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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分户算不算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3-15 10:29:48

Ⅰ 公房承租拆迁后分户算继承遗产吗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遇到拆迁补偿是,补偿款应该归继续承租人所有,不是遗产。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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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Ⅱ 公产房有没有继承权

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依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当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办理过户,但是申请办理过户的人只能有一个且必须符合过户条件。当申请过户的人有两人以上的,双方或多方必须达到一致意见以后,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Ⅲ 公房过户合法吗

是可以的,不犯法的。公房过户其实就是使用权转让.。如果转让,要承担买卖双方的全部税费,过户申请书。

凡属房改房买卖、交换、拍卖、抵押的,可由当事人凭房产证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属房改房赠与的,可由产权人直接向市房地产估价所申请办理。下面详细说明:

1、卖方到交易所领取《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书》,自行送达到原产权单位征询意见,并向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房地产平面附图。

2、买卖双方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资料,提出交易申请。包括:(1)《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赠与的,必须按成本价付清房款;(2)《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3)产权人身份证。

3、交易所对拟买卖的房改房进行验价、审核、核定税费。

4、卖方持收据到交易所领取《过户通知书》。

5、卖方到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补交公摊面积价款或土地出让金审核。

(3)公产房分户算不算所有权扩展阅读

1、房屋买卖双方凭《过户通知书》按规定缴齐契税、印花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税费后办理过户手续。一般情况,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缴纳有关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把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人“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2、核发房地产权证。房改房转移登记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1)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二手房买卖合同。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有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6)完税证明。

(7)房屋测绘平面图。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政府网-“房屋过户”已购公房在交易程序

Ⅳ 公房分户是什么意思

首先,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其次,这里提到的公房分户是指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赁户名的行为,应具备五个条件:(一)分户各方有本处常住户口;(二)分户后的各方居住房屋能单独分间使用;(三)分户后不造成居住困难(每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上海市申请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四)分户后不造成合用部位使用困难(其中,使用煤气的须落实煤气灶部位并符合煤气公司安装规定);(五)分户前无欠租或者已经结清欠租。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分户条件,房屋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应当共同向出租人提出分列租赁户名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分户协议,由房屋出租人审核符合条件后与申请人分别建立租赁关系,并按规定重新计算租金。

Ⅳ 关于公产房的所有权的问题

首先公产房不能买卖交易,笔者认为,您可以与其他继承人通过协商解决,具体为您提供三种方案。第一,您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约定该公产房由哪位继承人继续承租,该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可以先将公产房屋确定由一位继承人承租,然后到津房置换将该公产房挂牌置换,取得的财产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第三,您还可以通过购买产权,把公产房转化为私产房屋,之后将该私产房屋约定为几个继承人按份共有。
另外,你的亲戚是有所有权,同时可以凭当初单位分房记录做为凭证.所以请相信法律

Ⅵ 公产房承租权相关法律

共有三部相关法律:《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统一规范租赁关系,而没有特别区分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就是明证。有的认为公房承租权是一种物权,甚至可以类似所有权。

公房承租权人可以有购买请求权,即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权利,在承租权人死亡时,其同住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属可以成为承租人,继续享有公房承租权的特殊地位或资格。

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公房的承租权的分割如为如下三类: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对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6)公产房分户算不算所有权扩展阅读:

出租人和承租人间是通过公房租赁合同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的,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交付标准租金,出租人要负担房屋的维修养护责任。

在出租人不具备公房承租条件时,必须及时腾退。此一权利义务关系,在发生争议无法正常解决时,完全可以作为法律纠纷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此前的资格问题,即公房产权单位根据职工的职级、工作年限甚至家庭人口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职工的承租资格和顺位,这一内部福利关系是不受民事法律救济的,如果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加以解决。其次,也具有物权的性质。

一方面,承租权不仅仅是债权法意义上的承租关系,其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低价承租和期待利益),一是低价承租的利益,此与正常的租赁关系不同,公房承租人交付的标准租金由政府规定,远远低于市场租金,也达不到成本租金,包含了由政府或产权单位代为负担的意味。

二是其往往包含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房的请求权,只要是可售公房,承租权人一般就可以享有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承租公房的期待权,从而获得房屋市场价与成本价这一象征性费用的差额。另一方面,承租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比如,承租权人死亡后,其子女并非都可成为承租人,必须基于一定的身份和户籍要求(同住成年家属);在此情况下,如遇拆迁,只补偿承租权人,并不当然补偿其他非承租权人的子女。

Ⅶ 分给职工居住的福利房所有权是归企业所有还是归职工所有

案情介绍: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家在某市某区某号公产房屋居住十年多,但户口是分户。该公产房的承租人是被告。2003年7月动迁时给补偿款约8万元。被告用该款另买住房,原告未能入住。问该公产房动迁补偿款是否有原告份额?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应适用何种法律裁决?
笔者认为,该公产房动迁补偿款有原告份额,被告将全部动迁补偿款拿走另购住房,侵占原告应得份额,是一种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一、公产房屋的性质及权属
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则,它是以家族为单位,以承租人为代表而分配给家庭的。家庭成员均有承租权,因为家庭成员的福利利益不是源于户主,而是源于国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房是以承租人为记号的所有权归他的房产。在此情况下,公产房又分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权归国家,管理形式表现为某市某区第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自管房即国有企业响应国家政策或集资或自建而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那么,公产房的附随权利能否由公民自由处分呢?
公产房的附随权利即公产房的使用权、居住权。承租公房就是向国家或企业缴纳房屋租金,而将该房屋归本家庭使用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家庭人口众多,承租证上只能写一人,通常写户主。若单从现象上看,承租人是谁,该房就归谁,他有权处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正如前所述,公产房分配是出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给家庭,主要解决家庭居住问题,使得人有其所。
遗嘱是公民对私有的、个人的财产的处分。公产房屋的权属及附随权利显然不能由公民的遗嘱处分,而只能依从国家的规定。
二、公产房拆迁补偿的标的是什么
无论从拆迁协议、还是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看,公产房拆迁的标的物是公产房屋的面积,而非承租人。因为动迁补偿款是按面积计算的。国家制定拆迁补偿的政策是针对家族的,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对象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人,补偿的权利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
三、本案应适用何种法律裁决,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动迁补偿协议虽是开发公司与公产房承租人签订,由承租人领取补偿款。承租人的行为是一种代表性行为,是代表整个家庭的利益,承租人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则是整个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这种共同财产是以居住面积为基础的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本案被告将全部拆迁款移作私用,显然是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取得原告拥有的拆迁补偿款,没有合法依据,给原告的生活、精神造成了损失,被告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才为适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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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公产房分户什么意思

,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 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

Ⅸ 公产房算不算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会不会进行财产分割

公产房产权不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时无法分割,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支付的款项由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Ⅹ 公产房所有权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版让权,所以公权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说的简单点 公房不可以根据遗嘱继承,让你父亲住进房子里,再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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