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联盟
❶ 网络版权怎样写
哪方面的啊?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著作权,规范互联网从业者行为,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互联网信息行业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与互联网有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条 公约成员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讨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措施,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第四条 公约成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五条 公约成员应该鼓励、支持、保护依法进行的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联盟”)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约的宣传和实施。
第八条 联盟负责组织公约成员学习网络版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交流网络版权相关行业信息,代表公约成员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反映公约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切实维护公约成员的正当权益,积极推动和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本公约成员违反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联盟进行检举,由联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联盟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约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对联盟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联盟的主管部门检举联盟或其工作成员违反本公约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根据公约成员授权受理“通知”和“反通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联盟建立网络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负责公约成员之间网络版权纠纷的调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联盟设计和申请本公约的统一标识,并制订具体使用办法。本公约成员均有权按照使用办法使用公约的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凡接受本公约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向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接受签约,签约成员达到20名时本公约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负责解释。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m.cn/chinese/sy/959919.htm
❷ lol游戏版权是韩国的还是美国的
lol游戏版权属于美国公司Riot Games
拳头是一家美国网游开发商,成内立于容2006年,代表作品《英雄联盟》。
拳头是一家网游开发商和发行商。迄今为止,其首款游戏《英雄联盟》每天都有超过2700万的玩家连线体验。
2008年融资800万美元,引入腾讯、Benchmark Capital 及Firstmark capital作为投资者,腾讯随后获得《英雄联盟》中国大陆代理权。
(2)网络版权联盟扩展阅读
腾讯2011年第三季度财报中披露,其收购美国游戏开发商Riot Games共花费现金2.31亿美元,交易前持股22.34%,完成此次交易后持股92.78%。
2015年12月17日凌晨消息 《英雄联盟》开发商Riot Games在公司官网宣布,其大股东腾讯收购了公司剩余股份,这就意味着腾讯对这家公司实现了100%控股。
❸ 2019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
网络文学的保护近期收到知识产权行业的高度关注,网络侵权严重,那2019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2019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版权作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得到更为快速、广泛的传播,并催生了新兴的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日渐猖獗的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的权益及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也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4年全年,盗版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计价,PC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将达到4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34.5亿元,合计77.7亿元。此外,文化创意产业还损失21.8亿元的衍生产品产值。IP在知识产权领域使用方法或者本身含义不太一样,它更像是一个负载有知识产权的成果。一个大IP,这个IP怎么去开发时,说的是作品成果本身。为什么著作权侵权赔偿不足,是因为在侵权责任承担过程中需要证明因果关系,要证明盗版导致的损失,这恰恰在网络当中最难证明。据了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盗版侵权模式变得更加复杂及隐蔽。目前网络文学领域主要的侵权模式包括:网络站点侵权模式、文档分享平台侵权模式、云储存侵权模式、应用软件(APP)侵权模式等几大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与其他32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提案就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规范网络版权秩序的具体建议。