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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发布时间: 2021-03-15 19:17:34

① 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

房地产初始登记是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在房屋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大产权证)。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1)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扩展阅读: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程序:

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

、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2、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

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4、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

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2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② 土地产权如何登记

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以登记为准。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草原法》第11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等。

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土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此外,还可能产生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知识点

什么是不动产?

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③ 关于土地证和初始登记证的关系

两方共同所有初始登记权,因为是合作关系,由有资质的公司办理权证,直接加个共有权人就是了

④ 土地总登记与初始登记有什么区别

土地总登记只复会出现在地籍工作制最早开始的时候,比如1949年建国的时候,或者是战争过后出现巨大变化的时候,才会进行一次全面的重新登记。土地总登记的事项并不是在权利设立时。
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初始设立时的登记,只要权利设立,就需要进行初始登记,比如土地出让时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时候的就是初始登记。

⑤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确认其房地产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注册.

⑥ 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国有还是集体的?
(一)未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1、土地登记申专请属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红头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或《机关任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原件各1份)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征地文件及红线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1份)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各1份)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单位红头文件,地上如有建筑物,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复印件1份)、契税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原件各1份)
7、其他证明材料。

⑦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一种

现在是否还有使用权? 你好: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所有,由集体进行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

⑧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什么意思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受让人)。
二、申请时限: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已缴纳契税。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盖章,原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不需提供,复印件×1);
2、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不需提供,复印件×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不需提供,原件×1);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自然人不需提供,复印件×1);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1);
2、县国土资源局(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1)。
3、全部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1)。
4、在盐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工业用地,由管理委员会或镇政府出具土地补偿安置费已到位的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五)工业用地建设用地验收意见表和验收图(原件×1);
(六)契税缴纳凭证(原件第五联×1);
四、有关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被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法人代表委托他人代理的,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法人盖章、代理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代理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三复印件验件办法
1、申请人持原件和复印件交县国土局窗口工作人员验件,无误的原件退还。
2、申请人无法持原件到县国土局窗口的,请原颁发机关验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验件。
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四除图纸外,纸张一律用A4纸。
告知人: 受告知人: 二00八年 月 日

⑨ 哪些土地须办理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下列土地须进行初始登记:
(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5)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6)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7)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8)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
(9)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
(10)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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