创意都是违法的。

国家广电总局2006年颁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电影备案必须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这是一项非常必要的法定手续,没有编剧的剧本版权授权书,电影就不能立项,也就不能拍摄和生产。在第十七条审查混录双片第5项要求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国家广电总局对于电影剧本备案的严格规定,标志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已经纳入行政审批必要的法定程序。

署名权

1.署名权系人身权和财产权,在作品中标明作者的身份,标志着影片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思想内涵等来源于编剧的设计与首创,并负有责任。《著作权法》规定,编剧和原作者应该享有署名权,由于规定其影片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编剧位置应在出品人之后,导演之前。依据中国的《著作权法》,导演是不拥有影片版权的。因此,签署合同时,应注意特别提出若导演将影视作品署名为“××导演作品”,则已经侵犯了原作和编剧的权益,是不可接受的。

2.影视作品根据原作改编剧本,其原作署名应该在编剧之前,并要求注明根据原作者及小说名“改编”的字样。

3.署名在影视作品呈现的时间及占用篇幅,应该与导演相同(5秒单幅),不允许将原始著作权人挤排在一堆署名之中,淹没和消解了原创作者的署名地位。影视作品的署名要呈现出尊重原创与首创的科学程序。

4.在海报及后衍生产品的介绍,如DVD封套等一切宣传品中,编剧与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忽略,其位置都要与影片同存。

5.在各种报刊、媒体及宣传品中,涉及影片故事内容,文章有300字以上,必须注明编剧或者原作的署名。《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从法律的严格要求中,涉及某部影片应该指明由××编剧,或者改编自××小说,其次是导演及演员,一味忽略原创剧本的署名和作品名,均属违法的使用。

6.电影是由多方艺术家创作而成的作品,但是由于编剧是剧本版权的拥有者,是源头,是根本,是基础,因此,影片署名要体现原作为先的顺序。当前影视片署名无序,甚至以行政职位排序,违背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一部影视作品在创作中,参与组织领导、统筹者、咨询者、顾问等可能很多,但是他们不是其作品的版权拥有者。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的规定,领导者、组织者、被咨询者,在影片署名上均应让位于剧本的首创与原创。

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1.没有原作的授权,任何人不得改编其任何文学作品,包括已经成型和审查通过的影视剧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修改权由作者控制,没有编剧的书面授权,不得请第三者随意修改其剧本。

2.《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3.由于法律对于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必须尊重作家和编剧的修改权和保持作品的完整权,影视剧本改编涉及到以上权利必须经作者授权。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中,许可将原作品(多指文学类作品)拍摄成影视作品,必须严格“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另外,考虑到影片拍摄必然要调整场景、调度画面这些属于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是改编,即影视文学剧本而非小说,在合同书中要明确限定的是修改权(而非重新改编),必须经原作者书面授权,否则不能请他人随意修改内容,特别是主题和人物及重要情节,要依法执行合同。

4.无论是谁请你去修改他人剧本,必须要求看到原作者与制片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授权。尊重他人的权利,既是职业操守,也是自我保护。否则,就会侵害原作者的权益,引起纠纷和诉讼。

发表权

法律赋予作者不可动摇的发表作品权,将文学剧本公布于世,既有助于保护版权也能为评论和研究剧作者提供文学依据。

1.未经原作者授权,即使以小说改编的剧本,也是不能发表的。

2.未经编剧授权,随意发表出版文学剧本,或者转让他人改编其作品,再度发表均属侵权行为。

3.任何导演分镜头剧本的发表,都必须署名根据原作编剧的文学剧本,不署出处独自署名发表分镜头剧本,也侵害了原作者的权利与荣誉。

4.剧本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也要履行许可权使用权利,不经作者同意,是不能上网发表传播的。

改编权

1.改编权不是修改权,是指小说、报告文学和戏剧及其他文学形式的作品,进行影视剧本形式的改编。未经原作者授权,或者签约购买版权后,未付清报酬者,不拥有使用其改编成影视剧本的权利。

2.首先要征得原作者的意见,是否同意由他人或者自己改编成影视剧本,未经原作者许可授权,是不能随意找人改编的。

3.依据《著作权法》,改编不能篡改原作的主题,应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权。

4.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送审电影双片应当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要求,应当严格履行,原著切不可放弃这一法定程序。