关于维权这个事,作者本身这方面能做的很有限,即使很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很难,主要是找不到维权的对象、缺乏维权的渠道、维权跟付出不成对比。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在网络文学领域,低廉的侵权成本与高昂的维权成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完整的盗版产业经济链条也给予盗版行为以巨大的经济扶持。当前,网络著作权领域侵权认定的原则之一便是服务器原则。根据今天互联网传播的事实情况需要做一个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平台方把作家的作品更好地集合在一起做商业化,将其权利切实地保护起来。网络侵权盗版危害,最关键的是破坏了网络的版权秩序,破坏了几十年正在逐渐建立起来的版权生态,损害了公共利益,很多情况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都可以去适用行政处罚。如何打击网络盗版:总结过去的经验,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可以将防御性策略和进攻性策略相结合。对于出版社来讲,在防御性策略上,首先要控制数字授权,尤其是对小、微、新公司的授权;其次要严格控制载有图书内容的电子文档流通和使用范围,电子文件必须可以追根溯源,责任落实到人,不可外泄;再次,给数据加密,加大破解难度也很重要;最后,如果可能的话,电子书尤其是文学类电子书,能连载的就连载,避免一次性发布或提供下载。而进攻性策略,则主要针对侵权行为人,建议出版社要善于借助第三方机构、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反击分散性的、小型的侵权人。例如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里的出版社,都可以提供对于盗版书的鉴定,支持消费者投诉。借鉴阿里知识产权投诉的程序,建议出版社发现淘宝、天猫有销售盗版图书的情况时,应及时投诉,这样有助于快速遏制盗版图书的销售。为了提高通过率,投诉时要注意言简意赅,一次不要提交太多。
❹ 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是什么组织
联盟官网:网页链接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十三五”时期,版权工作要坚持实施版权严格保护、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健全版权工作体系三大基本原则。
目前,传统媒体面临的现状是新闻作品未经许可被网络肆意转载现象尤为严重,为了遏制这种行为,在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的“剑网”专项行动中,连续多年将规范新闻网络版权秩序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而国家版权局为了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在2015年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目的是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版权意识,从而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在司法方面,为了积极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新需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去年至今年在杭州、北京、广州先后成立了互联网法院。除此之外,今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不仅对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也给更多权利人带来了信心。
随着政策的向好,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深知,要想真正实现网络转载市场的规范,不仅需要依赖高效的司法审判和严格的行政执法,更需要权利人主动维权,探索出一套有效的合作机制。
在这个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鼓励创新、扩大传播力、加强影响力、创造品牌竞争力,中国行业报协会召集,《传媒茶话会》与各主流财经媒体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的倡议。希望在各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努力下形成合力,提高联盟成员单位对其作品转载体的议价标准、常态化监控和维权、市场化交易等。
为了让联盟的工作不停留在表面,而是真正落地,干出实效。中国行业报协会派专人用了一年时间,对多家企业进行深入调研。经过与多家企业沟通及技术比对,原本区块链除了在资质、开放度以及公益等多个角度与联盟建立的初衷和愿景更为契合外,在版权确权、存证、取证、交易等方面的技术也更为全面,因此最终选择原本作为联盟今后的技术支持。
经过一年的筹备工作,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在2018年12月15日正式宣告成立。
❺ 怎么样才能在网络上维护自己的版权
在网络版权维护中,网络公证已经成为最常见的证据收集手段。但是,网络公证如何能达到真实、公正?近日,在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规范网络证据保全会议上,与会专家对最近七学者诉某IT企业侵权所举的网络公证书提出了质疑,并期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网络公证。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王红茹/北京报道
每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都会面临一系列难题,在互联网上似乎更能立竿见影,在互联网发展度过其泡沫期后,各种纠纷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去年年底,郑成思等七位学者诉北京书生公司网站“书生之家”(下称书生公司)侵权的案件(本刊2004年第49期曾予报道),着实让IT界热闹了一番。在法庭上,一份网络公证书在当事人质疑是伪造的声音中,按照司法惯例,仍被采信了。随之而起的是在今年2月27日,由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主办的关于《书生公司版权官司中的公证书问题》,“网络公证”问题浮出水面;此后不久,4月7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组织的《网络证据保全技术鉴定会》,再次把网络公证问题推向了高潮。
公证书何以遭质疑?
