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铁中南路项目使用权拍卖
看拍卖文件,如果没规定不能转让给第三人的,中标单位就可以转让,当然中标单位也有权不转让。
B.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后获得土地使用权过时未开发会被收回吗
会被视为闲置土地,土地执法部门有收回的权利,并且出让金不予退还,不过可能不同地区政策不一样。这个具体还得咨询当地的国土部门。
C. 法院可否拍卖这宗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案情2012年,法院裁定执行张某一宗1160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公开拍卖后依法向国土资源局送达执行告知函。经调查,该宗地在城镇规划区之外,于2010年取得,用途为住宅。因受地震和强降雨影响,2010年确权时该宗地上两间房屋已坍塌,场地属平整状态。对于如何处理该宗地,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产生了异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出让土地“投资总额达25%以上”才能公开转让净地。当地省政府文件规定,出让净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公开拍卖。因此,法院不应直接拍卖这宗净地,而应由政府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前收回这宗空闲土地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应当收回,县国土资源局应配合法院对该宗地的拍卖,但可在执行中提出行政建议。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要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该宗地上的房屋是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才坍塌,是因不可抗力而成为净地的,当初的出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宗地投资总额,无法判断是否完成“投资总额的25%”。而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对该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结合本案例,该宗地是在城镇规划区之外的国有土地,不应适用该法。因此,县国土资源局应配合法院对该宗地进行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本案中,法院已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告知函,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配合法院的拍卖。(作者单位:四川省苍溪县国土资源局)
D. 地铁商业项目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可以购买吗
有使用权的房子买来风险太大,产权持有人随时有可能把房子收回去,你说的情况属于早期的福利分房,现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把这种福利性质的房产产权卖给个人了,你们那没实施是不是你父亲的单位属于大型国有企业啊?这类企业一般退休后有可能收回房子,但考虑到为单位作出这些年作出的贡献,先让你住着。 这种福利性的分房正常来说应该有小产权的,涉及到拆迁问题,一般是和单位共同非配拆迁款,也就是说你必须把单位持有的产权部分的补偿款给人家,剩下的才是你的
E. 国土资源局主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如果竞拍者之间恶意串通,如何查处
监督拍卖主持人在抄拍卖袭过程中是否按照拍卖规则、拍卖公告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对拍卖标的唱价和竞买人的报价是否符合规则,是否有效;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机会是否平等;对在拍卖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价、违反拍卖活动规则的行为,公证员应当场制止、纠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终止公证。
F.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竞得人
组织拍卖会,由拍卖师主持现场竞价,价高者得。
G. 大控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拍卖成功了吗
根据物权法精神,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没有土地的房产无法过户,简单的说不能够存在空中楼阁。除非土地补交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出让,那也要办理完出让才能办理产权过户。
H. 武汉二号地铁那个中南路站a出口到什么地方aaa出口
武汉地铁二号线A出口到哪出站在A出口箭头处有提示。
I. 一个拍卖地块中有没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可以政府代征
J. 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拍卖我的使用权房
不会拍卖你的使用权房,这个你放心。如果你名下有商品房带产权证的会拍卖,但使用权房的产权是国家的不会被拍卖,你现在应该居住到那个房子里去,这样对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