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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所有权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03-16 02:57:35

1. 1968年过后山林农村房屋谁管理权属归谁法律是怎么规定

无此规定。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和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准,有前后数次确定权属情况的,应以最近一次确定的权属为准。权属纠纷证据的采信顺序一般应以四固定时期的权属凭证为准,四固定有调整的,则以证明权属调整的证据为准。也就是按倒推法进行证据采信,即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土地承包责任制、林业三定、集体林权制度改等不同时期的权属定论,按倒推法进行采信,后者有定论的以后者为准。


可以作为调处林地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是:

(1)土地改革时期所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2)《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3)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的文件材料;

(4)土地改革后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调解协议,以及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5)《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

(6)依法没收、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以及依法出让、转让林地使用权的合同书;

(7)国有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8)1966年前划为国家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人民政府明确属于农村集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

(10)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凭证材料和其他证据。

二、可作为调处林地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是:

(1)依法形成的林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和调查的有关成果资料;

(2)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山林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3)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边界地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图;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参考的其他证据。

2. 判决书怎么办房产证

持有法院的房产判决书到当地房地产监理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提交的材料有:

①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②原产权人邓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③坐落证明;

④纳税证明;

⑤取得方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

如果判决书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被告不予协助,期满后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会向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以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依据,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林木所有权判决书扩展阅读: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3. 民事判决书上的所有产权人的姓名判决不完整,是否下民事裁定书进行更正

如果发现民事判决书上信息有误,应立即申请法院更正,法院判决书有错误,可以向法院申请补正笔误,法院可以裁定补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 离婚判决书判:不动产平分(树木),有共同债务,共同还。债主催得急单方还后怎么向对方要对方玩失踪。

可以向对方追偿。简单点说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执行的时候可以用你们当时的不动产抵。

5.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法院判决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时,谁拥有该房屋

你说的比较简单,不够具体仔细,我就你的简要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A,产权归A所有;
随后,法院把房子判给B,产权转归B所有,判决书作出后对抗A;
之后,A把房子卖给了C,A是以损害B为目的非法处分B的财产,A属于无权处分。
到此房子归属有三个可能性:
1、房子如果没有过户到C名下,C与A的房子买卖是个债权(且是个A无权处分的债权),B对房子的所有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过户即可,C不具备善意取得房子的完全条件(解释:善意取得的对象是对物的所有权,非债权。)
2、房子已过户到C名下,C可以善意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前提条件必须完全满足善意:既C对房子存在争议整个过程的完全不知情,且以合理价格交易。
3、如果B在提起房子归属诉讼过程中,B或法院在房管局此房子下注明过争议,或B申请过财产保全等等,既当事人以合法的公示方法公示了房子的争议,具有了对抗第三人效力。A在法院判决之后把房子卖给C,不论C是否善意,C均不得通过买卖取得房子所有权。

6. 收购盗伐林木罪怎样判决的

一、收购盗伐林木罪怎样进行判决
根据刑法第345条(《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
1、罪体
行为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行为是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客体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客体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罪责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予以非法收购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3、罪量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我国对相关的林业资源进行管理和相应的监督,在我国非法收购的盗伐林木的当事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处以3年到五年的相关判决,相关的管理部门要对这类人进行相应的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判罚,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
延伸阅读:
盗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盗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在我国盗伐林木罪一般判多久?

7. 凭法院房产确权判决书可以办房产证吗

凭法院房产确权判决书不能办理房产证。

房产证办理需要的资料是: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如果购房人已婚,需要交纳的资料是: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需要交纳的资料是: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7)林木所有权判决书扩展阅读: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发证工作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

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复审。

市房产交易所复审后,当事人全部到场,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

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房产交易所进行审批,填制租赁许可证,委托区房管局将租赁许可证发给申请单位(人)。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登记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发给产权单位(人)。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调查。

当事人一起办理交易手续,交纳规定税费,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后,委托市房产交易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申请单位(人)到市房产交易所填写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审批书或房屋租赁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交易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填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发给申请单位(人)。

8. 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的意思和区别

一、所有权属性不同:
1、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林地所有权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二、概念不同:
1、林木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
2、林地所有权也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

9.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否依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并不是根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只有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能判断所有权转移生效。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门牌号码使用证;

6、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

7、商品房提交维修基金合同书和专用发票;

8、其他必要材料(视具体申请登记事项而定)。

(9)林木所有权判决书扩展阅读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0. 两家发生土地纠纷,判决书没有下来土地有谁来种

复在判决书没有下来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土地不能另作他用,两家都不能耕种,保存现状。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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