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实现土地使用权
A.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这块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在向银版行抵押之后,银权行便取得了抵押权,但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原权利人的,原来的使用权人仍然可以使用。只是到时如果还不上银行贷款的话,银行会将这块地的使用权卖掉,从卖得的价款当中扣下欠款。如果有剩余,银行还得退还剩余的钱。
B. 未缴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能实现吗
某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因资金紧张遂与县国土资源局商议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企业以土地使用证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再支付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局同意并为企业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随后两年,企业一方面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另一方面以各种理由拒付出让金。近期,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欲实现抵押权。国土资源局在银行来办理相关手续时告之该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使用证有瑕疵,抵押权不能实现。双方协商未果,银行将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顺利实现抵押权。
请问,能否在未缴纳完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案中的抵押登记有什么效力,银行的抵押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县国土资源局应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读者 王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由此可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土地出让金后,按照《土地登记规则》(修正)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按此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必须出具两份文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这两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土地使用证必须是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县国土局不能在企业还未缴纳完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在我国,土地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从这些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抵押登记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生效要件,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时,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到相应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才生效和受法律保护。
按照民法理论,土地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权利的公示,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和保障土地交易安全。土地使用证一旦办理就具有法律效力,它不但证明了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合法权利,也意味着土地可以正常进入市场进行其他合法交易。同样的,土地抵押登记一旦设定,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也是拥有了实现抵押权最大的法律保障。虽然案例中企业的土地使用证从实质内容上来看是存在瑕疵的,但这种瑕疵的存在所导致的后果不应由银行来承担,无论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或是从维护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说,银行的抵押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得到顺利实现。
实际上,县国土资源局在企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就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一种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其带来的恶果是使国家财产和政府信誉受损。国土资源局在履行其职责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应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手段追回企业未支付的出让金,尽量减少国家损失;另一方面,国土资源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违法违规行政的问题。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胡卉明
C. 高分求助:净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如何实现抵押权
土地抵押后 可以折价 协议 拍卖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物权法》 房地一内体 你抵押的土地价值已经容在房价里了 在实际操作中房价的40%属于土地价值 你对这部分价值享有优先权
土地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不冲突 但是额度要限定好
商品房预售后 你只能向债务人和抵押权人追偿 因为根据物权登记制度 此时的房产所有权已经放生转移 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也是保护业主的权利为主
最好的 土地抵押 开发后办理 在建工程抵押 等预售的时候在跟着办理网上备案 等房产证下发后 办理房产抵押 防止脱保
D. 抵押权范围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后因郭某逾期未还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该间店面及依附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一并拍卖所得105万元,现银行要求就该105万元拍买所得款全部优先受偿,以实现其抵押权;但胡某认为自己然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且该土地并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无权就全部拍卖款优先受偿,该拍卖款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款项应先归胡某所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抵押财产的范围应该以登记为准,现胡某然是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人且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只享有地上建筑物即该店面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银行享有该店面全部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房地产的不可分性,我国在处理房地产法律关系时历来强调一项基本原则,即房屋所有权主体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及《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可以看出地上建筑物等在自然属性上对土地的依附,避免了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经济价值的破坏,并可以使物权关系清楚简明,避免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主体不同,在权利行使时发生纠纷。 其次,在房地产抵押问题上,实现抵押权必然带来抵押财产的转让,因此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抵押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不论在房地产的转让还是抵押的问题上,“房地一体”都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基本原则。 最后,本案中虽然胡某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郭某与胡某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在银行与郭某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店面作为不动产物权变更已经完成,并对外产生登记公示公信力。胡某然持有该店面的土地使用权证,更多的属于管理层面的问题,房地产登记机关没有对土地使用权证进行相关处理,致使胡某仍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本案土地权益实际上已经随着店面买卖而转移。故胡某以其属于该店面土地合法使用权人,该土地使用权并非抵押物为由,要求获得返还拍卖款中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要求不成立。 综上,抵押权的范围及于该店面的土地使用权,银行就该105万元拍买所得款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E.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 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F. 用土地使用权抵押,两个抵押权人可以采用对土地使用权分割方式实现抵押权吗
不可以采取分割方式实现抵押权,《民事诉讼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G. 可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
你好,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以初始土地登记作为前提,领取土地使用证。以回划拨、租赁、入股方式取答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抵押许可证》。
H.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否用于抵押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
前不久,有个朋友问, 答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规定:“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该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由此可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抵押却无须审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由此可知,属于债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物权而先于抵押权受偿;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规避政府审批。
I. 什么叫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偾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