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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到底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3-14 18:04:25

『壹』 土地所有权如何划分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你好,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划分到底是属于国家所有权还是集体所有权的问题,神州土地的小编帮你整理总结了关于《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确规定。

  •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贰』 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如何辨别

土地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因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 并不是个人, 承包权不能继承。

『叁』 土地所有权究竟归谁

1,土地永远不属于个人;
2,土地属于原电站上级主管单位。
"那么,土地使用权是归他了吗?我们通过买的方式能把这块地变成我们的吗"----
土地使用权(如果原属于耕地,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挪作他用),可以根据有关合同来予以确认。具体情况要看合同,如果定了是他的(当然有期限),就是他的,没有二话。你们当然可以买,但他卖不卖他做主。

还要看政府当时划给他鱼塘时的具体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这和他在划清界限时盖的章是两回事情,这你一定要清楚。
关键看有关合同或协议,鱼塘和菜园国家或集体有权收回。个人只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内的任何土地属于国家!

『肆』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谁

被告甲方大胜,被告乙方违约,原告丙方惨败。理由如下: 1:甲方是原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甲方在承包期内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乙方后,乙方必须按照与甲方的约定使用土地,没有经过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的同意擅自将承包地又转包给第三方,显然是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转包给乙方的土地承包权,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丙方向乙方承包的土地本身就没有经过原承包方(甲方)的同意取得的,所以丙方的承包权是没有法律保障的,甲方为了维护合法的承包经营管理权,阻止丙方在这个土地上建筑房子的行为是合法的。 3:《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丙方要在这块地上建筑房子,首先应当与甲方协商取得甲方同意后,持申请报村、乡人民政府批准,再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后,才有在这块土地上建筑房子的权利。由于丙方没有按照以上法律程序取得这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擅自在这块土地上建筑房子是属于违章建筑,要受到限期撤出或强制撤出的惩罚。

