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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楼顶部分的所有权归谁

发布时间: 2021-03-16 02:42:21

『壹』 房屋的顶楼使用权归谁

对于楼顶的面积,按规定属于整栋楼的公共区域,不属于单独的某一户所有,版这栋权楼的每一个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不管大户型和小户型都一样。而且楼顶是不会有公共面积这一说的,所有房屋层高不超过2米2都是不算产权面积的,更别说上面是空着的楼顶了。但是现在楼顶一般都是顶楼的在使用,楼下的也不会没事跑上来看星空啊。你要是不修房子来占用最好的办法是:种花草%7E%7E先种上去,别人也没办法把你怎么样啊。本来楼顶你也不打算搭建出来住人的。

『贰』 楼顶部分归谁

根据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楼顶部分归全体物主共同所有
开发商无权将楼顶出租,在取得产权证的前提了 楼房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马某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叁』 在物权法中,房顶的所有权是怎样规定

楼顶的归属权。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
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专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因建筑物结构上的相连性,专有权人在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的形成条件有两个:
(1)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栏,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相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以该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为判断标准
2、共有部分。这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等;
(2)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
(3)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间的隔墙等。

『肆』 物权法中关于住房的楼顶的所有权问题是如何定义的

按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并没有对住房的楼顶所有权进行定性。但如果对于住房楼顶没有明示属于个人的,就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伍』 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

楼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问题.一般都是贵业主所有回,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答第17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所在的楼顶的屋面使用权、所在外墙面使用权、所在楼房的命名权、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做进一步约定。
所以未必绝对归业主所有.但是即便不是归业主所有,民法通则也规定了禁止权力滥用.所以还是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另外,楼顶的争议有判例,楼主不妨搜搜.

『陆』 小高层住宅屋顶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首先,“屋顶使用权归顶层用户使用”是否在房产部门登记。
如果没有,那么原合同的效力只及时签合同的人和开发商。
如果后入者的买房合同里没有相应条款,则对他们没有约束力。

当然,有以下情形除外,
一:后入者知道上述事实,且有证据证实。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曾对此作出规定或决议。
三:房产部门的登记上有相关记载。

『柒』 高层顶楼使用权归谁所有 有相关规定吗

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后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据此,楼顶屋面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如使用楼顶屋面与相邻人发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往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的,顶层住户不得妨碍楼内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通往楼顶屋面;如果没有公共通道的,其他业主欲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须经顶层住户同意。

『捌』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

可以楼顶 是小区公用的 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找物业管理处解决问题

『玖』 楼顶所有权归谁

按照你所描述,这栋房屋你父亲与其他住户是按份所有,(不能按照商品房的规定)你父亲作为原来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是出卖了部分楼层的房屋所有权,其余的包括楼顶仍属于你父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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