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框架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两个权利都是物权中的概念。他们的具体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本质不同、两者特点不同、两者包含内容不同,详细如下:
1、两者本质不同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而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两者特点不同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
3、两者包含内容不同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框架扩展阅读:
土地所有权里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贰』 关于与政府进行土地合作开发的框架协议
土地合同范本 (你可以借鉴一下这个,完全按照你的要求是无法雷同的.你参考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 积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叁』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经营权和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经营权和使用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管理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不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能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确定发包方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位后,承包经营合同即具备了民事诉讼的条件。
其次,土地管理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合法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发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在发包前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具备发包人的资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即对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行政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和规范,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如作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作为民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仅有调解权,无裁决权;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规定承包经营纠纷由相关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见只有人民法院和涉农仲裁机构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取得、冲突如何解决的审判职权。
土地管理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肆』 先项目立项还是先获取土地使用权(高悬赏)
先项目立项目再获取土地使用权。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项目核准的内容及效力
一、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地区布局合理;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省内市场形成垄断;
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未影响公共安全。
二、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人防、生产许可、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4)土地使用权框架扩展阅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伍』 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您所咨询的问题,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也要符合原出让合同的内容框架,包括使用年限和容积率、绿化率等经济指标。关于售卖建成房地产的收益所得,请查找合同内相关条款,应该回明确标有利益分配和义务分担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变相成为赠与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只能由签订合同人独立承担。
『陆』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
而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版方权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
『柒』 求土地一级开发政企合作框架协议范本
希望对您有帮助!
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框架协议
甲方: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龙井坪
法定代表人:张明 职务:主任
乙方: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龙井坪
法定代表人:罗世友 职务:董事长
丙方:福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授权代表: 陈霆 职务:董事
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且为国有投资公司;丙方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有限公司。为了能够对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相关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乙方和丙方拟在开发区共同设立合资公司贵州大龙众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将负责完成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工作。现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贵州省有关地区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事宜。
一、项目名称:
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港台产业园项目。
二、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合资公司名称:贵州大龙众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乙方和丙方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
投资者出资比例和出资额:乙方将出资人民币柒佰伍拾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5%;丙方将出资人民币肆仟贰佰伍拾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85%
有关合资公司的详细情况将由乙方和丙方日后订立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中确定。
三、土地开发范围和目标:
1、合资公司对开发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的具体范围将在合资公司成立后,根据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红线范围,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2、第一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5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包括3平方公里二类工业用地和2平方公里一类商住用地。
3、合资公司完成第一期工业用地开发目标之六成(60%)后,将开始第二期土地开发。
第二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6平方公里的二类工业用地,同时配备不少于40%的一类商住用地。
4、合资公司完成第二期工业用地开发目标之五成(50%)后,将开始第三期土地开发。
第三期开发范围:开发区内12平方公里的二类工业用地,同时配备不少于40%的一类商住用地。
5、合资公司达到第三期开发目标之五成(50%)后,协议各方将通过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定的开发区其他土地开发范围和开发目标。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审核乙方和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⑵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和丙方拟开发的土地已获得合法和必要的审批手续;
⑶甲方负责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并负责土地修编、规划调整、项目核准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有政府核准手续;
⑷甲方全权负责办理征地及拆迁等工作,并负责解决、协调征地、拆迁和开发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确保合资公司一级土地开发任务顺利完成。;
⑸如涉及房屋拆迁以及宗地上农作物赔偿等问题,甲方负责根据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当地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明确赔偿规定,并承担主要执行责任;
⑹对土地开发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但不能影响合资公司的正常运营;
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之后一个月内,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⑻甲方负责土地开发区域内社会治安、环境安全工作,帮助合资公司排除外部干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开发工作顺利实施。
⑼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完成之后一个月内,甲方负责安排土地入市交易,土地交易条件由甲方负责牵头,与合资公司协商确定。
(10)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负责向合资公司提供或说明清楚所有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等文字资料。
2、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项目的进度及时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
⑵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严格落实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对各项工作质量、进度负责;
⑶负责开发工作的内部安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⑷负责土地补偿相应费用;
⑸负责委托相关土地评估机构对开发土地进行评估;
⑹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后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成本返还和奖励:
1、土地一级开发完成之后,甲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该项目土地(挂牌出让、纳入政府储备等),甲方都应确保合资公司获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全数返还。{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根据会计准则应纳入该项目的土地费用、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筹资费用、项目经营费等费用以及以年利率15%计算的实到注册资本金利息和合资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日常运行所需的其他相关费用。
2、土地一级开发完成之后,甲方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理该项目土地,甲方都应确保合资公司获得不少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2%的奖励资金。
3、若土地一级开发之后的土地出让价款高于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价格而转让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款减去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征地办证应缴税费、国家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和中央财政提留部分的45%奖励给合资公司;若奖励资金总额不足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总额2%的,差额部分由甲方予以补足。
4、上述成本返还和奖励资金须于土地处理成功之后六十天之内支付给合资公司。
5、由合资公司所进行一级开发的土地将来产生的财政收入并由当地政府的留存部分,将根据贵州省、铜仁市及甲方现行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奖励5%给合资公司作为扶持基金。
6、乙方和丙方将根据其各自在合资公司的实际出资比例对上述由合资公司根据不同情况获得的所有成本返还或利润进行分配。
六、对合资公司的相关优惠政策
1、甲方应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合资公司的信贷投放,为合资公司争取国家项目配套资金,以促进合资公司能扩大投资和经营规模。
2、甲方将根据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合资公司日后招商引资的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3、合资公司将根据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享受其他优惠条件。
七、排他性条款:
1、 甲方将授予乙方及丙方拟成立的合资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资质,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审批和成立合资公司。
2、甲方保证三年内若合资公司土地一级开发的进度能合理保障开发区经济发展的需求时,甲方只能和合资公司合作对开发区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不再授权本协议以外任何其他方对开发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
八、对开发土地进行二级开发的优惠条款:
1、甲方应协助乙方和丙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获得二级开发(商)的相关资质;
2、甲方应协助乙方和丙方拟设立的合资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进行二级开发,并给予以下优惠条件:(1)若土地一级开发的利润偏低,合资公司可摘牌自行进行土地二级开发;(2)若土地一级开发利润可观,合资公司可放弃摘牌。
九、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若协议各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各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十、其它: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或变更之处,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签署已获得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的授权和批准。
4、合资公司成立之后,本协议和补充协议(若有)有关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合资公司承接。
5、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本协议应在乙方和丙方在日后准备有关设立合资公司文件(包括设立合资公司而签署的合资合同和章程)之前签署和盖章。
7、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福中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