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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法院可以分割吗

发布时间: 2021-03-15 07:28:52

① 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分离吗

1、“房产的所有权跟使用权可以分离吗?”:不可以“分离”,但所有权人对房子拥有全部的处分权,可以决定将房子交给他人无偿使用,这是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的权利。

2、你的问题不太清楚:
(1)房子是谁的遗产?为什么由你父亲、你姥姥协商就能确定过户到你名下?
(2)如果房子是你母亲的遗产:这房子的一半是你父亲的、另一半是你母亲的遗产,属于你母亲的的一半由你、你父亲、你姥姥共同继承,此时:你父亲、你姥姥都同意的,房子就可以过户到你名下,但你大姨对此房如何处理无发言权,她管不着,你是否允许你姥姥居住与她没有关系。
(3)如果此房是你姥姥的:这房将来应由你、你大姨共同继承,在你姥姥在世时,房子过户到你名下只要你姥姥同意就行,你父亲、你大姨还是管不着,你姥姥可以要求你写协议确定使用权给你姥姥,但你大姨无发言权;
(4)如果房子是你姥姥姥爷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房子要过户到你名下,必须有你姥姥、你大姨、你和你父亲的同意才行,而且你大姨有权要求你写下你姥姥居住权的协议了。

3、“这种情况有典型例子吗”:现实中很多,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决定将房子有偿或无偿供某人使用(即使你决定给两姓旁人无偿居住也可以,只要所有权人同意)、或是将房子出租、出售等。

4、“如果有这类文书希望能提供具体格式,还有手续的流程”:
(1)房子过户到你名下的程序:由于不知道这房是你姥姥自己的、还是你姥姥姥爷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你母亲的,不太好说。如果房子是你姥姥自己的:让你姥姥写下赠与协议,将房子无偿赠与你,然后带上你的身份证、房产证、你姥姥的身份证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即可;但如果房子是你姥姥姥爷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你母亲的,这房子的一部分属于遗产,还需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并经过公证后,才可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了。
(2)过户后,由你亲笔写下一份协议,承诺你作为XXX市XXX花园X号楼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承诺将此房无偿供姥姥XXX在有生之年居住,再写上年月日就行了。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应由你父亲代你写这份协议。
你大姨再不放心,还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找保证人。
(3)协议自你和你姥姥签字时起就生效,如果是你的单方声明,只要你签字时起就生效,不必经过公证,不过公证后效力更高些。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② 这样的房屋财产法院如何合理分割

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注明是按份共有,按照等级份额比例分配。如果是共同共有,离婚后一般均分。
一方放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补偿。
如无法达成协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③ 离婚案件中要求就军产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法院是否处理

这个很难吧,军产房属个人财产吗?一般只有使用权,不可进行分割。

④ 房屋使用权分割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有什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属于不动产诉讼,是专属管辖的一种。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管辖,其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人民法院。而不动产纠纷案件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因此,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及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或集资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 土地使用权分割通过法院可以解决吗

如果权利人之间有争议,可通过法院解决,如果是测绘方面问题,要测绘单位解决,就算到法院起诉,法院也没此专业技术,还是需要专业测绘单位解决。

⑥ 房屋使用权可否分割

这两间房是不在一起的?

如果不是在一起的,那当然是两套房!(关键看地址、室号)一点问题都没有!对于动拆迁,这肯定是两套房子动拆迁,有分别的补偿的。

公房是有租赁卡的,往往是户主作为承租人的。

你说的情况,可能是爷爷留下的那套房子,租赁卡上爷爷是承租人;而你妈妈的那套房子,你妈妈是承租人。在你爷爷过世后,并未去变更这个租赁卡的承租人,仍然是爷爷。

那么也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你爸爸仍然住在爷爷的房子里的话,你爸爸作为公房同住人依法享有了继续租赁该公房的权利,那么动拆迁时,自然就会对你爸爸进行补偿的!

如果你说的房子是在一起的,而且房产局已经把这两个房子作为一个室号来处理了,那么很有可能作为一套房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从房屋的面积上还是可以区分出补偿款的。

⑦ 无产权房屋使用权分割时,法院说有损房子的利用和使用价值,有法律规定吗

即有法律规定又是现实,如果把房子分割必将使房子很难使用若房产面积很小再分就难以居住所以有很多东西不能分割比如一辆汽车等均如此。

⑧ 使用权房可以分割吗

一,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双方都有产权登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婚前财产。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三,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

⑨ 公产房使用权能否分割,转让

各地规定不同,在天津市,这些权利可以转让与分割。

⑩ 使用权房离婚时如何分

1、仅拥有使用权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2、对于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使用。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由一方暂时居住。待取得所有权后,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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