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抵债
Ⅰ 法院能否对使用权房产进行查封拍卖用于抵债吗
法院对村集体土地可以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4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 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个案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权属关系。 《物权法》 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的,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有权人即为权利所有人, 但实践中农村房屋大多没有产权登记, 或者有的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房屋建成后没有办所有权证, 还有些是未经批准的违障建筑。 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前, 一定要查清产权状况。
二是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由于农村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组织。 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种方式是通过集体土地性质改 变为国有土地; 另一种方式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 但该种转让受到宅基地“一户一宅” 的限制。 因此, 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是对买受人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 国务院国办发[1999] 39 号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国发[2004] 28 号也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土地管理法》 第 62 第规定, 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且受到一户一宅的规定。 由于上述的限制, 在处置时必须规定严格的买受条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执行豁免。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没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 对农村房屋执行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Ⅱ 债务人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可以抵债吗
债务人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是不可以抵债的。但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租赁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可在使用权限限期内用于抵债,
Ⅲ 动力电的使用权可以抵债吗朋友欠我钱还不上,说想用动力电的使用权抵给我,可以吗,合法吗我怎么变現
可以的,双方协商约定,电的使用权归你,一度电的价格、总金额多少、多长的时间,具体约定明确即可
Ⅳ 债权人要求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欠债是否合法
不合法
各地政府都有规定,严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政府债务
Ⅳ 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抵债来的土地如何扣除
首先对其作价,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
1.实际抵偿债务的余额;
2.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余额;
3.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4.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Ⅵ 欠债方,以土地抵债使用权,协议写永久使用合法吗,可以使用多少年
不合法,土地归集体所有,不是私人的财产,欠债还钱不能以土地抵债,流转承包最长期限20年,不得超过包产到户土地承包期限。
Ⅶ 请问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能用于抵偿债务。
1、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所以是无法使用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来抵偿债务的
2、如果法院介入可以明确所有权,使用权,那么是可以用作抵偿债务的
Ⅷ 以房屋一定期限使用权抵偿债务,债权人获得的权利是什么性质的
债务人处分自己抄对房屋所有权中的袭“占有、使用”这一部分,抵偿给了债权人,对债务抵消。
物权法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你问的问题是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使用房屋,债务人抵偿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综上,债权人获得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Ⅸ 我想用土地使用权抵债,请问土地使用权抵债可以吗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版建筑物、构筑物及权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赠与间接抵债,但是债主得能够被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否则他不能使用该土地,他还得再这么做以便得到钱。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
Ⅹ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抵债了,能收回来吗
这个不是你能够收回来,是债权人没有办法使用你抵押给他的这个房子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