随着书生公司侵权案的发展,最近,七份原告出示的公证书又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由于被告方书生公司认为他们从未有过这一侵权行为,因此,他们认定这几份公证书必然是伪造的。于是,书生公司试图从公证书中找出伪造的蛛丝马迹。
首先是书生公司总经理姜海峰发现,公证书中所称的证据保全日期的实际股市指数与公证网页中显示的当天股市指数不相符合。与此相对应的是,网页显示的当天天气预报也与网页保全当天的日期不相符合。
除此之外,网页上有明确的信息表明,其网站属于山东烟台图书馆。而且几份声称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采集的网页内容也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诸如此类的技术性漏洞,引起了一些法学专家和技术专家的关注。这样一份公证书,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2月27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在对上述案件涉及的七份公证书审阅后,认为该公证书在制作程序上确实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程序的公正性。
此后不久,4月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组成的专家鉴定组在有关网络证据保全的鉴定会上,中国科学院软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何川,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秘书长、高级工程师徐祖哲,新浪总工程师严援朝,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网络多媒体中心主任黄铁军等专家也提出了同样的结论。
对这样一份疑窦丛生的公证书,在一审的判决中,为何能被法院采信呢?“从法院的角度来看,采信公证书没什么不对,因为公证书是权威机构做出的证明,所以公证书一向被认为是案件中的铁证。”就此问题,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瑾向《中国经济周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眼见”并不“为实”
与西安宝马案中恶意做假公证不同的是,在越来越多的网络公证中,即使公证员认真执行公证程序,如果其缺乏相当高的技术水准,也有可能被人利用了,还蒙在鼓里。
“稍懂点技术的人想让你在电脑里打开一个网站上看到的不是真实网站的内容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比如,电脑对于一些曾经打开过的网页可以从暂存的网页中打开,如果有人对暂存的网页作恶意的编辑修改,公证员实际看到的很可能就不是网站的实际内容。当然,更高水平的人可以利用代理服务器等各种手段让公证员公证的网页是他所期望的网页内容。这意味着对于一个不太懂互联网,或缺乏足够技术能力的公证员很容易被蒙蔽。”IT业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技术人员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传统的公证基于“眼见为实”的基本认识和对公证处的信任,但是,最近一段时间所暴露的问题却对公证这两大基础都提出了质疑:以西安宝马案为典范的事件动摇了人们对公证处的信任,以七学者诉书生公司的侵权案在动摇人们“眼见为实”的基础。
也就是说,在网络公证中,公证员看到的本身也不一定是真相。即使一个网络专家常常也很难轻易地判断网页来自于哪个服务器,这个服务器是否真的是公证对象的服务器。在这种情况下,并非网络专家的公证员就像雾里看花,如何分得清孰真孰假?
“出现这样问题的根源在于网络的高速崛起,在这个连IT技术专家也常常觉得难以追赶技术脚步的网络世界里,公证员的脚步已经远远地落在互联网之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网络多媒体中心主任黄铁军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
“作为这种落伍的一个明显例子是如何在网络公证过程中保证公证员知道其正在干什么,而在传统环境下这种担心似乎是多余的。在互联网时代,每一次网络公证都需要公证员有一双火眼金睛,能准确地判断真假,所以要求公证人员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技术水平,取得相应的技术资质。这是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在传统公证中缺乏相应的规范。”邹瑾直言。
网络证据,可以相信多少?
近两年来,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纠纷形形色色,抢注域名、非法链接、网上人身攻击等等,但占最大比重的则是有关著作权的,比如去年就有浙江图书馆被诉侵犯父子著作权案,七学者诉书生公司侵权案,以及上海父子作者诉超星数字图书馆侵权案,等等。
打官司证据是关键,于是在网络环境下,网上证据也就不可避免地被提到了重要的位置。
七学者诉书生公司侵权案折射出网络证据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易变性。所以,网络证据必须及时地进行证据保全。现在大部分的被侵权人都会在起诉之前就通过公证机关对纠纷涉及的内容作为证据进行下载和公证,这就是“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那么,网络证据保全该如何操作才能保证过程真实、有效呢?
“一般,网络证据保全过程非常简单:由两位公证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监督操作人员按申请人的需要进行用电脑登陆有关网页并进行实时打印,将操作结果存盘封签后保存,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即可。随后制作的公证书会对此过程进行描述,在最后部分加注:×年×月×日,通过上网从×网站上得到×内容网页,过程真实、有效。”邹瑾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介绍说。
如此操作的确能够证明该内容可以作为真实有效的证据,但很多人难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公证员了解计算机多少?如果不是他亲自操作,被操作人暗中动了手脚,他能够发现吗?如果因为不懂技术而导致公证书公证错误,那该怎么解决?
“其实网络证据保全是否真实有效,关键问题就在技术上。即便是一个计算机技术人员也未必能解释、解决所有的问题,而目前我们的公证队伍中,既熟悉计算机又熟悉法律的人才简直是凤毛麟角,”北京信息产业协会秘书长徐祖哲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以公证员们目前的计算机水平来讲,要鉴别出网络信息内容的真伪及是否被篡改就很困难。即便他是眼睁睁盯着操作员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也可能因为不懂技术,而将修改证据内容的行为当成了正常的取证行为。”
权威鉴定提升公证公信力
当专家的意见与公证处相左时,到底应该相信公证处的公证,还是相信专家的鉴定?
