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
❶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什么时候失效的
❷ 法律上怎么判定抄袭和雷同
判定抄袭有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雷同指与他人的一样;也指一些事物不该相同而相同。
拓展资料:
1、目前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实务中会引用国家版权局的“权司[1999]第6号”对抄袭行为的答复中的相关内容。
2、该答复中对“抄袭”的解释: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❸ 引用多少比例的文章算侵犯著作权
如何界定抄袭
引述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摘自《中国信息产业网》原文:〈“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作者:张红霞
引述二:
以提供反抄袭、反剽窃服务而著称的“好汉网”创始人何云峰教授在回答抄袭、剽窃和引用的界定标准时这样说明: “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学术性作品的观点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没有注明出处的或引用别人观点或文字,没有加以注明,但在参考文献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参考作品的则可能存在变相剽窃。但引用数据、新闻、名人明言、语录、标语、文件和法律规定、go-vern-ment工作报告等产生的相同文字不能算作雷同。”
“‘引用’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须:
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
“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观点没有加注的话,分几种情况:
1、作者在文章中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这种情况下,如果文字跟原作者的文字部分或全部相同,在西方一般也算剽窃(文字剽窃),按照中国人的习惯,这个算雷同吧;如果文字跟原作者完全不同,用自己的话重新表述,这在西方也算剽窃(plagiarism),但在中国这个不算抄袭,也是不值得提倡的创作方式。
2、作者在文章中没有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这个时候,又没有加以注释,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认为是抄袭或剽窃。如果如此引用的观点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观点,可以界定为抄袭,如果如此的观点占整个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为自己的核心观点使用,就要算剽窃了。所以,不管如何引用,都应该注释。最差的方式也起码要在文章中能够让人分得清哪些观点是自己的,哪些是别人的。” ——摘自搜狐—《科学论坛》 原文〈原忠虎院长剽窃事实及相关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规定〉 作者:freegroundman
3.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数字化原创作品的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4,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郭庆存编著的《知识产权法》中说明,剽窃他人作品实质上是将他人的作品部分当成是自己的作品、并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这是一种较严重的侵权行为,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包括行政责任,即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摘自搜狐—《科学论坛》原文、作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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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一些看法:
首先,注明出处是剽窃和引用的重大区别,如果未注明出处,内容完全雷同的肯定侵犯著作权。
其次,引用的观点不能成为文章或论文的核心观点,如果作者引用别人的观点作为自己的核心观点,实际上就丧失了作品的创造意义或著作权内涵。特别是文章大量出现某个人的观点,其观点占据了文章的核心地位,作者完全没有相对应的创作和创新。
最后,引用他人文章的时候,不能断章取义,要了解他人文章的核心思想,如果没有完全了解就引用,很可能扭曲被引用者的观点,侵犯他人著作权。
❹ 图书、期刊享有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年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内、期刊的版式容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 月31 日
❺ 图书期刊保护实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否已废止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
❻ 诸志祥的版权风波
《黑猫警长》著作权风波 在外人的眼里,诸志祥是《黑猫警长》的生父;戴铁郎导演是《黑猫警长》的养父,他把“小黑猫”带出名后,双方对小《黑猫警长》的归属对簿公堂。
……
1987年6月下旬,时任中国作家协会上海分会《作家与企业家》报负责人的诸志祥,依据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在起诉书中称,《黑猫警长》是他在1981年9月创作的作品,1982年2月由福建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版权属于他个人。在1986年2月及1987年3月,时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导演的个人铁郎以戴的名义,通过上海美术出版社、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主办的《动画大王》及在中国电影出版社的《孙悟空》等刊物,出版了根据他的原作改编的《黑猫警长》连环画,上述行为侵犯了他《黑猫警长》的版权及署名权,应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对已构成的侵权行为作公开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确认戴铁郎在出版《黑猫警长》连环画以及期刊中,确实存在过失行为,该行为侵犯了诸志祥的著作权(署名权)。但该侵权行为程度显著轻微,后果也不严重。
……
经过长达半年的审理调查,法官们厘清了案件脉络。事实上,先有了诸志祥的《黑猫警长》连环画创作;在此基础上诞生了《黑猫警长》动画片;之后,又有了戴铁郎的一系列《黑猫警长》连环画创作。
经过调解,诸志祥和戴铁郎握手言和,由戴铁郎从所得文字稿酬中,赔偿给诸志祥人民币2880元,诸志祥当庭撤诉。
……
从今天看,20多年前我国的法律刚刚从“拨乱反正”步入正轨,还缺少相关的版权法律,《黑猫警长》发生的版权之争,阻断了《黑猫警长》动漫片及小说等相关衍生品继续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更给我国千千万万的儿童留下了企盼中的遗憾。
鉴于当时我国法律还处于逐步恢复期,一些出版单位还缺乏对版权归属的法律意识。若那时的杂志社编辑有法律意识,在相关出版物上明晰作品的创作者、改编者的署名权,或许就能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纷争。此外,作品的创作者、改编者要善于维护自己应有的版权意识,在相关版权被改编时,需要明确改编后的作品归属,是否该保留自己应有的署名权。
❼ 图书版式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回著作权人答,并支付报酬。国家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❽ 出版者对其出版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保护期限有多长
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❾ 我论文中原封不动,一字没改的东西已经标记了“注释”了,共有六处,请问这样还算抄袭吗怎样才算抄袭呢
有的学校后台复查的时候不统计重复率,软件默认是统计的。
既然能引用别人的东西,为什么不用自己的话改写别人的思想呢?
改写后,标注成参考文献,这样不是更好么。