5.依据《伯尔尼公约》,即使电影拍摄成功,再度改编其他作品,类似动漫、戏剧、广播剧、舞剧等形式也必须经原作者再授权。

6.《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条法规充分体现了作者第一的原则,即使委托创作也要强调版权所有者为作家、编剧,这对于以后版权的衍生产品,有长远的保护意义。但是,尽可能不要受人委托去改编剧本,有些制片方不放弃权利,并要求你一定改编到他满意为标准,很容易陷入霸王条款的陷阱里。

报酬权

1.无论剧本是许可、是委托、是转让使用的合同书,必须找专业的律师看过,逐项检察一下,再签订下来,尤其是付清报酬方面,是一次性?还是预付定金,分三次付?还是持有影片的分成,这在日本和其他版权所有保护细致的国家,都有多次版权所有收入的,当然还有衍生产品的二次版权。

2.由于剧本是智力成果,最易被剽窃和抄袭,应避免交给对方可能完全失去了监护人权利的后果。

3.不付清报酬,即没有获得完整之版权,如果开始拍摄其作品,即属于侵权行为,可以发起诉讼,也可以找到律师向备案的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侵权通知。

4.不付清原作及编剧的报酬而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在报审国家审批许可时,只要作家及编剧举报,就涉及到剧作家(利害关系人)和制片方(申请许可人)的纠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应该不予以审查许可通过,否则以行政侵害公民权益采取行政诉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执政,对侵害剧作家权益的影视作品,一律不给予审查放行许可。

荣誉权

1.影视评奖同样不应忽视原作和编剧应该享有的荣誉。国内各大奖项均应设立最佳改编剧本和最佳原创剧本奖。凡是不设编剧剧本奖的影视综合评奖,均属于不尊重剧本原创的行为,侵害了编剧的荣誉权。一切为繁荣影视创作的评奖活动,不应该忽视作家及剧作家的介入与影响。

2.综合性奖项中获得奖励的影视作品,剧本应该拥有奖金份额,作家与编剧不应放弃这一权利。

3.“作者第一,原创老大”是世界各国版权法都推崇的原则,美国奥斯卡奖为剧本设立“原创剧本”和“改编剧本奖”,体现了尊重原创版权和保护版权构成的原则。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也应设立“改编剧本奖”,这是对法律的遵守,也是对原作与编剧共享的成果的肯定,不能因为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剧本而吞食了原作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4.在影片宣传上不得忽视编剧。没有剧本就没有电影,不能让人们在享受影视之时遗忘原创的工作,要培养尊重原创的习惯。一部影视作品,导演、演员功不可没,但都属于二度创作,不应遮蔽或淡化原创的贡献,更不应损害原创的权益。

依法维护作者权益

在我国电影、电视还没有立法之前,《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就是影视方面的最高法典:“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从中可见,影片的版权为制片人所有,而不为导演所有,因此导演无权把影片归其为个人的作品。编剧和导演共同享有影片的署名权和报酬权。但是,重要的是“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在影视剧中使用其剧本仅是原作者许可使用的“摄制权”,至于改编权、发表权、广播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均属于法律赋予原创作者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我们在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之时,不能随意签订转让或者委托合同。世界进入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时代,版权是我们的智力成果,在画面称雄的形势下,著作权是我们控制作品的主权,不能忽略这一权利的行使,不能轻易地放弃原创应有的权利。惟有保护了创作权益,作家、剧作家才能更积极而专注地投入创作。

㈥ 知识产权商标对比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不一样

商标和美术著作权属于不一样的系统,著作权一般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特别程序,商标是需要申请的,商标有着在先原则,需要分别申请分别保护。

㈦ 关于美术作品知识产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您好!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内文学、艺容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美术作品受知识产权保护。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该更为周详的回答。

㈧ 美术作品版权侵权如何认定和保护

美术作品也受到版权保护,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也会受到相关的处罚。那么,美术作品侵犯版权如何认定和保护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在下文为您解答。美术作品版权一、美术作品版权侵权如何认定?美术作品版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美术作品版权侵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1、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2、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3、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4、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二、美术作品版权侵权如何保护?1、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滥用权利,保障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2、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恶意毁损美术作品原件,保障著作权人基于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一切权利;3、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追续权,鼓励创作;4、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同时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要求作者支付使用费,当美术作品作者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权相冲突时,作者展览权优先。

㈨ 工艺美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法上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要看上面的美感与功能性是否能分开。比如说这个笔筒由版小黑人构成权 如果具有足够的独创性,而这个美感与笔筒的功能并没什么关系的话 就可以用著作权保护(就是说笔筒的外形改变不会构成笔筒功能的改变,即可保护)

专利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保护

㈩ 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多长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内,作品受著作容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j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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