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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在历史中的演变

发布时间: 2021-03-14 18:35:35

❶ 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演变

所有权就是两种形式,公有和私有
在原始社会,土地是集体公有制
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隶社会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会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国后,经过土改,土地变成农民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❷ 土地产权的历史变迁

纵观建国五十多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农地流转的出现等几个阶段。 农村土地制度
1、所有权主体虚位。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该规定实质上是模糊的,“农民集体”的含义并不明确。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无论是村民小组还是村委会都不可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这样就造成了农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实践中,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甚至一些集体经济组织都成为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行使着所有人的权利。由此导致现实中的严重后果是,村干部和乡干部成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支配者和最大受益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已被虚化,乡村干部“寻租”成为一种较为突出的现象。
2、所有权效力的相对性和权利内容的不完全性。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受到相对保护。 [4]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运作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所有权。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进行严格地管制。对照所有权的权能构成,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则表现残缺不全。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即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完全不一致。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真正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各级政府只是这个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乡、村、组集体是国家所有权的基层代理人。这些规定违背了所有权平等的要求。
3、农地承包合同性质不明。在理论界,农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有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两种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使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以行政合同代替了计划体制下的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国家在农业领域管理方式上行政合同占据了主导地位。 [5] 而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如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6]理论上的争议在立法上也得到了相关的支持。由于行政与民事关系不分,承包合同已不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失去了本来的含义,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对农民进行全方位治理的手段。
4、农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清。目前我国学术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物权说 [7] 与债权说 [8] 之间,除上述两种观点外,还包括劳动关系说、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所有权为田底权)、附加土地所有权说、社会保障说等。
5、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但我国农村并未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如流转客体有限,流转性质不明确,流转种类的不科学性和流转程序的不规范性。流转障碍主要在于:一是将农业承包合同定位于债权合同,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包土地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发包人同意;二是依我国《担保法》第37条之规定,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限制了农地流转。 [9] 对此,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这一规定未必合适,农地使用权都可以转让,为何就不能设定抵押权呢?” [10]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生产力无法重新配置,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处于要么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要么放弃规模经营的尴尬局面,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土地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陷入困境,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失范。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规定表现出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或严重背离社会现实等问题。例如,对农村土地仅规定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农民集体”的含义、表现形态未做明确界定,并将“农民集体”与农村、农业经济组织混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村民小组具有经营土地的权利,而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小组却隶属于村委会,无独立地位,其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也就当然地收归村委会了。
村民委员会并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它只是村集体事务的实际操作者,我们应该把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本身相区别。一方面,从村民委员会性质来看,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另一方面,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以土地所有权,村民委员会只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并非土地所有者。
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说明具体规定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然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却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并未法定化。另外,根据该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难以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2、行政介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矛盾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在利益驱动下的政治操纵和强势介入。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计划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分配,土地的控制权事实上不在所有者,而在国家手中。在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后,国家基于其利益的需要,仍未放松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控制,只是变换了方式,通过政策和法律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实际控制。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使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支配更加畅通无阻。现实中,圈地和拆迁问题不断,一些政府或部门滥用行政权征用土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的产生。
3、理论缺失。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土地管理法》却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经营”职能,这与根本法相冲突。
村民委员会即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民事组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民法上的“第三主体”,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却规定了它的民事责任,该组织的民事责任基础是什么?最典型的是无财产基础,这一问题颇值探讨。另有不足的是,该法仅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责任,却未涉及村干部的责任,因为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侵犯农民利益实际上表现为村干部在缺乏应有的监督情况下滥用“职权”。