『伍』 中国自古以来土地所有权究竟属于谁

·归真堂上市后的三重悖谬【财专题】文化新政:文化治国?文过去的三十年,中国创造了经济增长的奇迹,中国的财富... 耕织图 土地,无论古今中外,皆为国家的构成要素。春秋时,卫国与蔡国在盟会时争位次,卫国回忆了西周初期分封诸侯国的情景(《左传》定公四年)。天子授诸侯的东西,大约三类,一类是旗帜、兵器、乐器等具有标志性的器物;第二类是人口;第三即“土田陪敦”,或称“封畛土略”。可见土地在西周时,已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象征。今天,政治学和公法理论认为,领土与人民是国家的构成要素,这和古人是一个意思。当然,土地不仅是公法关系,又是重要的私法关系,它是不动产的核心内容。如果说,没有土地就没有不动产,恐怕也不为过。 土地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它究竟应该归谁所有?今天的理论,习惯于把土地分成公法和私法两种关系。公法上,它是领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对外而言,领土不可分割,国家应保护其完整性;对内而言,海洋、河流(河床)、湖泊、重要的矿产等重要资源,国家可设定为国有,善加利用以造福于国民。然而,私人也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就形成土地的私法关系。当然,迄今为止,中国不承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仅为70年,其实质不过是一种长期租赁权。造成这样的情形,理由大约有二,一是因为要搞公有制;二是,据说如果允许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就会形成土地兼并的局面。 在我看来,还有第三个理由,即传统中国的土地观念。对于“土地应该归谁所有”这个问题,或许可以换一种提问方式:土地一直是归谁所有?我们知道,制度和观念是一种复杂纠缠的关系。很多时候,制度不过是观念的体现,而观念又是因制度而强化或固化。当我们知道某一制度“是”或“一直是”如此那般的时候,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相关观念也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加以表述。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土地制度及其观念,源远流长。由此形成的传统,浸润人心,不可谓不深。如果不能辨析其中曲折和利弊,就无法廓清某些流行观点的本来面目。而历代诸家谈土地观念,往往及其一端而不及其余。比如,有人断定古代中国长期适用土地私有制;相反的,又有人认为古代中国只有土地国有制。以单一的土地所有制或土地观念去理解中国传统土地观,不免偏颇。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的影响尤巨。兹辟短文,略展其绪。 土地王有与层级所有权 首先是土地王有的观念。要明白中国古人的土地观念,避不开《诗经·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段诗句,从前后文看,是诗人抱怨任事不均,却自然地流露出了当时人们关于土地的认识。如果结合其他文献,这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在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现状的真实反映,是不容置疑的。怀疑者要说,如果西周的土地皆属天子,那么诸侯裂土分封就无法解释,也无法解释《诗经·小雅·大田》篇中的名句:“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其实,这些记载并不矛盾。西周封建是出于政治的考虑,目的是“以蕃屏周”。封建之后,土地并非完全地属于侯伯,只是由于世袭制,形成了事实的侯伯长期占有,但土地最高的权属仍是周王。理论上,周王可以收回这些封地。也就是说,在西周时,土地通过分封形成了二层的所有关系,这是认识西周土地关系的基础。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领有采邑,这又再次形成一种分割的土地所有关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对于公侯是私属;卿大夫之田,相对于公侯之田,即是“私田”。这种“私田”,仍是公侯所赐,它同样可以收回,这又是二层的所有关系。 这些事实都说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并非单一的归属关系。以某个卿大夫的采邑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国君的赐田,最后,还应归结为周天子的土田。这种多层的土地所有观念,在西周强盛时期是一种事实的存在,只是诸侯坐大后,慢慢就不这样看了。但是,这种多层的土地所有关系及其相关观念,是后世土地观念演变的基础。忽视这一观念,就无法解释中国政治史上的许多现象。比如中国古代税赋制度,基础就是土地王有观。土地既然在理论上是王有的,占有土地的人,就负有向天子纳贡的义务。“贡”,既表现了政治上的臣服,又是一种占有他人土地后应付的租金和劳役。所以,秦汉的土地税又称“租”。“租”的称谓延续到隋唐,“租庸调”之“租”,仍是土地税的正式称谓。从《说文》看:“税,租也。”这说明汉代“租”和“税”仍相通。后来,为了区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国家对土地的征税,租、税二字才渐渐分开。 从土地王有到土地国有的蜕变 入东周,土地国有观念开始盛行。这里所谓的“国有”,不是今天所谓的国家所有,而是诸侯国的国君所有。今天的国有制是不能完全对应春秋战国时的国有的,那时的“国有”,相当于“公有”。“公”不是“公共”的,而是“公侯”的“公”。这时,土地逐渐摆脱周王的控制,开始被视为某个诸侯国君的。这既是一种新的土地关系,又是由王有制中发展出来。说它是新的土地所有制,是因为从诸侯的角度看,疆域内的土地均可视为国君的,不再是周王的。土地脱离了周王的羁束,归属上少了一层关系,就国君而言,土地的私有性质更清晰了。所以,这种作为新事物的“国有”土地,其意义恰恰在于它具有一种新的私有属性。但从旧的意义上来说,国君的这种较为完整的土地所有关系,是从“王有”观念中发展而来的,它只是模拟周天子“莫非王土”的格局。事实上,直到战国时期,各国土地并非都集中在国君手中,属于国君的“公田”,往往在国内土地面积中不占多数,土地归属的现实与国有土地的观念是分离的,土地上仍存在着二层或多层关系。 真正把国有制推到极端,从而让观念和现实统一起来的,是秦国商鞅变法之后的事。

『陆』 土地所有权到底归谁

应该归王家。因为土地转让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现无充分证据证明王家把土地转让给了张家,也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的证据,因此,该土地在法律上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王家。

『柒』 土地所有权到底是谁的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农村土地(耕地、荒地、山林,农民宅基地)前者是由农村集体使用和管理的,只有后者可以继承。 你可以找村委会给你家出居相关宅基地证明。

『捌』 关于土地所有权(急)

首先,土地复所有权永制远不能归于个人!你只是有使用权,也就是你说的承包权。
其次,你1993年就把户口迁出,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土地被荒后或者农村居民迁出后多少年后(具体期限不清楚啊,但你这情况肯定远远超过了)村民小组是可以收回已经发包的土地的。也就是说你的土地已经被收回了,已经不属于你了。
你总不能脚踏两只船,两边的好处都想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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