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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使用权折旧多少年

发布时间: 2021-03-15 08:06:31

⑴ 地下车位产权年限是多少年

一般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年限为40年。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就是指开放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正是因为现在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越来越多向地下空间发展,这样就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现在很多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都会标明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卖方所有。

所以,即使有观点认为,有地才有房,地下停车位仍在业主土地使用范围内,因此产权也应归业主所有。

不过,这种情况几乎是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开发商依然持有地下车位产权,并通过买卖获利。

业主通过买卖的方式拥有自己的车位,不用交停车费,但是,依然要向物业缴纳车辆看管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这就要看在购房合同中有没有注明地下停车位是否参与了分摊商业用地,如果是,那么产权就属于所有业主;如果没有,就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他们有权利买卖。

拓展资料:

1、车位产权年限

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

2、车位(车库)的使用年限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

⑵ 购入地下停车位,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年

如果是居住用地的,使用权是七十年。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

(2)车位使用权折旧多少年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选择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不要选择靠近入口或者是出口的车位,这个地方车流量是最大的,难免遇到不小心的司机出现操作失误,碰撞到的就是自己的爱车,能够避免这种情况当然最好在购买车位时就想好。

选择地下停车场的车位最好选择购买距离电梯比较近的车位,这样可以减少下车后走路的时间,也减少了回家路上的危险性,地下停车场一般人很少,遇到了危险都无法求助。

⑶ 车位有几年的产权,没有产权的车位买来能使用多少年

如果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只能算是一种租赁行为。本质上讲是停车位的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销售使用权),最长得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你掏了这个车位的钱,还签了合同,物业还说你有无限期的使用权,但是,20年后,你所签的合同就没有法律效益了,不换物业还好,一旦物业更换了,你的车位就会陷入纠纷,到时候就算打官司也赢不了。
如果是小区没产权的地下车位,产权属于人防办,物业先和人防办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租期最长是20年,签完合同后,再转卖给业主,说是卖的,其实没有过户手续,业主没有产权,更没有产权证,只有个发票,车位的流转就能靠发票的交换,再去物业登个记。

如果20年期满后,物业可以重新续签租赁合同,这时候你的车位还是你的车位,没什么影响。
如果期间发生了战争、地震之类的天灾人祸,人防办有权收回车位。
如果期间物业换了,那么,你的车位很可能就有纠纷。
如果业主和物业干起来了,主张车位是小区的公共资源,物业无权出售,那么就尴尬了。
综合起来,个人建议,如果是新小区,租赁期还有18-20年,价格合理,可以考虑购买(虽然本质是租的,但是国情就这样,大家也都在租)
如果是老小区,还有几年就到20年期限了, 那还是先等等吧。

⑷ 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一般是多少年

住宅的话是70年的使用权,如果是车位的话,车位是属于商业范围,只有40年的使用权。回
土地使用年限答如下: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⑸ 车位产权年限一般是多少年

车位产权年来限
车位产权办自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
车位(车库)的使用年限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

⑹ 比如说一个车位使用权20年,转让以后使用权还是20年吗

车子就快报废了,只要你不怕车祸,再收用,20年可能会发生多起事故……

⑺ 请问:没有产权的车库使用权多少年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车位属于商业用地,产权年限是40年

⑻ 车库的使用权是多少年

看产权。如果有产权,那么跟房子的时间是一致的
看合同。如果没产权只有使用权,那么看合同里面规定的
一般来说,很多车库都是属于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开发商是无权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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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住宅住宅车位使用权是多少年

住宅的话是70年的使用权,如果是车位的话,车位是属于商业范围,只有40年的使用权。版
土地使用年限如下:
根据权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⑽ 地下车位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使用权最多是多少年

按合同法规定,合同最高签订使用权或是租用权最多20年,期满后再续签。同理,车位使用权也是在二十年内。

有房子的人都会有一张房产证,也就是产权证,这证明这栋房子是真正属于自己的,不速之客来就可以告他私闯民宅。那么车位呢?同样是花钱买,车位是否有产权?


1.车位有没有产权?
有的车位有产权,有的车位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有产权的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以行政法规确立了产权人所取得的对车位拥有的所有权权利,包括使用权、继承权等,这与房产所有权是一个概念

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利,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利也就灭失。而且,对开发商不能提供产权的地下车位,往往是与人防工程关联,对这种情况

协议中一般会约定根据人防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使用权。大部分车位都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这也是物业公司怕麻烦造成的。

2.没有产权的车位使用权有多少年?
按合同法规定,合同最高签订使用权或是租用权最多20年,期满后再续签。同理,车位使用权也是在二十年内。


只有使用权即车位仍然不是买方的私有财产,依然算租。

(10)车位使用权折旧多少年扩展阅读: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造成小区车位 、车库的数量捉襟见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权属不明晰导致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纠纷,停车位难成为普遍的现象。当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面积分摊说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

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

16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

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

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二、当事人约定说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其二,利于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管理和利用。

即使在同一个小区,每户业主对于车位、车库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业主没有购买私家车,自然没有停车的需求,有些业主购买了多辆私家车,不止需要一个车位、车库。

在业主数量如此大的情况下,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来满足各业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事先协商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后再行由业主进行购买、承租、使用,可以让权利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都心知肚明,减少之后的纠纷。

其三,能够鼓励开发商多投资修建车位、车库。缓解当前小区内停车困难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开发商多建造车位、车库,但是没有直接的利益驱动,开发商不可能给业主“免费的午餐”,停车难的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如果一味的否定开发商在车位、车库上的权利,就难免其只按照最低规划标准配备数量有限的停车位、车库,显然不利于业主利益的实现,对居住环境的完善也缺乏促进作用。

30其四,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即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纠纷,体现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约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业主与强势的开发商相比,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仅仅给予双方意思自治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弱势方小业主的权利。

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保护小业主平等协商的权利,可以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作为小业主在约定车位、车库权属时的一个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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