❸ 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演变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轮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二轮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改革开放后对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3.修改宪法,颁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4.规范土地市场,强化宏观调控
5.推行土地转让招拍挂
三、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
1978年以后,农地制度改革是以联产计酬等多种责任制形态为土地制度变迁的始点,采用渐进、局部均衡、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变迁方式,直至确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基本经营制度。
农地使用制度有着明显的阶段性变迁特征。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3年,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开始逐步解体,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93年,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延长至15年不变。第三阶段始于1994年,这一阶段制度变迁至今仍在持续中,制度变迁的政策除了强调土地承包期实行30年不变外,主要是强化和稳定农户家庭对土地经营拥有权利的完整性。
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归属和界定问题,而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树立农户对土地使用的预期信念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问题。近三十年的农地制度变迁,从政策调整角度观察,政府一方面强调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长期稳定,一方面鼓励土地作用制度的不断创新。相对单一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存在的区域经济差异和土地经营存在的比较优势不同,促使了农地使用制度的多种形态产生。
1.“两田制”
所谓“两田制”,是将农户承包的土地区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的一种土地承包方式。由于农地既要为农户提供收入和就业功能,又要为社区成员提供稳定的预期和生活保障功能,家庭承包制一直面临平均地权与随人口增减派生的重新调整土地的压力。“两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些要求,并表现出相对广泛的适应性,以至于此种制度安排,一度成为发生面最广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态。
从本质上讲,“两田制”的制度安排,其“口粮田”的设计满足了农民稳定占有土地的心理;而“责任田”的设计,则满足了政府和集体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在均田制度下的不确定性和多余的交易费用。
2.规模经营
所谓规模经营的制度安排,是指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采取农户经营、大户经营或集体经营的方式,形成相对较大的土地经营规模。归纳一下农地规模经营制度安排的内涵和外延,大约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其一是以北京顺义为代表的,建立在集体农场基础之上的规模经营;其二是以江苏苏南和广东南海等地为代表的,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之上的规模经营;其三是发生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
这些制度安排在初期都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维系规模经营的基础是集体补贴,使规模经营实施的制度成本太大;其二是实行集体经营的农场内部,依然存在监督费用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其三是社区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集中过程中发生的利益调整冲突难以协调。约束条件过多,制度运作成本太高,使土地规模经营难以有效生成维持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自我运转的能力,这可能是规模经营最为明显的制度缺陷之一。
3.“四荒”使用权拍卖
所谓“四荒”使用权拍卖的基本制度内涵是:“四荒”的所有权权属不变,拍卖其使用权,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使用期限一般可达50-100年,同时,使用权可转让、入股、出租、抵押。从本质上讲,“四荒”使用权拍卖是家庭承包制的继续和发展。在不触动所有权属的前提下,将“四荒”使用权拍卖给农民长期使用,农民感到利益直接,从而真正获得了长期拥有“四荒”使用权的稳定感和权属感,因而舍得投劳、投资,花大力气进行治理。
这种以使用权拍卖为特征的制度创新,一度成为与经济发达地区实施规模经营并行的在全国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典型制度创新类型。各地创造了多种购荒形式,一是独户购买,综合开发。这是“四荒”拍卖的主要形式。二是联合购买、联合治理。由区域内农户自愿组合,形成联劳、联技术、联产的利益共同体,购荒规模一般为30-70公顷。三是集体治理,分户购买。这种形式主要采取集体筹措资金,或组织劳动力对面积较大,单门独户难以治理的“四荒”。四是企事业单位购买。这主要发生于一些“四荒”面积大,治理难度高,所需资金、劳动力、技术投入较多的地方。
4.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尔后在山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有所扩展。但迄今为止,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农地股份合作制辐射的区域范围和推进速度非常有限。
比较典型的股份合作制是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个体拥有,社区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安排的基本作法:一是土地折股。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将土地作价折股,即按征地价,或者按照不同土地的年纯收入计算以及按各种综合因素折算,使土地实行货币化。二是设置股权。基本股权结构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原社区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形成;个人股指由社员个人持有的股份。三是产权界定。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收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采取家庭或专业队投包(招标)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四是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四、中国土地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
1.国家加强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调控
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主要表现在严格控制土地计划指标,包括农转非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等;国家强化对地方政府的土地监管体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在全国各地设立九个土地督察局;国家严肃执行对违法占地、批地不建、滥用非农建设用地、滥设经济开发区和囤积土地等现象展开清理整顿。从中不难看出在未来的时期里国家调控的首要目标是控制全国土地供应总量,实现节约、集约和高效用地。同时国家在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强化审核土地和控制使用土地。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产价格要求,土地供给结构和住房供应结构作相适应的调整。
2.各地实施土地储备制度
一段时间里大陆土地转让大多是毛地转让而非净地转让,这是由于市场对土地的需求旺盛和政府缺少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所致。目前大陆各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机构相继建立,各地政府动用资金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储备,实行净地招拍挂转让,其目的是调节土地供需总量和结构,平抑市场价格。即在市场低迷时,购进部分土地,增加土地储备总量;在市场上扬时,释放储备土地,扩大土地供给。从发展看政府今后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需要及土地供应计划,对经营性土地的供应数量、结构、布局、价格、时间等进行有效控制,力争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时供应土地,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的最优化。中国未来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会大范围推广。
3.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制度
目前中国实行土地批租转让的土地约占可利用土地总量的20%左右,大量的存量土地依然是无偿使用。虽然一些原来的划拨土地在改变使用用途的时候,在变性为经营性用地的时候,国家采取补地价的方式收取一定量的土地价值收益,但总体上大量原先划拨土地的土地价值还是流失甚多。国家计划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国有土地租赁方案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让更大量的存量国有土地逐步实现其土地资产的价值。在通过试点以后逐步实现国有土地全面的有偿使用,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覆盖面。
4.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体系
中国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构建土地市场经营主体。设想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土地储备开发公司和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等三个层次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实行营运,从而规范土地市场规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是拓展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二、三级市场。目前的状况是土地一级市场发展快,土地二、三级市场规模小,问题多。今后要加快盘活存量土地,允许闲置土地使用权再流动和再转让,发挥使用效益,规范二三级市场的收益分配,使再转让是增值收益的主要部分进入国家财力;最后是建立土地价格体系。在城市土地分级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基准地价,建立科学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公平公正地核定不同时期的土地市场价格。改进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制度,形成合理、稳定的土地价格。

