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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侵权所有权和管理权

发布时间: 2021-03-15 18:41:25

❶ 流浪动物由谁承担损害责任

一、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情形

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形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又分两种情况:

第二种主要是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动抛弃该动物,放弃对该动物的所有权和占有,尤其是疾病的动物。此时此种抛弃是无效的,因为丧失控制与占有的动物处于危险状态,将会对公共利益和人命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然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此时我们又要考虑,若该被抛弃的动物处于流浪状态,发生了致人损害的事实,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但确实无法找到饲养人或管理人,此时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看下文关于责任主体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与流浪狗管理部门的分析。

2.第二种为非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意思而分离

即饲养人并未实施某种法律行为而丧失了对该动物的控制与占有。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时的责任承担。即并非基于饲养人自己的意思而使得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与新的管理人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饲养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此时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是在无因管理人之下,同时为了方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应由无因管理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则,无因管理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饲养人追偿。此种情况是无因管理人是出于善意而暂时进行占有,并未长期进行控制,并且其主观上没有想要取得该流浪动物的所有权,如果无因管理人的占有超出了合理的时间限度或者该管理人在占有之始既是为了取得该流浪动物的所有权,则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取得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应当为责任承担者,且不可以向原饲养人追偿。原饲养人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该恶意占有人要求追偿。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属于下文第六章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2)流浪动物喂养人的责任承担。即并没有管理人与饲养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但存在流浪动物喂养人对该动物进行了喂养。流浪动物喂养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喂养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如喂养人在人员聚集的地方喂养,使得流浪动物聚集并造成他人损害,此时喂养人的这种喂养行为对聚集在此处的人员形成了一定的危险性,理应负有临时的管理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喂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饲养动物。即侵权行为人以侵权行为如盗窃、抢夺等非法手段夺得他人的饲养动物。此时因侵权行为而获得他人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因为此时侵权行为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饲养动物,在非法占有期间基于危险控制理论,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但原饲养人即合法所有人对该动物的权利,并不因为非法占有人承担该物的侵权责任而受到否定。

二、责任主体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情形

对于流浪狗在小区内伤害业主的行为,因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小区内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对于流浪狗进入小区内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进入或者将其驱赶出小区,或者向有关流浪狗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则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正好回答了问题,但是此时物业公司只是承担补充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依然是饲养人或管理人。

三、责任主体是否可能为流浪狗的管理部门

对于上述流浪狗在小区内伤害业主的行为,受害者可以请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该伤害行为发生在小区以外,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围,则受害者的损失应当由谁进行赔偿呢?流浪狗的管理部门也即公安机关为不特定人群饲养动物的行政主管机关,但对于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么?相关的案例判决持否定意见,公安机关仅负有行政法上的管理职责,并不对受害者所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于这部分受害者的权利如何进行保障呢?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尚存在空白。

四、责任主体为受害人的情形

受害人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形主要是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如果损失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或减轻承担,不承担或减轻承担的部分则由受害人承担。

五、责任主体为第三人的情形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也可以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偿。此时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❷ 所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这三者的区别在哪,请会计或其他相关专业的人士回答,需要专业回答

所有权是指固定资产的所有人,使用权是指固定资产的所有人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回人或企答业使用,承租方拥有使用权。而控制权一般指的是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对董事会拥有绝对控制,能够间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也有解释,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❸ 保留所有权动物买卖合同,动物伤了第三人,由谁承担,为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内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容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人即所谓的所有人,管理人即所谓的直接占有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
故所有权保留的动物买卖合同中,因管理人系买受人,故应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参见《侵权责任法释义》

❹ 关于动物侵权的问题

你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属于帮工人,乙属于被帮工人,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丁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是这样的:动物饲养人甲应当对所饲养的蜜蜂造成丁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蜜蜂造成的丁的损失是由第三人乙的过错造成的(为什么把过错归责于乙而不是丙见上述,而且同蜜蜂造成的损害由甲承担一样,猪造成的损害由猪的饲养人乙承担责任),所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丁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甲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乙请求赔偿,假如甲赔偿了丁,甲有权向第三人乙追偿。
根据上述,同样的道理,甲的蜜蜂损失由乙承担,猪的损失也由乙自己承担。

❺ 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经营权的内容: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专经营机制条例》属的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具体分为十四项。

a.生产经营决策权;

b.产品劳务定价权;

c.产品销售权;

d.物资采购权;

e.进出口权;

f.投资决策权a;

g.留用资金支配权;

h.资产处置权b;

i.联营兼并权c;

j.劳动用工权;

k.人事管理权;

l.工资奖金分配权;

m.内部机构设置权;

n.拒绝摊派权;

❻ 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管理来权和所有权密不可源分,所有权决定管理权。投资者依据公司章程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票表决进而对企业经营形成控制权力。 合资企业各方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参与管理权限的大小,一般认为是由其投资比例决定的,掌握多数投资份额的一方具有控制企业的能力。
合资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各方股东均具有不完整的控制权:现实中,跨国公司完全控制技术资源(其拥有关键技术的独立知识产权),但不完全控制管理资源;中方控制某些治理职能,但仅有名义上而非实质的最终决策权。

❼ 什么叫做使用权和管理权

使用权: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管理权主要指相关所有权人授予权力,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以及经营以及处分的权利,比如经营管理权来说:
经营管理权是指对所有权人授予的、为获取收益而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经营管理权亦包括对所有权人的财产处分权。
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主要有: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务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其他经营管理权。

❽ 动物侵权问题

1、《侵权责任法复》规定,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规定中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体现在被侵权人的行为与动物伤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有其其他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伤害(包括动物所有人唆使动物的行为),否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2、前述案件,被侵权人与动物的伤害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要基于第三人即动物的主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纠纷而发生的,所以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动物侵权规定。虽然被侵权人受到的伤害是第三人造成的,但由于第三人具有防卫性质,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❾ 动物侵权,该是谁的责任

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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