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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申请

发布时间: 2021-03-14 11:02:05

①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办理国有出让用地

你好,为你解答,望采纳
《物权法》第l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4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甩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63条:农业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为了保证“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故法律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该成员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且面积符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转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和住房历来是农民的生存基础,几千年来农民对土地有极大的依赖性,限制宅基地转让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稳定农村的社会秩序,故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确须转让的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切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城市居民不能直接从农民或村集体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如需购买,则应由政府先依法向村集体征地,再向需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出让土地,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金均需由需地人交纳。只有这样经过合法程序建房才会取得合法财产权,否则属违章建筑。政府有权予以没收或者拆除,并处以罚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不论在城镇或农村,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对于宅基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和买卖,也不发生继承。
但是,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属于《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的范围,房屋是可以发生继承的。而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或称“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凡是房屋产权合法转移(包括买卖、继承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是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的住宅用地有其特定的社会福利性,同时带来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因此,法律一方面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的考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继承又需要规定限制。“房地一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矛盾。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继承人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之所有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是房屋继承的结果。如果房屋灭失,则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宅基地使用权。
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无须办理登记即可发生权利取得的效力,但是对于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再发生流转、消灭的,依据《物权法》第l55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利于更好的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定纷止争。
【相关案例】
甲因迁居到小城镇,遂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邻居乙(乙在农村并无宅基地)。几年后甲觉得还是住在农村比较惬意,希望能申请到一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建一新的住宅。但是土地管理部门驳回了甲的申请。问:甲有权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本案涉及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但村民的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需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甲和其邻居乙都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且买方并无其他宅基地,因此不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甲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因此失去了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因此,建议进城务工的人慎重出卖在农村中的房产,防止再回到农村时无房屋居住。

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如何获得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勘查,签出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③ 宅基地使用权证在哪里办理

  • 第一步,当抄建房者准备建房并选好地点时,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申请必须注明建房者的个人信息、建房原因、地点、四至等相关情况。所选的建房地点要符合土地法的相关要求。申请必须经过建房者所属村组社长和村委会的同意盖章。

④ 宅基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在哪办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办理宅基地证流程如下:

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4)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扩展阅读

宅基地过户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或过户。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给您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您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因此宅基地其实是可以过户的。当然过户也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各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也有一定的差别,办理宅基地过户的条件和手续也有所不同。根据国家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办理过户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双方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都是本村的村民;

2、双方都应年满18周岁;

3、受让人名下无宅基地。

办理程序如下:

1、准备好相关过户所需的申请材料;

2、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

3、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4、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

5、由所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村委会证明及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

3、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5、权属变更表

6、地籍调查表

另:宅基地登记根据不同的审批时间分类处理,不同的审批时间需要提供不同的登记材料,上述其他相关材料将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者当时审批的时间来确定,具体业务还需到所在地国土分局(所)进行咨询、办理。

⑤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问题

楼上的两条回答都是错误的。
1.对于你父亲被误导签订的协议,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民事行为,人民法院也无权决定是否撤销,而会要求你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虽然是公民的民事权利之一,但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的我国,是一种需要基于特定法律和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权利,作为民事主体的你父母和你叔叔无权擅自处分这种权利,如果要处分,也必须要依据一定的批准程序通过原批准机关确认才能生效。这是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和行政管理范围,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不能替代法定的行政程序。
换句话说,在我们国家,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你没有土地的所有权,怎么能处分与所有权相关联的使用权呢?打个比方通俗地说明一下,比如我把我的电脑借给你使用,你不通过我,与第三者签订协议,把我电脑上的显示器处理给第三者,你说这个协议有效吗?
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土地证书上是你爸爸的名字,10多年前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说明你爸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你父母不懂法律,被误导签了一份草拟的协议书,上面写将你爷爷原来的宅基地,即160平方米对分,也就是你爸爸和你叔叔各得80平方,这些都是越权行为。只要未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确认并变更土地证书的内容,这样的协议属于违法协议,从一签订开始就是无效的。
你父母无需到法院去,那样太烦,只要向你叔叔家公开表示推翻协议就可以了(当然要取得表示推翻的有关证据)。即使将来发生争议,人民政府会维护自己原来发放的土地证的,但当事人通过人民政府进行真实意思表示愿意放弃并且重新核发土地证确认土地权属除外。
2.你是否有权申请宅基地与你是否另立户口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正)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农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一)垦区移民户和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村集体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二)低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的居民户;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已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其中:
上海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建房用地按2人计算。
据此,我认为你已经24岁了,已经超过了法定婚龄,有权申请宅基地。因为即使你没有另立户口,也具备了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的分户条件,何况你实质上并没有分户,只是在你父亲原有宅基地上重新申请而已,也就是将你父亲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合法变更或部分变更到你的名下而已。
3.你虽然有权申请,但人民政府是否会批准你的申请,还要取决你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即你所要申请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要求。《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浦东新区的有关规划将浦东新区规划为城市化地区和非城市化地区两个部分。你未提供你家所处的具体地理位置,还不能确定你家究竟是城市化地区范围还是非城市化地区范围,如果是非城市化地区范围,还要看你家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否符合你所在乡镇的建设规划范围。强烈建议你到当地乡镇的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规划局咨询。
4.申请批准程序。原来上海市规定,上海市农民建房只需所在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即可。后来上海市对有关地方规章作了若干修正,其中在审批程序上修改为农民建房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地说,你应该到你所在乡镇的人民政府领取和填写有关土地、建房的有关审批表格,经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加盖印章并经所在乡镇的人民政府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局、土地房屋管理局办理。
5.必须说明的是,你在开头提到的“现在传说房子要拆迁了”这句话,需要核实是否准确。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一旦某一个地块按照合法程序被纳入拆迁地块并且已经发布了拆迁通告,那么该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建房审批都将冻结。

⑥ 如何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需要抄使用宅基地袭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6)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扩展阅读: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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