❹ 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演变历程带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一是所有制结构的演变必须符合阶级斗争的需要(多指五、六十年代);二是所有制结构的演变必须符合生产发展的需要(多指七八十年代);三是所有制结构的演变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多指九十年代);四是所有制结构的演变必须符合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多指二零零年代);五是所有制结构的演变必须符合各利益集团的需要(多指今后)。

❺ 1952年到1956年我国所有制的变化

略 表格式材料题的解答注意两方面:一是数据的变化,二是时间。从数据的变化中分析历史现象。从时间提示分析原因。 (1)从1952年到1956年我国私有制经济成分比重逐步下降,公有制经济成分比重逐步上升。 (2)1953年到1956年我国开始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3)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从此,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初步阶段。这是20世纪中国的一次历史性巨变。

❻ 自古至今,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演变

1 井田制-西周开始,土地国有,分封给诸侯贵族,奴隶耕作
2 承认土地私有版--秦国商鞅变法,奴权隶变为农民
3 屯田制--曹操开始民屯、军屯,招流民在无主土地上耕作,收获分成,军队训练之余耕作
4 均田制--南北朝时期,西魏开始,重新分配土地给农民,
5 均田水利法--北宋王安石变法,由于土地高度集中,重新分配,失败。
6 张居正改革--重新丈量全国土地重新分配,实行一条鞭赋税,

❼ 中国土地所有制的演变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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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主要意义:维护统治和社会安定

井田制(西周始),土地国有,是周王私人财物
相地而衰征,初税亩(战国始),土地开始私有,封建化
编户齐民制(西汉始)
租调制(北魏始)
租镛调制(唐始)
两税法(唐):以资产和土地为依据,代替人丁税
方田均税法(北宋)
一条鞭法(明)
摊丁入亩(清)

赋税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机器的运作而对劳动人民进行的强制征税。它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❽ 中国历史上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变化

一、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二、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而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三、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所谓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民屯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是大司农→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屯司马→屯(田客五十人)。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其编制仍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云:“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
四、西晋时期的土地制度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在经济上实行了占田制。所谓占田,是指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百姓占田的规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亩,女子50亩。一是对官员占田的规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顷至10顷。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五、北魏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
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①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②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③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④优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
六、宋元以来的土地占有形式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但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明代清丈土地,绘制《鱼鳞图册》,确定土地的私有权。

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楼宇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能穴居巢洞,故不可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观念。通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观念的萌芽,滥觞于人类文明之始的奴隶社会。 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和交换的发展,人口大量集聚于城市,城市得以形成。为满足城市人口居住和经营的需要,公元前两千年的古巴伦王国,产生了类似于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形态,标志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正式萌芽。在罗马法中,由于贯彻了“一物一权”主义的原则,尤其是确认了所谓“建筑物所有权属于建筑物所附着之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属土地所有人”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644条的规定,开创了近代民法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先河。此后,意、葡、西(班牙)、瑞(士)以及旧中国国民政府的民法典等先后建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进入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堪称人类浩劫,原有建筑物遭到极大破坏。另一方面人口激增,并纷纷涌向城市,致使住宅问题更趋严峻。但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客观上又为建筑物向更高的立体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为了解决日益复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各国或重新检讨已有的法律制度,或者积极创设新的理论体系,促进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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