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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转让物业费

发布时间: 2021-03-15 09:13:07

使用权房屋不用交物业费和维修费是在哪个法律

1、主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内案件具体应容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能说使用人不用交物业费,而是使用人和所有人均负有承担交物业费的连带责任。物业部门可以向任何一方索要物业费。

㈡ 使用权房需要交物业管理费吗

不需要,只需缴纳每月的房费,你的租赁房本上有每月每平米交多少钱。
而且像什么水龙头啊,煤气管道什么的房管所都是免费给修的

㈢ 房屋产权转让需要些什么手续和费用

好!
一、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更名费等如何计算?
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
补交土地出让金:成交价*1%(卖方缴纳)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商品房:
满五年: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未满五年: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注明:120平米(地方政府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方米)
已购公房:
1,成本价房:
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2,标准价(优惠价)房:
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
另外和原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

转 移 登 记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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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 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
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
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
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
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
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
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
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注 意 事 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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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移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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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及 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 及 填写说明

㈣ 房屋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

1、这两者在法律上没有什么实质区别,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区分没有实质意义,不管具体用何种性质来定义,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还是大前提。
2、合同法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内含就是使用权的转让关系。你所说的两者的区别没有法律依据,耶没有区分的意义。
3、用使用权转让的形式规避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要看具体的合同是怎样约定的,如果条款明确有买卖的意思,就属于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该合同无效。如果条款上看和租赁基本一致,就是实质上的租赁,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㈤ 房产人把房子的使用权转让给我,这有一个期限吗如果房产人想把使用权收回,房产人要负什么责任吗

使用权转让应该有转让合同,合同自然载明违约条款.
既然使用权已经转让,就断无收回之理.
一旦发生这种事,要么按违约规定赔偿;要么向法院起诉.

㈥ 二手房交易,物业费该谁出

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
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简单来说,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公司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管费承担缴纳义务。
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建议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
1、除了确保房屋质量外,一定要先查清原业主是否拖欠费用。
2、为避免纠纷,原业主如尚有欠费未结清,最好结清之后将缴费情况告知买房,以免交易后期由此给自己带来的不便。
3、另外,为了核定责任方,双方可在收据或者在合同上写清楚。

㈦ 使用权的房子要交物业费吗依据是什么

一、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依据
物业管理费构成物业管理费由以下部分构成:人员工资、回福利费;人员劳动保护答用品和社会劳动保险费;行政办公费用; 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人员教育培训费用;保安服务;环境保洁费;绿化园艺养护; 社区文化活动、宣传费;公共地方零星维修养护费;共用设备维护保养费;管理酬金;税金。以上费用构成项目中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二、不交物业费合法吗
因为对物业公司不满,业主采用不缴费用的方式并不理性,也许会有违约责任。根据物业法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㈧ 没有产权的房子出卖使用权后 使用人不交物业管理费怎么办

这个问题较复杂。
首先,没有产权证并不代表房屋没有产权,他属于集体产内权,而你作容为集体产权的使用人,也就代表你必须对房屋产生的各种费用负责。
其次,如果你将房屋转让,物业公司在对你的转让人收不到物业费的时候,一定会将你和现在的使用人一起告上法庭,而且可以直接告你,并且肯定胜诉,你必须支付物业费用(法律上规定物业产权人负连带责任),你支付费用后可以告你现在的使用人欠你的物业费,从而得到补偿。
再次,你可以利用以下方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1,因为是集体产权,对方购买后如拒交物业费,如物业向你催费,你可书面通知物业停水、停电、禁止使用人搬家等方式。
2,尽量和物业沟通下,把情况说明让他们帮你想想办法。

㈨ 使用权转产权,物业费应该如何变化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即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停车管理费,即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即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综合管理服务费中所指公共性服务主要含几项内容? 它包括:

(1)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楼房,确保楼宇安全使用。

(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管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和水塔的清洗以及垃圾清运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供排水系统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4)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5)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

(7)接受委托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代收发报刊、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

(8)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综合管理服务费怎么收?

在物业管理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收取。在业主管委会成立后,由其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收费标准报价格部门核准后收取。 在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写字楼和工业区内为商业用途的物业,可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150%;在上述区域内办公的(不包括工业厂房中生产管理办公),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0%。

综合管理服务费何时起收?

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从入伙之日起(以交锁匙为准)按月交纳,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未出售楼房的综合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由房产公司或包销商承担。

水电周转金怎么收?

水电周转金是在各个业主(住户)所使用的水电费未收缴上来之间,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而垫支的费用。它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不同时期所需费用大小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范围。

公共水电费怎么收?

它是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场所照明、清洗和绿化、电梯、 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和其他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多层住宅(无电梯)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业主(住户)无需再交;多层带电梯住宅业主(住户)应按月交纳。但物业管理单位应每月向所有业主公布上月使用公共水电度数、单价和总额及分摊办法。

对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有何规定?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醒目位置或收费地点公布。还应当定期(一般6个月)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物业管理年度和小区或楼宇的重大措施,以接受监督。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等政府定价的价格,必须按分类价格分别执行,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费。

其他部门有权再向业主重复收费吗?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住户)重复征收如卫生费、治安费等其他性质和内容相同费项。 业主(住户)不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将受何处理? 物业管理有权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偿。

㈩ 关于房屋使用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得正确理解什么是“公有住房使用权”。所谓“公有住房使用权”是指通过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是国有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租赁并使用的权利。之所以有这样的福利分房,其实是国家或是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消费的一种补贴,也体现了承租人劳动的价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有针对性的,大部分为在单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职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权享有这样的住房补贴。其次,在过去的法律实务中,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被认定为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即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单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转租或是转让使用权的行为都将直接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应被禁止。为此,1994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其中26条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调换、买卖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计也是依据这条法律认为你们之间签订的公有住房转让协议是无效的。但是,这份1994年出台的建设部的规定已于2001年被废止了。2002年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通知中明确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权是可以有偿转让的,并对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对象、范围、程序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所以,您完全不用担心,你与你同事于2001年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并且在他的主动配合下,您与单位又签订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个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无权利再继续承租该公房。如果他执意要起诉您的话,您也无须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来的转让协议和新的承租合同这两份关键证据即可。最后,对于“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还有一些的问题值得注意:第一,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通知》要求,进行公房使用权交易的一方必须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并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因此,在进行公房所有权交易前必须先确认所有权属,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再进行。第二,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权”。因此,为避免转让协议的无效及今后的纠纷,购买人应确定自己是否具有购买的资格。例如,单位承租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一般要求购买人也为本单位职工。第三,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或是交换住房产权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的。这意味着公房使用权是允许流转的。但这里的流转并不包括转租的情况,转租是指不变更承租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则是要求转让协议达成后,受让人代替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第四,合同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并新的租赁变更手续,相关法律文件应避免代签,并提前或当场结清所有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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