事实上,专家看法与公证的矛盾体现了公证缺乏严谨的技术鉴定的缺陷。应该说,大多数公证程序中,公证处从一贯的公正程序出发尽到了职责,技术专家则从技术的角度搓到了公证领域的软肋—公证行业技术鉴定水平的落后与公证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的落后。
“要想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真正做到公正,应该从其根本因素—技术上抓起,”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向《中国经济周刊》阐述了解决之道,“从目前我国公证队伍的现状来讲,要想练到确保网络证据取证过程中一丁点小动作都难逃其法眼的道行,这是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走出这一困局,既要公证队伍自己的努力提高,以及更多吸纳计算机人才入行之外,还要针对公证领域的软肋—技术,是否可以设立一个同级别的、被国家认可的、具有权威资格的技术鉴定机构,在公证程序中的技术环节发挥他的协助和补充作用。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弥补公证人员除法律外其他技术层面的不足,最大程度地降低因技术落后而导致公证错误率,提升公信力,让公证重新回归到百姓心中最公正的天秤。”
网络时代带来更加复杂的公证环境对公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公证资格的认证体系,以提高公证人员的技术素质。
对于网络公证而言,公证过程如果没有严格的技术鉴定相配合,它就很难真正做到“公正”。近来发生的网络侵权案例暴露出的网络公证问题让人深思:如果公证书的可信度遭到质疑,那么,传统的公证是否还能适应新的环境?公证是否已经到了变革的边缘?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人们期盼《公证法》尽快出台,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❻ 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的联盟宗旨
1、行业自律。尊重版权,反对盗版,合法使用版权,自觉抵制侵权盗版行为。专积极推动网络视属频正版化工程,实行行业自律,维护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秩序。为网络视频用户及广告主提供具有合法授权的内容和服务,共同推动整个互联网视频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联合维权。依据国家版权法律和法规,通过统一、联合的法律行动,推进版权法律、法规的实施。抵制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网络视频版权权利人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在行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经常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贯彻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协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版权执法工作;参与国家关于网络版权立法活动等。
❼ 网络游戏版权维权打假协会能否成立
难度太大。怎么操作。怎么找证据
❽ Lol(英雄联盟)是哪个国家的 版权是谁的 不是代理
《英雄联盟》是由美国Riot Games开发的3D竞技场战网游戏,其主创团队是由实力强劲的Dota-Allstars的核心人物,以及暴雪等著名游戏公司的美术、程序、策划人员组成,将DOTA的玩法从对战平台延伸到网络游戏世界。除了DotA的游戏节奏、即时战略、团队作战外,《英雄联盟》拥有特色的英雄、自动匹配的战网平台,包括天赋树、召唤师系统、符文等元素,让玩家感受全新的英雄对战
❾ 老y文章系统如何去版权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著作权,规范互联网从业者行为,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互联网信息行业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与互联网有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条 公约成员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讨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措施,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第四条 公约成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五条 公约成员应该鼓励、支持、保护依法进行的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联盟”)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约的宣传和实施。 第八条 联盟负责组织公约成员学习网络版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交流网络版权相关行业信息,代表公约成员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反映公约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切实维护公约成员的正当权益,积极推动和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本公约成员违反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联盟进行检举,由联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联盟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约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对联盟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联盟的主管部门检举联盟或其工作成员违反本公约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根据公约成员授权受理“通知”和“反通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联盟建立网络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负责公约成员之间网络版权纠纷的调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联盟设计和申请本公约的统一标识,并制订具体使用办法。本公约成员均有权按照使用办法使用公约的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凡接受本公约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向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接受签约,签约成员达到20名时本公约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负责解释。
❿ 关于网络版权的知识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著作权,规范互联网从业者行为,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互联网信息行业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成员应当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与互联网有关的版权法律法规,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条 公约成员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讨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措施,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第四条 公约成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五条 公约成员应该鼓励、支持、保护依法进行的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联盟”)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约的宣传和实施。
第八条 联盟负责组织公约成员学习网络版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交流网络版权相关行业信息,代表公约成员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反映公约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切实维护公约成员的正当权益,积极推动和实施互联网行业自律,并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本公约成员违反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联盟进行检举,由联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联盟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约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对联盟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联盟的主管部门检举联盟或其工作成员违反本公约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根据公约成员授权受理“通知”和“反通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联盟建立网络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负责公约成员之间网络版权纠纷的调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联盟设计和申请本公约的统一标识,并制订具体使用办法。本公约成员均有权按照使用办法使用公约的统一标识。
第十四条 凡接受本公约的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向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接受签约,签约成员达到20名时本公约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