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的屋顶所有权
㈠ 商品房楼顶归属使用权问题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原则上不能归属于顶层区分版所有权人所专有使权用。建筑物本身与土地权属并不相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土地还有一个使用权的问题,开发商可以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做出一定的调整,把某些方面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享有,或者归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只要不将费用分担在其他区分所有权人身上也就行了。而建筑物就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与开发商没有关系,开发商无权处置。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不能够取得其专有使用的权利。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顶层楼板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那么,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当然更属于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支配。
㈡ 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
楼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问题.一般都是贵业主所有回,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答第17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所在的楼顶的屋面使用权、所在外墙面使用权、所在楼房的命名权、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做进一步约定。
所以未必绝对归业主所有.但是即便不是归业主所有,民法通则也规定了禁止权力滥用.所以还是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另外,楼顶的争议有判例,楼主不妨搜搜.
㈢ 屋面和外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属于谁
商品房外墙及屋面的使用权归业主共同所有。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商品房的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整幢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分摊。
也就是说商品房的外墙面的所有权属于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外墙面的使用权也属于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
而屋面是商品房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屋面的所有权应属于该幢商品房屋面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屋面的使用权也应属于该屋面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建筑的外墙及屋面都属于共有部分,归业主共有。
(3)高层建筑的屋顶所有权扩展阅读:
所有权和使用权区别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使用权,释义为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1、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使用权是实际利用的权利。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并非必然是同一主体,因为通过一定的契约,非所有权人也可获得使用权,比如房主可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因此,楼宇屋面的使用权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让给开发商来使用。
2、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同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买卖双方应对楼宇屋面使用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那么,只要开发商与业主能够协商一致,开发商就完全可以通过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取得楼宇屋面的使用权了。
㈣ 楼房顶楼使用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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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小区住宅楼的楼顶使用权归谁所有?
下面我们来具体说一下
㈤ 小高层住宅屋顶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首先,“屋顶使用权归顶层用户使用”是否在房产部门登记。
如果没有,那么原合同的效力只及时签合同的人和开发商。
如果后入者的买房合同里没有相应条款,则对他们没有约束力。
当然,有以下情形除外,
一:后入者知道上述事实,且有证据证实。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曾对此作出规定或决议。
三:房产部门的登记上有相关记载。
㈥ 顶楼使用权归谁
对于楼顶的面积,按规定属于整栋楼的公共区域,不属于单独的某一户所有,这栋楼的每一个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不管大户型和小户型都一样。而且楼顶是不会有公共面积这一说的,所有房屋层高不超过2米2都是不算产权面积的,更别说上面是空着的楼顶了。但是现在楼顶一般都是顶楼的在使用,楼下的也不会没事跑上来看星空啊。你要是不修房子来占用最好的办法是:种花草%7E%7E先种上去,别人也没办法把你怎么样啊。本来楼顶你也不打算搭建出来住人的。
㈦ 高层顶楼使用权归谁所有 有相关规定吗
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后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据此,楼顶屋面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如使用楼顶屋面与相邻人发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往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的,顶层住户不得妨碍楼内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通往楼顶屋面;如果没有公共通道的,其他业主欲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须经顶层住户同意。
㈧ 楼宇屋面的使用权到底属于谁
楼宇屋面的使用权属于小区业主,独栋的使用权属于独栋的业主。
㈨ 物权法中关于住房的楼顶的所有权问题是如何定义的
楼顶的归属权。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
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专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因建筑物结构上的相连性,专有权人在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的形成条件有两个:
(1)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栏,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相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以该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为判断标准
2、共有部分。这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等;
(2)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
(3)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间的隔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